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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24 发布

施工工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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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第一章 施工安全設施 1.1 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及安全護欄 第二章 臨時水電及各項假設設備 2.1 臨時建築物及危險物儲藏所 2.2 臨時施工通路、便道、通道 目 錄 2 第三章 交通維持設施、佈設與搬移 3.1 交通維持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3.3 臨時水電及各項支援設備工程 3.4 公共設施遷移及鄰近構造物之保護措施 3.5 公共衛生設施及清潔 3.6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 3.7 吊裝工程施工機具 目 錄 3 前 言 所謂的 假設工程 是指為完成合約規定的設計圖說而施作的一些 臨時性工程 ,而這些工程在其任務完成後,必須拆除或銷毀者。 4 前 言 營建工程之假設工程項目繁多,礙於工地主任訓練班上課時數之限制,選擇以下之各章節內容進行重點式探討: 第一章:施工安全設施 第二章:臨時水電及各項假設設備 第三章:交通維持設施、佈設與搬移 5 第一章 施工安全設施 1.1 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及安全護欄 1.1.1 安全圍籬 1. 材料: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於基地四周以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一.二公厘厚以上)、木板(一.五0公分厚以上)、夾板(0.九0公分厚以上)等材料設置高度在二.四0公 尺以上定著於基地上之安全圍籬 ( 如圖 1-1 所示 ) 。 6 1.1.1 安全圍籬 2. 設置範圍:五層以上建築物或應設行人安全走廊地區兩旁建築物施工時,應採用鋼鐵或金屬圍籬。 3. 底座:安全圍籬底部和地表間空隙,須設金屬板或混凝土防溢座。 4. 施工門:車輛出入設置鐵捲門或軌道式活動密閉門,除車輛出入 外應隨時封閉,並不得任意遷移。 7 圖 1-1 安全圍籬圖示 第一章 施工安全設施 8 5. 告示牌:於車輛進出口處設置告示牌(尺寸約一.五公尺 × 一公尺),標示工程名稱,建造執照號碼、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等有關工程內容摘要。開挖面積在 3000 平方公尺以上工地且多面臨路者,應於每一鄰向距離出入口 50 公尺處增設一告示牌。 6. 顏色:以整齊劃一之顏色為原則。如需設置廣告者,應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1.1.1 安全圍籬 9 7. 警示標誌:於圍籬突出轉角處張貼警示標誌圖樣 ( 如圖 1-2) 。 8. 警示燈:於圍籬突出、轉角、施工大門處設立警示燈。 9. 拒馬:結構體完成鷹架、圍籬拆除後,整理環境時,於借用道路範圍內,須圍妥一.二公尺以上拒馬。 1.1.1 安全圍籬 10 第一章 施工安全設施 圖 1-2 警示標誌圖示 11 1. 安全走廊範圍: 凡建築基地臨接重要道路或行人擁擠地區或重要名勝地區,其臨接長度在 十五公尺 以上者,應於安全圍籬外設置有頂蓋之行人安全走廊,以銜接基地相鄰之騎樓或人行道。 1.1.2 安全走廊 12 2. 安全走廊規格: 行人安全走廊之設置:安全走廊之淨寬至少 一.二0公尺 ,淨高至少二.四0公尺,其使用之材料為鋼鐵料 、木料、金屬料應堅固安全美觀,其頂面應設置鋼板(厚度 一.五0公厘以上)頂側緣應設置二0公分高以上之封板,以防止物料墜落。 1.1.2 安全走廊 13 ( 1 )道路旁設有紅磚人行道者,其安全走廊之寬度與紅磚人行道寬度相同。 ( 2 )安全走廊上方,於必要時得加設臨時工房或供材料貨櫃置放(須檢討結構安全),層高不得超過四公尺 。 ( 3 )安全走廊內應設置照明設備。 ( 4 )車輛進出口(寬度不得大於六公尺)。 ( 5 )行人安全走廊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拆除。 1.1.2 安全走廊 14 建築物施工場所可能發生跌落事故之處所,如昇降機坑孔道、吊孔、各樓層之開口、樓梯等應加揭示危險標誌並設置 一.一0公尺 以上之安全護欄 ( 如圖 1-3 所示 ) 。 1.1.3 安全護欄 圖 1-3 安全護欄圖示 15 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帆布護籬、安全護欄等須定期維護,其油漆部分最少 半年油漆一次 ,帆布、護網有破損時應隨時修護整理。 1.1.4 安全措施維護 16 2.1 臨時建築物及危險物儲藏所 2.1.1 臨時性建物及各項儲藏室所需空間及設置標準 1. 臨時性建築物 第二章 臨時水電及各項假設設備 17 (1) 監工人員辦公室工地須設置監工房舍,監工房舍為連絡承造商方便起見,儘可 能與承造商的工地事務所接近。一般大規模工程,除設置必要的辦公室─如主任室兼接待室、會議室兼食堂、更衣室兼值日室等以外。並須包括如展示台、書架、桌椅、製圖板、黑板、時鐘、溫度計、滅火器等設備。 1. 臨時性建築物 18 (2) 工地事務所 ( A ) 工地事務所為施工單位為了推行工程進度的控制中樞 。組立式輕型活動鋼架房屋相當發達,且可反覆多次使用。 寬分成 2.7m , 3.6m , 6.3m 三種;長度為 1.8m 之倍數, 視實際需要加減。屋頂坡度約為 25/100 ~ 30/100 。 基本 “ 模距 ” 尺寸 90cm 而訂定 。 工地事務所需要的房間視工程規模而定,可分為主任室、事務室、工務室、接待室、展覽室、更衣室、浴廁、餐廳、廚房、休憩室、醫務室、值日室、會議室、印刷(影印)室、計算機室(或製圖室)及儀器室等。 1. 臨時性建築物 19 1. 臨時性建築物 ( B )大都市的工地事務所及監工房的設置,設置於基地四周的人行道上,所以一般都採用棧台 (Over bridge) 方式設置。 ( 3 )工作室及工具室:一些內裝修、塗刷、細木工、泥水及油漆等工作室及工具室,常利用結構完成後加以適當配置使用,需注意火災的發生。 20 1. 臨時性建築物 ( 4 )倉庫 ( A ) 水泥及石灰倉庫 水泥倉庫的平面計劃應加以考慮水泥的堆置與取出,以防止水泥堆積過久發生水化作用而變硬失效。水泥堆積高度以不 超過 10 包 為原則。 ( B )雜物及金屬倉庫 鐵釘、螺栓、鐵線、鐵管等五金,動力用水的設備材料及其他各式樣器具、建具等雜物及金屬倉庫,應設置於工地事務 所附近。 21 1. 臨時性建築物 ( C )危險物品倉庫 如油類或其他易燃器材及火藥等危險物品倉庫,應遠離其他材料倉庫,並設置危險標誌及防護措施。 ( D )動力變電室 大規模工程的變壓器、遮斷器、配電盤等變電裝備應設置變電室管理,以防危險。 ( E )壓縮幫浦室 壓縮幫浦,捲揚設備及馬達等應築小屋保護,除防止雨水塵埃外,對於噪音也須設法隔絕。壓縮機的反覆振動作用,須選擇堅硬地盤並澆置混凝土作為置放的基礎。 22 1. 臨時性建築物 ( 5 )宿舍及工寮 搭建工寮應注意下列事項: ( A )避免搭建於爆炸、易燃等危險物堆置或貯藏所附近。( B )避免搭建於噪音或振動頻繁的地方。 ( C )避免搭建於有礙衛生的場所。 ( D )避免搭建於有山崩、潮濕、浸水可能的地方。 ( E )每個房間以住 16 人以下為原則,若採用中廊式中間通路在 75cm 以上者、以住 30 人以下為原則。 23 1. 臨時性建築物 ( F )房間內每人的淨地板面積(扣除通路、櫥櫃)約為 2.5㎡ 以上為原則。 ( G )採用雙層床時,上下兩層的空間須為 85cm 以上。 ( H )寢室有效採光面積須為地板面積的 1/8 以上。 ( I )須有防蚊蠅的紗窗設備,同時最少須有 2 處出入口。 24 1. 臨時性建築物 2.1.2 一般監工房、辦公室之基本需求 1. 有關假設建築物所需之各項附屬設備以及構築基準再說明如下: (1) 基地衛生 : 需設立雨水及污水排水管與下水道或污水管連接。 ( 2 )梯構造 : 踏面深 21cm 以上,踏面高 20cm 以下。( 3 )扶手高度 75cm 以上, 85cm 以下(如有其他代用物可免)。( 4 )室內樓梯寬 75cm 以上,室外梯寬 60cm 以上。 25 1. 臨時性建築物 ( 5 )樓梯上有障礙物時,各踏面離障礙物至少 1.9m 。 ( 6 )走廊寬度 : 兩側均有寢室時寬 1.6m 以上。 ( 7 )其他情形寬 1.2m 以上。 (8) 寢室:( A )各室居住人員 16 人以下。( B )中央走廊寬 75cm 以上時各室居住人員 30 人以下。( C )各室所需床面積為 每人 2.5㎡ ( 不包括壁櫥、通路及其他代用設備)。 26 2. 機具材料置放: 建築物施工時,其建築材料、施工機具及廢棄物之堆放應在其安全圍籬內。如地下室全部開挖者,應考慮分段施工或於擋土支撐上方架設棧橋、構臺以利工程施工。但開挖面積在五00平方公尺以下或基地情形特殊且無其他替代方法可以施工時,其運轉機具或擋土構材得專案經核准限時借用道路。 2.1.1 臨時性建物及各項儲藏室所需空間及設置標準 27 2.2 臨時施工通路、便道、通道 2.2.1 工程施工之各項動線及機能 施工便道( Haul Road ):為便於進出工地所構築之臨時通路。 第二章 臨時水電及各項假設設備 28 路幅清除與施工便道 29 2.2.2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準備工作 1. 基地 ( 1 )業主不提供契約設計圖說所標示施工區域以外之工作基地,承包商應自行負責取得使用所需任何額外施工用地。 ( 2 )契約設計圖說內標示之施工用地,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可於收到開工通知起開始使用。 2.2 臨時施工通路、便道、通道 30 2.2.2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2. 施工方法 ( 1 )交通及道路 A. 承包商須自行安排運送執行本工程所需之機具、設備、材料及必要供應品運送至工地,並對運輸作業負全部責任。 B. 承包商應注意相關規定中有關工程車輛使用路線之限制。 31 2.2.2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C. 工地之各出入口位置。 D. 公有或私有路權地,除為承包商所有或取得租借權外,承包商不得擅自占用。 E. 承包商應遵守相關主管機關之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環境衛生及工地清理等之有關規定。 32 2.2.2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F . 施工車輛必須使用公有道路時,應避免損害道路及人行道 。 G. 本程施工期間,如通過工地供公眾使用之道路 ,承包商應經工程司核可後設置臨時便道 。 H. 改道設施之設計、施工及維護標準,應符合相關規定。 各項改道細節應於實施改道 12 週前提報工程司核可後轉送主管機關。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應提交工程司備查。 I. 承包商為執行契約義務所需,得接通鄰近工地之道路。 J. 工地內應提供洗輪設備 ,確保離開工地之車輛及機具,不得沾有污泥、雜物或石塊等。 K. 承包商不得將材料傾入下水道,工地內或受本工程影響之污水及下水道管線,應隨時保持潔淨暢通。 33 洗車池 34 2.2.2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 2 )工地使用限制 A. 在工程司核准之用途範圍內,使用工地內區域。 B. 視維護公眾或他人安全及便利之所需,在工地周圍設置並維護經核准之安全圍籬及照明設備。 C. 不得棄置垃圾、在工地堆積土石或自工地移除土石。 D. 工程完工後,除工程司指示保留者外,應拆除所有臨時工程,並將工地內各區域恢復原狀。 E. 不得堵塞人孔、管線設施出入口。 F. 不得砍伐指定清除範圍以外之樹木。 35 2.2.2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G. 依工程司指示復原表土。 H. 不得於工地內進行非本工作之其他作業。 I. 承包商獲准使用人行道時,應將施工交通及機具所產生載重分散,以免損害公用設施。 J. 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准許任何人於工地內居住。 K. 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商應支付任何因使用本契約提供之工地而發生之一切費用。 L. 採取合理之預防措施,以避免其各項作業產生公害。 M. 執行本契約所使用之電力設備,應設法防制產生對第三人或他者造成干擾與不便。 36 2.2.2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N. 施工機具及設備之操作與維修,應使其排放之煙霧及有害氣體減至最少,並符合主管機關之環保規定。 O. 本工程所用之機具設備應有效方式降低其音量。 P. 契約進行期間,提供經主管機關校核之噪音計,專供工程司之代表隨時使用。 Q. 承包商之機具或作業產生之噪音程度超出環保法規之規定時,則該施工作業應即停止。 R. 除工程司規定之標誌及承包商與其分包商之標示牌外,基地內各處,不得另行設置標示牌。 37 2.2.2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 3 )工地之清理 A. 工地內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障礙物等,應依設計圖說或契約文件之規定予以拆除、鑿碎、清除。 拆除作業應採適當之預防措施,包括必要之臨時支撐,以免損及不在拆除範圍內之構造物。 B. 進行拆除作業前,應確定管線設施,並與管線機構會商安排管線之封閉、停供或遷移事宜。 C. 工地進行任何開挖,或清除廢土、雜物、剩餘材料或垃圾前,應提出棄土計畫。 計畫內容應包括由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之棄土區許可、水土保持方法、棄土場經營單位同意之棄土契約、運輸路線、日夜運輸時間、及其他相關資料。 D. 臨時施工通路、便道、通道之使用與維護。 38 3.1 交通維持 3.1.1 工作範圍 1. 交通維持之準備工作 2. 交通維持設施之佈設與撤除 3. 使用之施工安全設施 4. 交通維持持旗人之派遣及操作 5. 施工計畫 第三章 交通維持設施、佈設與搬移 39 3.1 交通維持 3. 施工 ( 1 ) 施工方法 A. 於施工時,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劃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持管制設施。 B. 承包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交通錐、直立導標、警示桶、分隔石、警告燈號、照射燈、閃光箭頭板、施工標誌、活動型拒馬等,並預備適量之備品。 C. 施工期間,應維持現有道路之交通與安全。交通繁忙、複雜、交叉路口等,視需要設置指揮旗手或紅綠燈指揮交通,以維持來往車輛、行人之安全與通暢。便道使用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承包商使用現有道路亦應隨時注意維護、修整。 40 41 42 43 第三章 交通維持設施、佈設與搬移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1. 墜落物體之防護 ( 1 )自地面 高度三公尺 以上投下垃圾或其他容易飛散之物體時,應用 垃圾導管 或其他防止飛散之有效設施。( 2 )在 施工架周圍以鐵絲網或帆布 或其他適當材料等設置覆蓋物,以防止墜落物體所造成之傷害 ( 如圖 3-1 所示 ) 。 44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圖 3-1 墜落物體防護之圖示 2. 鷹架、護網、帆布、斜籬設置: 施工鷹架外緣距離建築線或地界線不足二.五0公尺或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應設置防止物料向外飛散或墜落之措施。( 1 )鷹架設置:六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時,鷹架柱腳底應襯厚木條底板或採取其他防沉措施。( 2 )護網:鷹架外部應置#二0以上鍍鋅鐵絲網或一.三mm徑尼龍塑膠網(網格不得大於十五公厘,搭接長度不得小於二0公分)。 45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2. 鷹架、護網、帆布、斜籬設置: ( 3 ) 帆布護籬: 鷹架外部於四樓板以下應設厚0.0二mm帆布圍護。( 4 ) 斜籬: 鷹架斜籬應使用框架式以一.二公厘厚鋼板設置於二樓板處,並每五層設置一處,鷹架斜籬寬度約二公尺,五層以下建物得採用夾板等材料。 ( 5 ) 顏色。 46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47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3. 安全護欄: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二十條規定,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 1 ) 高度應在 『 九十公分 』 以上,並應包括上欄杆、中欄杆、腳 趾板及杆柱等構材 (如圖 3-2 所示)。 ( 2 )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下: A. 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B. 中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C. 腳趾板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一公分以上 ,並密接於地 (或地板)面舖設。 D. 木製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 48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圖 3-2 安全護欄(上欄杆、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之圖示 49 3. 安全護欄: ( 3 )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欄杆、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 『 三.八公分 』 ,杆柱間距不得超過 『 二.五公尺 』 。( 4 )如以其他材料,其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 ( 5 )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及任何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 『 七十五公斤 』 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 ( 6 )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 7 )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嚴禁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九十公分以上者,不在此限。 50 3. 安全護欄 & 4. 安全網 : ( 8 )以金屬網、塑膠網遮覆上、中欄杆與樓板或地板間之空隙者: A. 得不設腳趾板,但網應密接於地,且杆柱之間距不得超過一 ‧ 五公尺。 B. 網應確實固定於上、中欄杆及杆柱。 C. 網目大小不得超過十五平方公分( 15×15 )。 D. 固定網時,應有防止網之反彈設施。 4. 安全網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二十二條規定,雇主設置之安全網 ( 1 )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2 Z2115 安全網之規定。 51 4. 安全網 ( 2 )工作面至安全網架設平面之攔截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3 )工作面與安全網間不得有障礙物;安全網之下方應有足夠之淨空,以避免墜落人員撞擊下方平面或結構物。( 4 )安全網於攔截勞工或重物後應即測試,其防墜性能不符第一款之規定時,應即更換。( 5 )張掛安全網之作業勞工應在適當防墜設施保護之下,始可進行作業。 ( 6 )安全網及其組件每週應檢查一次。(如圖 3-3 所示) 52 4. 安全網 圖 3-3 安全網之圖示 53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5. 安全帶或安全母索: 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 ( 1 )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7534 Z2037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及 CNS 7535 Z3020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 法之規定。 (2 )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 最小斷裂強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 以上。 (3 )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 每人二千三百公斤 之拉力。 54 5. 安全帶或安全母索: ( 4 )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 ( 如圖 3-4 所示 ) 。 圖 3-4 安全母索之圖示 55 5. 安全帶或安全母索: ( 5 )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鉤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該等杆件之強度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6 )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檢查。( 7 )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 超過三公尺長者應設立中間杆柱,其間距應在三公尺以下。 B. 相鄰兩中間支柱間之安全母索只能供繫掛一條安全帶。 C. 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 5. 安全帶或安全母索: ( 8 )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 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 B. 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水平間距在一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 56 3.2 緊急避難及墜落物之防護 57 3.3 臨時水電及各項支援設備工程 3.3.1 工地設施 1. 工地設施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 1 )電力 ( 2 )給水 ( 3 )工地通訊設施 ( 4 )臨時排水及污水處理 ( 5 )防災之應變措施 2. 提供執行本工程所需之各項工地設施,並遵守管線機構及相關政府機關之有關規定,並應採行合理之防範措施,以保障人員之安全與衛生,及基地之安全。當任何裝置不再為執行本工程所需時,應立即完全拆除。 58 3.3.1 工地設施 3. 各類橫越道路、人行道之水管、電管、空調管、或電纜線均應架高或埋入地下。 ( 1 )供電一般規定:供電應經台灣電力公司核准。 ( 2 )給水:應供應充分之飲用水、施工與消防用水。 ( 3 )工地通訊設施:應採用有效之工地通訊方法,包括信差、傳真、電話、無線電等。 59 3.3.1 工地設施 4. 臨時排水及污水處理:工地排放或處置之各種廢水、污水及廢棄物等,應妥為處理。 5. 受本工程截斷之河流或排水設施,應設置並維護疏導、改道等臨時工程及水道。 6. 工程廢水排入之河流及下水道,應隨時確保其不含本工程作業造成沉積物、污染物或有害物質。 7. 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防止水流侵入本工程或相鄰之其他工程或財產。 8. 必要處設置臨時水道、抽水設備,以維護工程不致積水。 60 3.3.1 工地設施 61 3.3 臨時水電及各項支援設備工程 3.3.2 臨時設施 工程施工或安裝所需之臨時設施包括工程用水、工程用電、照明、通訊設備及消防等。 1. 工作範圍: ( 1 )工程用水 工程用水包括工地房舍、業主與承包商雙方人員之飲用、盥 洗設備、工程用水與道路灑水等 。( 2 )工程用電 工程用電包括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工地房舍之動力設備及照明、工程施工之動力設備及照明、工程工區道路照明及其他設施等之用電。 ( 3 )照明 照明包括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工地房舍之照明、工程施工之照 明、工區道路照明及其他臨時照明等。 ( 4 )通訊設備 通訊設備包括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工務所、工地間之聯絡電話、無線對講機、傳真機或數據網路等。 ( 5 )消防 消防包括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工地房舍及工程施工構造物、設備等之消防設施等。 62 3.3.2 臨時設施 2. 施工 ( 1 )工程用水 A. 工程使用之水源非為自來水時,應先檢驗水質,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得使用。 B. 工程用水之使用,如有影響工地附近一般用水之水源之虞時,應事先調查規劃報請工程司認可後,始得使用。 C. 用水管線依據相關法規及規範施設。 63 3.3.2 臨時設施 64 2. 施工 ( 2 )工程用電 A. 施設電氣管線及設備安裝,應參照用電相關法規及規範施工。 B. 如使用自備電源,其電源容量應足以供給工區全部用電之所需。 C. 若使用電力公司電源,應向電力公司辦理申請裝置之一切手續。 重要之構造物施工需自備電源時,應自備發電機。 65 2. 施工 ( 3 )施工照明 A. 辦公房舍、工區、臨時道路之照明應達相關規範規定之照度。 B. 工區、臨時道路之照明依實際狀況佈置。 ( 4 )通訊設備 承包商如使用無線電訊設施時,應自行向有關機關 申請許可 。 ( 5 )消防 消防設施之設置依據消防相關法規辦理,並依相關規定報主管機關檢查。 66 3.4 公共設施遷移及鄰近構造物之保護措施 3.4.1 公用設施 ( 管線 ) 服務 公用設施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1. 瓦斯 2. 給水及消防 3. 電力 4. 公共電訊 5. 軍方及警方線路 6. 交通號誌及路燈線路 7. 燃油輸送主幹線 8. 排水與污水管線 工地內現有各項公用設施管線等資料,不論於契約設計圖說中是否有所標示,承包商應做必要之進一步對管線機構查詢及調查,或以人工試挖之方式,以查核及確定其資料是否正確。 於靠近公用設施處使用機具進行開挖之前,應以人工試挖之方式,事先進行全面且充分之初步調查工作,以確認公用設施之位置。 公共設施之遷移工作除另有規定外,由管線機構負責施工。 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挖土深度在一公尺半以上者,其防護措施之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一併送審。 67 3.4.1 公用設施 ( 管線 ) 服務 68 3.4.2 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 地下水之控制 1. 開挖施工之袪水作業,應避免導致鄰近地區地下水位降低至可能造成鄰近構造物或道路嚴重沉陷之程度。 2. 依工程司核定之 間隔及期限 , 檢查地下水位及可能沉陷量 ,並立即以書面報告提交工程司。 3. 若有失控之湧水進入開挖位置,應採行立即措施,以控制湧水。上述 防災應變措施應經工程司事前核准。 69 3.4.3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 工作範圍 ( 1 )公共管線單位執行拆除、遷移及重建並供應專門材料者,應負起本身之工作責任;所有其他工作均應由承包商負責。 ( 2 )除圖說非屬承包商負責保護之管線系統外,所有受承包商施工影響,應由承包商予以保護 。 ( 3 ) 現有公共管線應包括: A. 自來水供水系統。 B. 電力設施。 C. 電信設施。 D. 天然瓦斯供應系統 。 E. 交通號誌、標誌、停車計時器。 F. 路燈。 G. 雨水及污水管線系統 H. 消防系統管線 70 1. 工作範圍 (4 ) 承包商應負責協調相關管線主管單位配合辦理有關管線之保護工作 。 ( 5 )工作圖及施工計畫 A. 提送工作圖予工程司及各管線單位,顯示執行本工程之完整細節及時程。 B. 顯示現有公共管線受本工程影響之正確位置、實際施工擬使用之方法及保護系統之細節含監測計劃。 C. 未經工程司及管線單位之書面核准,不得進行施作。 ( 6 )現場環境 A. 現有公共管線之圖說位置係依據現有之紀錄標示,惟並不保證該位置之正確性。 B. 於工程範圍或鄰接之區域,施工前應以試挖等方式進行現場調查以確認受影響之公共管線之位置。 71 1. 工作範圍 ( 6 )現場環境 C. 當遭遇圖說未標示之現有公共管線或與圖說不符時,應先確認此管線之所屬單位、用途及配置,並按下列步驟處理: ( A )若公共管線已或將廢棄,應採必要之措施處理之。 ( B )若公共管線仍保留使用,應採取必要之支撐、維護及復舊工作。 ( C )施工作業造成公共管線損壞時,應立即通知工程司及有關單位。除非管線單位要求自行修復外,均應予以修復。 72 1. 工作範圍 ( 6 )現場環境 ( D )提供處理公用管線緊急事故之通道。( E )承包商應負責維持施工期間所有受施工影響管線之正常功能。 ( 7 )工作順序及進度 A. 承包商應與有關之公共管線單位經常直接聯繫, 施作公共管 線之承包商應於施工前 30 天內 ,聯繫有關之公共管線單位。 B. 公共管線若屬承商施工範圍,於施工前,應與管線供料、施工管理單位聯繫。 ( 7 )工作順序及進度 C. 非為承包商遷移之公共管線,應由管線所屬單位遷移。 預定遷移日期前,與管線所屬單位聯繫。僅有一類管線時,最少應提前 30 天,多個管線單位,則最少應提前 60 天。若包括路燈,最少應提前 90 天。 D. 遵照公共管線單位之標準及實務之規定。 2. 施工方法 ( 1 )公共管線槽溝之開挖及回填 A. 公共管線槽溝之開挖及回填應依規範之規定。 B. 公共管線設施之區域應謹慎開挖:人工開挖。 73 1. 工作範圍 74 2. 施工方法 ( 2 )舖面及人行道 A. 舖面及人行道之拆除規定。 B. 更換舖面及人行道之規定。 C. 於施工作業需要之處,提供臨時人行道、舖面。 ( 3 )管路之安裝 A.PVC 管 ( A ) PVC 管之接合 a. 清洗接頭之內外表面。 b. 將插入之管端磨成塗上黏劑。插入承接套管之長度不得少於 50mm 。 c. 接管時管線應保持水平位置。 d. 連接之管線維持於定位,至黏劑凝固。 75 ( 3 )管路之安裝 ( B ) 管線之安放 a. 依圖說安放 PVC 管於 墊塊上。 b. 依圖說排紮鋼筋及澆置混凝土。 c. 依圖說 回填砂至所需高程, 並於其上安置預鑄混凝土板 (保護蓋板) 。 d. 依圖說回填高程放置警示帶。 e. 管路試驗應符合圖說之規定 (試氣 / 水壓)。 f. 電氣用鋼管依圖說之規定安裝。 g. 其他管線之安裝依各章之規定。 76 2. 施工方法 ( 4 )人孔施工 A. 開挖及回填應依照契約之規定。 B. 開挖支撐系統應依照契約之規定。 C. 模板、鋼筋及場鑄混凝土應依照契約之規定。 D. 依圖說安置埋設物。 E. 頂板混凝土於澆置後兩週內不得安裝人孔蓋,且避免承受任何載重。 F. 清除人孔內雜物。 77 2. 施工方法 ( 5 )相關工作 A. 承包商應契約規定完成公共管線施工所需之相關工程如道路臨時改道、人行道、交通改道及受影響設施之永久復舊。並提供通行道路供公共管線單位進出工地。 B. 除特別指定,承包商應依圖說或指示拆除及運棄公共管線及相關構造物。 78 3.4.4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 工作範圍 ( 1 )包括契約工程範圍內及鄰近施工影響之範圍。( 2 ) 指於承包商於施工期間或完工後,對於鄰近所可能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提供避免損害所必要之保護措施,如地盤 沈陷與振動龜裂之控制措施等。 ( 3 )承包商所選用保護措施應符合工程條件之需求,且不得對受保護之建築物與構造物於日後之使用造成不良影響。 4 )涵蓋受承包商施工所影響之附屬設施。( 5 )承包商應配合其選用之工法及工序,自行選擇保護方法,並自行負責其設計與細節之安排。 79 3.4.4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2. 施工計劃 提送保護措施計劃,供工程司審核。資料應包含:( 1 )標示建築物及構造物周邊 施工步驟、地盤處理及儀器監測相關資料之工作圖 及簡圖,包括地下土質狀況之詳圖。( 2 )配合進度之 監測計畫。 ( 3 ) 觀測發生位移或損害時,計畫採行之緊急應變與保護措施。 3. 移動之控制 ( 1 )所有因開挖、隧道施工、或承包商其他施工作業所致之 建築物及構造物任何部位沉陷量應小於 25mm 工程司認可之容許值。 ( 2 ) 工程施工鄰近建築、構造物各部位之最大沉陷量大於 15mm ,則其差異沉陷以基礎斜率計算不得大於 1 : 500 。 ( 3 )道路之容許沉陷量由承包商提送工程司認可。 80 3.4.4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4. 工作順序及進度 ( 1 )建築物現況 承包商應辦理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之現況調查,並拍照存證。 ( 2 )應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 A. 契約上標示應予保護之特定建築物及構造物。 B. 承包商對契約圖說中指定須予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採取特定之保護措施。 C. 契約指定為保護之最低標準。 81 3.4.4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4. 工作順序及進度 ( 3 )與建築物及構造物所有人之合作 A. 進行任何對建築物有影響之工作前,承包商應與受施工影響之建物所有人會商,尋求給予出入產業之許可。 B.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減低產權所有人造成之不便。 82 3.4.4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4. 工作順序及進度 ( 4 )出入產業之便利 A. 於開始進行建築物安裝監測儀器之作業 30 天前,承包商應以書面通知受施工影響之產業所有人,請求給予出入其產業之便利,以及裝設監測儀器或實施安全措施之許可。 B. 若產業所有人拒絕給予進入其產業之許可,承包商應適時以書面向工程司報告。 83 3.4.4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5. 施工方法 ( 1 )承包商應製作可能受影響之建物清單,並提供保護之詳細步驟,提送工程司審核。 ( 2 )保護方法未經核可,且監測系統尚未安裝完成,建物鄰近區域不得進行開挖。 ( 3 )若於開挖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建物有遭受損害之餘,應立即停止進一步之開挖,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建物安全之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復工。( 4 )施工完成後,應將受影響之建物恢復原來之狀態。 84 3.4.4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3.5.1 營建工程衛生及清潔等事宜 1 . 保持道路清潔: 建築工程地區有污損周圍路段者。 應即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等材料暫時加以舖平並清除廢棄物等,以維施工環境清潔。工地須設置沖洗設備 ;搬運棄碴、棄土等車輛之輪胎應刷洗乾淨後始得駛離工地,沿途不得滴漏污水遺落污物。 85 3.5 公共衛生設施及清潔 3.5.1 營建工程衛生及清潔等事宜 2. 衛生設備: 建築物施工場所,如於基地內設置工寮及臨時廁所時,應隨時保持清潔,其臨時廁所應有簡易化糞池設備,以維公共衛生。 86 3.5 公共衛生設施及清潔 3.5.1 營建工程衛生及清潔等事宜 2. 衛生設備: 建築物施工場所,如於基地內設置工寮及臨時廁所時,應隨時保持清潔,其臨時廁所應有簡易化糞池設備,以維公共衛生。 3. 施工場所出入: 建築物施工場所四周明顯處及車輛出入口處應設置安全警示燈、警示標誌,以提醒行人車輛注意,車輛進出之際應派身著鉻黃色衣服,手持旗號之引導者,在場整理交通。車輛進出口位置應距離道路交叉口、轉角、行人穿越道、消防栓五公尺以上,火警警報器三公尺以上。 87 3.5 公共衛生設施及清潔 3.5.1 營建工程衛生及清潔等事宜 4. 垃圾清潔:建築物施工場所除利用電梯孔、管道間清運垃圾外,應設置六十公分見方以上之夾板或金屬板之垃圾清除滑落孔道,並應防止垃圾自上落下時四處飛散。 5. 安全護欄:建築物施工場所可能發生跌落事故之處所,如昇降機坑孔道、吊孔、各樓層之開口、樓梯等應加揭示危險標誌並設置九十公分以上之安全護欄 ( 如圖 3-5 所示 ) 。 88 3.5 公共衛生設施及清潔 3.5.1 營建工程衛生及清潔等事宜 6. 排水護蓋 :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規劃基地排水設施,基地四周原排水溝應隨時疏濬保持暢通,其車輛出入口處用鐵板護蓋於水溝上,其餘得以適當材料護蓋。 7. 污泥處理 : 施工場所,如有反循環基樁、連續壁 、 排樁工程產生之污泥,應設置足夠容量之污泥沉澱凝結處理槽或機械處理設備,使污泥凝結沈澱後,其上方之廢水始得排入現有排水溝,凝結沈澱之污泥並應設法運離工地。 89 3.5 公共衛生設施及清潔 3.5.1 營建工程衛生及清潔等事宜 8. 截流措施: 在山坡地開挖整地,除應做好水土保持外, 應規劃設置臨時性之排水溝,截水溝、沈沙地,以及必須之集水井,以利排水並防止沙石沖刷至公共排水溝 、道路等公共設施。 90 3.5 公共衛生設施及清潔 3.6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 施工架為營建施工時的臨時構造物 ,舉凡鋼筋工、模板工、泥作工、水電工等無不藉其才能完成作業,因眾多工種都使用同一種設備,管理不易,以致職業災害頻傳。 91 第三章 交通維持設施、佈設與搬移 1. 材料之規定 ( 1 )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 2 )使用之竹材,應以 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 以上之圓竹為限。( 3 )使用之木材,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蛀孔。( 4 )使用之木材,不得施以油漆。( 5 )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 92 3.6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 2. 施工架 對於 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 之構築,應 由專任工程人員 或指定專人事先依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 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 ,並 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 ,委外設計者提供時,雇主 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並簽章確認。 93 3.6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四章施工架及施工構台規定: ( 1 )鋼管施工架 A. 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鷹符合國家標準。 B. 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如圖 3-6 所示。 94 2. 施工架 95 ( 1 )鋼管施工架 圖 3-6 移動式施工架安全設施圖說 移動式施工架應經結構設計計算安全無虞,再進行搭設施工。 工作平台應舖以密接板料,其四周要設置上、中欄杆及腳趾板 ( 如圖 3-7 所示 ) ,但不得於斜坡或高低地面設置或移動。 96 2. 施工架 97 ( 1 )鋼管施工架 圖 3-7 平台鋪設之圖示 C. 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D. 屬於直柱式施工架或懸臂式施工架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與建築物連接之壁連座連接: ( A )間距應不大於下表所列之值為原則。 98 ( 1 )鋼管施工架 (A) 間距應不大於下表所列之值為原則 99 D. 屬於直柱式施工架或懸臂式施工架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與建築物連接之壁連座連接: 鋼管施工架 間距(單位:公尺) 垂直方向 水平方向 單管施工架 五.。 五.五 框式施工架(高度未及五公尺者除外) 九.。 八.。 ( B )應以鋼管或原木等使該施工架建築堅固。( C )以抗拉材料與抗壓材料合構者,抗壓材與抗拉材之間距應在一公尺以下。 E. 接近高架電線路設置施工架,應先移設高架線路或裝設絕緣用防護裝備或警告標示等措施。 F. 使用伸縮桿件及調整桿時,應將其埋入原桿件足夠深度,並將插銷鎖固。 100 ( 1 )鋼管施工架: ( 2 )單管式鋼管施工架 對於單管式鋼管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 立柱之間距:縱向為一.八公尺以下;橫向為一.五公尺以下。 B. 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距地面上第一根橫檔應置於二公尺以下之位置。 C. 立柱之上端量起自三十一公尺以下部份之立柱應使用兩根鋼管。 D. 立柱之載重應以四百公斤為限 。 E. 壁連座是控制整體施工架安定性最重要的措施, 每三根立柱及每三層橫鋼管設置一處壁連座 最具效果。 101 2. 施工架 ( 3 )框式鋼管式施工架 對於框式鋼管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 最上層及每隔五層應設置水平樑。 B. 框架與托架,應以水平牽條或鉤件等,防止水平滑動。 C. 高度超過二十公尺及架上載有物料者,主框架應在二公尺以下,且其間距應保持在一.八五公尺以下。 D. 舖設墊板以獲取較大接地面積,防止沈陷。 E. 在水平向 7.5m 以內及垂直方向 5.5m 以內埋設壁連座,防止施工架振動。 102 2. 施工架 ( 4 )勞工作業相關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 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 上從事作 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 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台。 B. 工作台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 板料,其支撐點至少應有兩處以上,板料與 板料之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103 2. 施工架 C. 活動式板料如使用木板時,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厚度應在三.五公分以上,長度應在三.六公尺以上;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厚度應在六公分以上,長度應在四公尺以上,其支撐點均至少應有三處以上,且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板料於板長方向重疊時,應於支撐點處重疊,其重疊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D. 工作台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 。 104 ( 4 )勞工作業相關規定 3.7 吊裝工程施工機具 吊車,勞工安全衛生法稱之為起重機,屬於危 險性機械的一種。 又分為;固定式、移動式、 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及吊籠 等數種。 105 第三章 交通維持設施、佈設與搬移 1. 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 ( 1 )卡車式起重機(如圖 3-8 所示) 卡車式起重機是在卡車底盤上或托架上設置 可旋轉之起重機者。卡車之駕駛室與起重機 之駕駛室是分別裝設,走動速度與卡車近似 ,富有機動性,其吊升荷重通常在十公噸至 數百公噸之間,甚至有達千噸以上者。 106 3.7 吊裝工程施工機具 107 3.7 吊裝工程施工機具 圖 3-8 卡車式起重機 ( 2 )積載型油壓起重機(俗稱:秤仔車,吊卡車) (如圖 3-9 所示) 有伸縮伸臂(鋼索式)及彎曲伸臂(臂式)兩種,此型起重機其吊升荷重通常在十公噸以下。 108 1. 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 109 1. 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 圖 3-9 積載型 ( 吊卡車 ) 油壓起重機 ( 3 ) 輪行式起重機(如圖 3-10 所示) 輪行起重機是在強固的台車體輪軸上安裝橡膠輪胎所形成的。它的原動機只有一台,供卡車之行動及起重機操作共用,其操作的地方亦只有一處。 110 1. 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 111 1. 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 圖 3-10 輪行式起重機 ( 4 )履帶式起重機(如圖 3-11 所示) 履帶式起重機是台車體輪軸上安裝履帶,並在 車台上架設起重裝置(上部迴旋體)所形成的 。吊桿一般以桁架為主,長度可組裝調整,行 車速率每小時只走 1~3 公里,其原動機及操作 駕駛台均置上部旋轉體內。 112 1. 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 113 1. 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 圖 3-11 履帶式起重機 114 3.7 吊裝工程施工機具 2. 吊車(起重機)使用的相關法規 ( 1 )起重機一般相關規定 : A. 吊升荷重 B. 積載荷重 C. 額定速率 D. 容許下降速率 E. 應實施荷重檢驗 F. 起重機應裝設過荷重、過捲揚等警告裝 置。 液壓動力吊車應安裝超壓安全閥。 ( 2 )固定式起重機之相關規定: A. 對固定式起重機之設置,其有關結構空間 應依左列規定: ( A ) ( B ) ( C ) 115 2. 吊車(起重機)使用的相關法規 B. 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 組配、拆卸等,應依左列規定: ( A ) ( B ) ( C ) ( D ) ( E ) 116 ( 2 )固定式起重機之相關規定: C. 對於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伸臂起重機,其 水平伸臂以外之伸臂,應設攀登梯。 D.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設置之階梯,規定: ( A ) ( B ) ( C ) ( D ) ( E ) 117 ( 2 )固定式起重機之相關規定: E. 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控制裝置,應於操作人 員易見處標示起重機之動作種別、動作方向 及動作停止位置。 F. 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供電線,規定: ( A ) ( B ) 118 ( 2 )固定式起重機之相關規定: ( 3 )移動式起重機之相關規定 A. B. ( 4 )人字臂起重桿之相關規定: A. B. ( A ) (B) (C) 119 2. 吊車(起重機)使用的相關法規 3. 吊車作業安全守則 吊車 ( 起重機 ) 進場前要求-「一機三證即起重 機檢查合格證,起重機吊掛作業人員,吊車起 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證,方得進場(如圖 3- 12,13,14 所示)」 。 ( 1 )作業前的準備 ( 2 )吊車作業 120 3.7 吊裝工程施工機具 121 起重機檢查合格證 圖 3-12 起重機檢查合格證範例 122 起重機吊掛作業人員訓練合格證 圖 3-13 起重機吊掛作業人員證書範例 123 吊車起重機操作人員 訓練合格證 圖 3-14 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證書範例 3. 吊車作業安全守則 ( 1 )作業前的準備 A. B. 起重作業前,必須召集所有參加工作之人員講解本日工作內容及步驟讓每個人都瞭解作業之目的,內容作業位置、工作物之重量、作業半徑、高度、環境、指揮信號者 .... 等等,以提高工作效率及作業安全。 C. D. E. F. G. H. I. J. 124 3.7 吊裝工程施工機具 3. 吊車作業安全守則 ( 2 )吊車作業 A. B. C. D. E. F. 一般吊車之安定度為:後方大於側方大於前方。作業手必須詳讀使用說明書,熟記吊車作業荷重表,迴旋時,應把桁架升高到安定度最差一側之容許荷重之內才可迴旋,以免翻倒。 G. 125 3.7 吊裝工程施工機具 4. 其他注意事項: (1)(2)(3)~~~~~~~(40)(41)(42) 於 分項工程計畫中進行施工安全評估 ,對工作中的每 一個工程作業,提示施工人員 將施工安全程序加入每 一個作業中 ,也將每一個作業依節點分析,亦在每一 個作業節點中加入安全注意事項,以提示施工人員注 意,降低營建工程的事故,對工程之進行一定有很大 的幫助。 如支撐架拆除安全作業程序(如圖 3-15 所示): 126 3.7 吊裝工程施工機具 127 3.7 吊裝工程施工機具 圖 3-15 支撐架拆除安全作業程序 S1 : 1. 鋼構組配作業主管在場監督指揮勞工作業,決定作業方法,使作業人員戴安全帽穿安全鞋,高處作業使用安全帶,並作職前教育,深入瞭解勞工健康狀況。 2. 在拆除前先預先檢查,遇材料鏽蝕先補強、才可拆除。 3. 設置具 2300kg 斷裂強度以上之安全母索及個人安全索預先掛妥於護欄上。 128 支撐架拆除安全作業程序 S1 : 4. 勞工將安全帶繫於下層支撐架或強度足夠之固定物上先拆除本層之安全母索後再拆除兩側之支撐架。 5. 嚴禁於支撐架上堆置拆除之支撐架材。 6. 以警示帶設置警示區禁無關人員進入。 7. 遇強風、大雨應即停止作業。手工具以失手繩綁紮於安全帶。 8. 檢查作業場所之電線是否完全保護或需遷移,接地端是否確實,電線是否破損,各迴路是否確實經漏電斷路器。 129 支撐架拆除安全作業程序 S1 : 9. 設置施工架作為作業人員之上下設備,依施工架自動檢查表,作業前實施檢查,確認其穩固狀態。 10. 施工架限定載重 210kg 即勞工 2 人及物料 70kg 。 11. 構造物拆除之安全規定:( 1 )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拆除作業,將作業程序、順序及作業範圍告知拆除作業勞工。( 2 )拆除作業區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於鄰近通道之人員保護設施完成後,才進行拆除作業。 130 支撐架拆除安全作業程序 S1 : 11. 構造物拆除之安全規定:( 3 )作業前先行檢查拆除物各部分構件之穩定狀態後再循序逐步進行構造物之拆除,需依順序逐步逐層逐件拆除,不可一次即將整區塊拆除。( 4 )構造物有飛落、震落之虞者,應即予拆除,拆除進行中,應經常注意控制拆除構造物之穩定性。 ( 5 )遇惡劣氣候,構造物有崩塌之虞時,應即停止拆除。( 6 )拆除後之材料妥為堆置,不得危害構材之穩定度。 131 支撐架拆除安全作業程序 S1 : 12. 接近高架線路設置支撐架時,應先移設高架線路或裝設絕緣用防護裝備或警告標示。 132 支撐架拆除安全作業程序 S2 : 1. 由具合格證之起重機及其操作人員作業,吊掛作業人員應受吊掛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 2. 起重機於吊運設備標示吊升荷重範圍內作業,吊掛作業半徑以交通錐、連桿、警示帶等設置管制區,嚴禁人員進入。 3. 吊掛作業中指派監視人員與吊掛作業手配帶哨子,在場監視吊掛作業,若有人員靠近吊掛作業區即予吹哨警示並驅離。 133 支撐架拆除安全作業程序 S2 : 4. 起重機設置防滑舌片、過捲防止裝置及過負荷警告裝置,使吊具與吊架或捲揚胴保持適當距離。 5. 統一指揮信號並由吊掛手指揮,採平衡吊掛,禁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6. 吊具檢查並換新,吊耳之設置位置及數量,應能確保吊掛之平衡。且具有足夠強度,無吊物脫落之虞。 134 支撐架拆除安全作業程序 S2 : 7. 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範圍內,吊掛作業手掛好吊鉤後,即離開吊掛作業區,以防遭吊掛物碰撞。 8. 起重機作業區事先與以整平、夯實,使具足夠承載力,以防機具傾倒。 9. 輪式起重機之基腳依原廠規定確實伸出使站穩。 135 支撐架拆除安全作業程序 S3 : 1. 卸放材料應使用吊索,不可拋擲。 2. 應檢查鋼索使強度足夠或換新。 3. 採取平衡吊昇或使用吊袋。 4. 檢查捆牢後才吊放。 136 支撐架拆除安全作業程序 137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1 施工架安全作業平台及上下設備 - 預先設計考量 138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2 移動式施工架應設輪檔煞車裝置 - 防止滾動倒塌 139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3 施工架採用內爬式安全上下設備 - 防止墜落危險 140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4 颱風來襲前將防塵帆布綁紮固定 - 降低受風面積過大倒塌危險 141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5 拆除、安裝施工架作業中使用安全帶 - 防止墜落危險 142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6 支撐底部不穩固且搭接不良 - 倒塌危險 143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7 作業平台未設安全護欄 - 墜落危險 144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8 作業人員使用安全帶 - 防止墜落危險 145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9 作業平台未設欄杆、水平安全母索 - 墜落危險 146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10 作業平台未設欄杆、無上下安全樓梯、無橫向壁拉桿 - 墜落、倒塌危險 147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11 垃圾堆置衝擊破壞施工架結構 - 墜落、倒塌危險 148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12 支撐平台底部轉角處未設支撐 - 倒塌危險 149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13 踏板平台未滿舖、未設欄杆、無上下安全樓梯 - 墜落、倒塌危險 150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14 頂部踏板平台未設欄杆、無安全上下樓梯、不安全 與有衝擊載重垃圾導管連結 — 有墜落、倒塌危險 151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15 移動式施工架護欄高度不足 90 公分,應加高, 有困難時則應使用安全帶 - 防止墜落危險 152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16 移動式施工架搭設較高時,應加大 斜撐固定底座 - 防止墜落危險 153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17 斜面支撐底部可墊三角砌型片 - 防止水平滑動危險 154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18 施工架與結構間設水平壁連座 - 防止倒塌危險 155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19 踏板勾掛端應有防脫活釦 - 防止脫離掉落危險 156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20 施工架疊接應設製式安全插銷 - 防止脫開倒塌 157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21 交叉拉桿與立柱之固定點設防脫活釦 - 防止脫離倒塌 158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22 支撐底部夯實或加強固定底座 - 防止倒塌危險 159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23 施工架側面設置中欄杆及水平安全母索、 踏板間隙小於 3 公分 - 防止墜落危險 160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24 吊掛作業中避免人員靠近扶持 - 防止墜落倒塌危害 161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25 金屬施工架體避免設置帶電設備 - 防止導電危險 162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26 施工架作業平台過負荷 - 有倒塌危險之虞 163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27 高處作業無上下設備、安全護欄且 勞工未配戴安全帶 — 有立即墜落危險 164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28 施工架安全上下設備並設安全扶手 - 防止墜落危險 165 施工架組配作業目視安全小冊 圖 A-29 施工架外側架設安全斜籬 - 預防物料墜落危險 166 END 167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