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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8 发布

工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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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对发生工伤事故的防范意识,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地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同时规范工伤申报、休假审批程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此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与安全部共同制定并修订。‎ 第四条 安全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并写出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费用报销(包括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费用)以及工伤假的审批。‎ 第六条 小车班值班车辆专门负责接送发生工伤的员工,不得任何人占用。‎ 第三章 工伤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受伤员工所在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安全部、人力资源部。两天内将受伤员工病情证明及事故经过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市工伤保险处报案并办理工伤就诊单;一周内将受伤员工病历、病情证明、受伤当事人及两个旁证所写事故经过(大信笺纸碳素墨水书写、盖手印、附三人身份证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为受伤员工办理工伤认定(出院时报销药费及落实工伤待遇)手续。‎ 第八条 工伤认定,严格按照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 发生工伤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积极妥善施救,要尽一切努力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送到工伤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四七七医院等)。‎ 第十条 轻伤事故由所在部门及安全部在24小时内召开事故分析会,按“四不放过”原则写出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的书面报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审签。‎ 第十一条 发生重伤工伤事故,要在抢救伤者的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通知安全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及时向公司安委会及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司《联责联保制度》等相关规定,按照对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轻伤事故三天内作出事故通报,重伤事故六天内作出事故通报。‎ 第五章 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 工伤员工在工伤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结束后,其工伤医疗费用由市劳动保险处与医院直接结算,工伤保险不能报销部分按自费费用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3‎ ‎ ‎ ‎ 住院前急诊费用、康复期间的检查费用,凭工伤员工病历及治疗药品清单送市劳动保险处报销,不能报销部分按自费费用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自费费用:根据公司所签发的事故通报中事故原因认定,分以下情形报销:由于客观原因报销100%费用;由于违章操作,受伤员工自己承担80%费用;由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由违章指挥责任者承担80%费用,由受伤员工自己承担20%费用;由于他人误操作或不安全行为引发的由责任者承担100%费用;其它情形,经安委会讨论后报公司领导审核后,公司酌情处理。‎ 第十六条 无病历、一日清单、门诊处方的医疗费用及未经批准不在规定医院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工伤员工治疗终结后,致残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发放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工伤员工工伤部位旧病复发或首次治疗出院后须继续治疗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市医疗保险科批准后方可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上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因受伤者个人原因造成企业不能按时缴纳工伤保险金不能享受工伤统筹待遇的,由员工个人承担所有费用的20%。‎ 第六章 工伤假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根据工伤定点医院出具的原始病历、病情证明、出院小结办理工伤休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工负伤需进行门诊治疗、出院后休假及康复期治疗的,根据工伤定点医院出据的病历、病情证明、医院休假证明报分管副总审批后作为工伤请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到期后不上班,一周内没有办理续假手续或虽书面说明了原因但未得到批准的缺勤均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车间、部、科室必须按照《工伤管理制度》及时上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下发事故通报,教育他人,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者每迟一天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 为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公司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严格按《安全生产法》、公司《联责联保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赔偿和法律责任。‎ ‎1、对在生产和检修过程中,不戴安全帽头部受伤,登高不按规定系安全带摔伤,进入有毒场所不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中毒,酸洗设备不做好防腐蚀受伤,检修完毕后安全防护设施不恢复及自我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各种违章违纪行为造成的伤害,按《安全生产法》及公司《联责联保制度》等相关规定对违章者和相关车间、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及监护人进行处罚;‎ ‎2、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伤害的,按负伤轻重、责任大小,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按《安全生产法》及公司《联责联保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倍处罚。对推诿、救援不及时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进行处罚。‎ ‎3、对在生产检修过程中由于意外原因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工伤,对伤者不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3‎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