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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发布
劳动保险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劳动(社会)保险管理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矿井劳动(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应熟练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劳动保险政策、法规和工伤、职业病管理规定,胜任本职工作。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范围内业务职责和安全职责。
一、岗位职责
1.在科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2.宣传上级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矿井的稳定,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
3.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活动。遵章守纪,照章办事,严禁“三违”,严防火灾、盗窃事故发生,确保各项保险资料的完整。
4.积极做好安全的宣传工作,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各项安全后和安全技术培训,及时提出安全合理化的建议,配合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二、责任追究
不能认真履行对上述职责,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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