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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1 发布

项目复工疫情防控措施方案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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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复工疫情防控措施方案范文模板 为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持续强化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 坚持“三个全覆盖、三个一律”,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 认真落实《关于上海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全面实 施来沪人员健康筛查和重点人员隔离观察(留验)工作的通知》 (沪肺炎防控办〔2020〕22 号)《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 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32 号)《关于 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 通知》(沪建办综〔2020〕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 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 号)文件(以下简称 3 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建设工地实际情况,现制定疫情期间 加强建设工地复工管理工作方案。 一、成立工作专班 1.成立松江区疫情期间建设工地复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于宁担任,副组长由区建设管理委主任胡 民担任,区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 民防办、卫生健康委及各街镇(开发区)负责人为组员。各单位 相应成立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好职责范围内建设工地复工管理。 其中,各街镇(开发区)应做好建筑工地属地化管理及 100 万元 以下工程的复工管理。 2.建设工地应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明确职责,建立防控体系, 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疫情防控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 任组长,承担首要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 组长,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 专人专岗,明确相应岗位职责。 二、开展复工情况排摸 1.各街镇(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即时起开展建设工程复 工计划排摸,及时动态掌握工地的复工准备、人员到位及管理情 况,对辖区内每个建筑工地的人员数量、来源地等信息进行梳理 汇总;对每个工地发放疫情期间建设工地复工管理的告知书,督 促建筑工地减少务工人员流动,及时调整疫情防控重点、措施以 及人员物资配备。 2.自 2 月 10 日起,各建设项目按照管理人员优先返岗,其他 人员逐步到位原则,编制务工人员返沪计划,每日向属地街镇(开 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当日返回人员情况。 三、施工现场管控要求 建设工地人员管控、现场措施、防疫物质准备、教育交底、 应急处置等除满足 3 号文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所有进场人员均应登入实名制系统,并填写《健康状况信 息登记表》和进场人员登记汇总表。 2.确保进场人员信息畅通,对于来自重点关注地区的人员, 及时向所在街镇(开发区)报告健康情况,报告期为 14 天。如 有涉疫情的病状,按相关规定监测、隔离。 3.工地严格实施封闭式管理。应设立单独隔离观察宿舍,用 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有条件的设立符合要求的流感观察场 所。厕所应有化粪池,定期投药消毒。 4.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食品及 生活保障物资由专人外出采买,外出人员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出 入时间、路线做好登记备案。食堂人员需穿工作服(或防护服), 戴口罩、手套,及时洗手。工地食堂采取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 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工地未设食堂的,不允许人 员外出分散就餐,工地要统一采购食品,并保证食品安全。 5.申请复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包 括物资保障、现场检测、日常消毒、应急处置等内容。 6.工地施工现场、办公区域、施工设施设备未经清洁消毒的, 不得复工。 四、复工申请和核查 1.工地疫情防控小组(建设单位代章)对照《建设工地复工 检查表》复查合格后,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加盖公章的复工申请 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各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复工申请后,对申请项目严格开展核 查工作,并经所在街镇(开发区)主管部门、疾控部门批准后, 签署核准意见,做到“合格一家、复工一家”。复工核查方式采取 现场、书面材料、互联网相结合的方式核查复工申请。重点核查 3 号文件关于复工条件的落实情况,具体参照《疫情防控复工检 查重点》执行。 3.除疫情防控必须外,本区建设工地不得早于 2 月 10 日前复 工。2 月 9 日以后,对于本区重点产业项目和重要民生工程,确 因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在承诺满足复工条件的基础上,经所在街 镇(开发区)主管部门同意的,防控方案及措施经疾控部门审核 通过后,可申请正常复工。具体参照《重点产业项目(民生工程) 复工申请表》。此类项目复工核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 五、处置要求 1.建设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管理部 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 2.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核查工地复工条件,不满足要求, 一律不得复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立即要求停止施工, 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采取 限制市场进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发现不报、谎报、漏报、 瞒报、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立即 报告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要求 1.严防疫情输入性传播,对近期返回湖北或途经湖北尚未返 沪的员工,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劝导其按照当地政府和有关部 门的要求,延缓返沪。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的员 工,应自行向属地街镇(开发区)报告,进行集中隔离。 2.做好施工人员的心理安抚,解疑释惑,消除恐惧心理,保 持健康心态,切实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 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