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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1 发布

【精品】养老问题如何保障-民法典给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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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老年之后,你希望有安宁的生活。《民法典》在养老、继承等方面完 善了相关规定,例如,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 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答: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 人以外的蛆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第一干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蛆织或 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 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问:老高立下遗嘱,房子由儿子继承,但希望照顾他多年、无子女无房 产的保姆继续居住,可以怎么做?‎ 答: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 ‎《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 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 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 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彳主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 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有导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 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 定。‎ ‎3、问:老王去世后,有人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家属能否维权?‎ 答: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 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 ‎4、 老王意外离世,他生前曾说想在死后捐献器官、遗体,但未留下书面材 料和遗嘱,这时他的家人能决定捐献吗?‎ 答:死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刻亍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 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 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 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 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 问: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 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6、 问:老王想以录音录像的方式立遗嘱,应该怎么做?‎ 答:《民法典》第一干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 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 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7、 问:小王因虐待父母丧失继承权,但他后来悔过,获得被继承人原谅, 他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答:可以。《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干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 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 ‎ 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8、 问:个体户老王去世后留下遗产,无人继承或受遗赠,这些遗产归谁?‎ 答:《民法典》第一干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 所有制组织所有。‎ ‎9、 问:侄子、外甥有继承权吗?‎ 答:《民法典》第一干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以上就是合同纠纷律师带来的答案。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一家大 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中铁十一局大厦,本所 秉持"良心服务,朋盈天下“的理念,致力于将本所打造成一家诉讼与^诉领 域优势结合的新型律师事务所。通过专业化服务在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 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