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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22 发布

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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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 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厂内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厂内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 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车辆交通安全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各单位必须实行以各 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具体分工,贯彻“管 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的同时,必须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所辖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有车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法令和本规定,制定 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车辆交通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各 有车单位必须设立车辆安全管理专(兼)职管人员,负责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 第六条 本公司对机动车辆驾驶员除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外,每年还应采 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交通安全法规、法令的活动,增强驾驶人员的法制观念和 交通安全意识,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章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是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行使车辆 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及交通安全监督职能,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设专职交通安全监督 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车辆交通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实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制度和车辆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第九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职责 1 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法令,负责组织制定本公司车辆安 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做好交通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2 组织召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专业会议,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3 负责本公司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参加本公司各单位发生的重 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掌握情况,提出处理、考核意见。 4 负责年终对本公司驾驶员的安全行车奖励及对交通肇事驾驶员的处罚工 作。 5 监督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和信息系统资料的建立和完善。 6 建立本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交通事故和车辆保险台帐。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职责 1 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法令,负责组织制定本公司车辆安 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做好交通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2 建立、健全本公司车辆安全管理网络,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行车公里 数,事故、保险及违章记分等统计台帐;建立机动车辆技术、管理和机动车驾驶 员个人档案。负责组织本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3 参加和组织召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专业会议,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 进经验。 4 监督、检查本公司各单位车辆管理状况,监督车辆按期报废等工作。 5 组织本公司驾驶员、车辆的年度审验工作,协助各单位办理车辆二级维 护审验和各种规费的交纳工作。 6 负责本公司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参加本公司各单位发生的重 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掌握情况,提出处理、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 各有车单位管理及安全员职责 1 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法令,制定本单位车辆、驾驶员安 全管理规定,审核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准驾资格,配合安全监察部做好车辆管 理及交通安全管理的对外联系、协调、事故处理等工作。 2 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好驾驶人员、机动车辆的审验 工作;办理缴纳车辆的各种规费。 3 协助交管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单位发生的交通事故。 4 负责制定本单位机动车辆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有关防范交通事故的 措施和计划的实施。 5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有关车辆交通费用、材料使用、配件更换等管理台 帐,做好单机核算工作。 6 监督、检查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发 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7 负责本单位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购置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省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的固定资产采购、验收程序,办理入户后,并把有关资料交归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有车单位必须建立机动车辆的使用、维护、修理、检验、督促、 保管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资料档案。车辆的调动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安全监察部, 以便车辆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公安车管、交通部门审验, 证照齐全,特殊车辆应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管理。 第十五条 厂区内使用的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经有资质的主管部 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在厂区、施工现场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进出厂 区大门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维修各有单位和驾驶员应按车辆使用说明书及有关的 技术标准和规定,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车辆修理驾驶员应首先填写 “机动车辆送修单”见附表 1,经其单位质检员检查鉴定,报其单位主管领导批 准后,到指定的修理部门或厂家进行修理,竣工后,由本车驾驶员和质检员共同 试车、验收。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车容、车况的监督和检查: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将组织有 关人员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各有车单位车辆质检员和驾驶员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进 行检查,保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报废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将报废车辆销售给具 有回收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并到公安、交通部门办理报废车辆批准手续; 将报废汽车销售联中的一联送置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第四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驾驶本单位车辆,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驾驶执照外,还必须经本单位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安排到驾驶岗位, 方准驾驶车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严格执行各项交通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 第二十二条 凡 35 周岁及以上者,不得从其他专业或工种改行做专职驾 驶工作,对新录用、调入或从部队转业、退伍持有驾驶执照者,必须重新进行驾 驶员资格审验和技术业务考核取得准驾证后方可准其从事驾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驾龄不足三年的驾驶员,不准驾驶小客以上的载人车辆,驾 驶员脱离驾驶岗位三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岗位者,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准驾驶 车辆。 第二十四条 从外部招聘或退养返聘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除与单位签定劳 动合同外,还严格遵守本公司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并经有关部门 批准后,方准驾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五条 厂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 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作业。 第五章 交通事故管理(调查、统计、报告、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统计和上报,并对有关 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处理 1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立即抢救伤者,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并立 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本单位和公司安全监察部及总经理工作部报 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如发现有违规行为,除按公司有关规定 进行严肃处理外,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1 千元至 5 千元的罚款。 2 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归属,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或 公司领导报告,由安全监察部在 12 小时内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3 事故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 3 日内,必须填写《交通事故报告单》见 附表 2,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4 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 析会,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教育当事人和其他驾驶员,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避免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并将事故分析会和单位的处理意见等资料交公司安全 监察部。 5 对于交通事故的协议处理问题,事故责任单位和当事人须征求公司安全 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的意见并经公司主管领导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事故有关财产损失的界定 1 “事故统计”中的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 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 产、停业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 事故处理中的财产损失费:除包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 失折款外,还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 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3 事故赔偿损失费:是指我方承担的赔偿费与保险公司认定的理赔费的差 额。(扣除不计免赔条款中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赔偿 1 酒后驾车和私自出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以及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所造成的 损失,均由肇事者赔偿。 2 事故赔偿损失费 2 千元(含 2 千元)以下的,由当事人全额支付:事故 赔偿损失费在 2 千元以上的当事人赔偿额为(2 千元+超出 2 千元的部分×70%); 当事人赔偿事故损失费的最高限额为 6000 元。 3 无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承担经济赔偿。 4 如事故处理的财产损失费超过投保额,其超过部分;以及超过当事人赔 偿事故损失费最高限额部分;均由其车辆所在单位支付。 第三十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按照公司安全奖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处理的责任划分 1 轻微、一般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自行处理,总经理工作部协助配合。 2 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牵头,总经理工作部协助处理, 事故责任单位配合处理。 3 厂区及生活区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全监察部会同公司有关部门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惩 考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制定车辆交通安全奖惩与考核标准,建立交 通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强化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奖励 1 为调动驾驶人员的积极性,激励广大驾驶人员安全行车,设立驾驶专项 奖金。 2 各有车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建立《车辆派车单》台帐,据实上 报驾驶员的安全行驶公里数,经抽查,没有建立台帐的单位,将取消本单位的奖 励。 3 受奖励的机动车驾驶员,驾驶的必须是挂有牌照的场外运输车辆及客车, 场内运输车及工程机械的驾驶员不在此列。 4 有车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将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公里数统一上报公司 安全监察部。 5 奖励标准 5.1 安全行驶 10 万公里以内每 1 万公里奖励 30 元,达到 10 万公里的一 次性奖励 300 元。 5.2 安全行驶 10 万公里以上,20 万公里以内,每 1 万公里奖励 40 元, 达到 20 万公里的一次性奖励 400 元。 5.3 安全行驶 20 万公里以上,30 万公里以内的,每 1 万公里奖励 50 元, 达到 30 万公里的一次性奖励 500 元。 5.4 安全行驶 30 万公里以上,40 万公里以内的,每 1 万公里奖励 60 元, 达到 40 万公里的一次性奖励 600 元。 5.5 安全行驶 40 万公里以上,以此类推。 第三十四条 惩罚 1 驾驶员违章造成责任的交通事故,除由交管部门处理外公司还应根据事 故性质,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结合日常工作表现,对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行 政处分,或同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2 酒后和私自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扣除当事人的全部安全行驶公里数, 并处当事人 1 千元罚款,同时给予下岗、留厂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3 交通事故赔偿费在 1 千元(含 1 千元)以内的,扣除 5 万安全行驶公里 数。 4 交通事故赔偿费在 1 至 3 千元(含 3 千元)以内的,扣除 10 万安全行 驶公里数。 5 交通事故赔偿费在 3 至 5 千元(含 5 千元)以内的,扣除 20 万安全行驶 公里数。 6 交通事故赔偿费在 5 千元以上的,扣除全部安全行驶公里数。 7 驾驶员因违章积分被扣驾驶执照者,驾驶员参加交警部门组织的学习和 考试费用自理。 8 驾驶员造成一般交通事故,应按交警部门的现场责任认定和保险公司的 有关规定,由当事人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相应费用外,情节严重者,还应酌情 给予行政处分。 9 驾驶员违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直至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负次要责任的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0 驾驶员违章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按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负次要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 11 驾驶员违章造成责任的交通事故,如属单一的财产损失或主要以财产损 失作事故判定标准的事故,对事故责任者进行惩处时,按其责任的大小对同等以 下责任的,对财产不足 6 万元的事故,可按一般事故惩罚规定惩处;对财产损失 达到 6 万元,不足 12 万元的事故,可按重大事故惩罚规定惩处;对财产损失 12 万元及以上的事故,可按特大事故惩罚规定惩处。但对事故的分类调查、统计、 报告标准不变,一律按公安部现行规定执行。 12 各单位发生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对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 根据情节,将给予公司内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13 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歪曲、掩盖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以致造成严 重后果的,应从重从严处理。 14 对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纵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为应追查责任,从严处 理,造成交通事故的,应与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考核 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或员工乘坐本公司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 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公司通勤车辆上、下班途中发生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且由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均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2 考核年度各单位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单位领导 必须到公司“说清楚”,同时,扣减单位领导班子安全奖金。 3 各单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如果,隐瞒不报或在事故统计中、上报弄 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从重从严处理。 第七章节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各单位自身拥有的车辆或租用的车 辆;私人车辆或私车公用车辆不在本规定包含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