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00 KB
  • 2021-06-25 发布

学校规章制度之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 2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 下载文档
  1. 1、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2. 2、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3. 文档侵权举报QQ:3215808601
学校规章制度之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 ‎  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对象是:各党委(组)、党工委、党总支、区直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正、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其目的是以预防为主,教育帮助干部。‎ ‎  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  1、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 ‎  2、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的问题,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但有必要提醒今后加以注意的。‎ ‎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  1、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 ‎  2、制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  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  4、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 ‎  5、对其他需要谈话的。‎ ‎  四、对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有区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有区纪委副书记负责。‎ ‎  五、谈话的方式、程序及要求:‎ ‎  1、区纪委负责抓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责任人,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诫勉谈话的对象,报区有关领导同意。‎ ‎  2、区纪委办公室应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对象;‎ ‎  3、需要被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提前要求被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  4、谈话时区纪委办公室派工作人员作好记录,结束后应将谈话内容整理进入被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