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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发布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注意点 - 租房合同
1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
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
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任意解除权 ) 。
1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2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
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 应当相应减少租金
或者延长租期。
3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 、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 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
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 因租赁物部分或
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 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 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复原
状或者赔偿损失。
3 、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
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 正常损耗免责权 ;
(2) 占有、使用、收益权 ;
(3) 买卖不破租赁权,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4)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
理期限内 (3 个月) 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
利。否则,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
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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