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23 MB
  • 2021-04-17 发布

电气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培训

  • 36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 下载文档
  1. 1、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2. 2、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3. 文档侵权举报QQ:3215808601
术语不规范 浪涌保护器,应为电涌保护器 避雷带、针(不含避雷器),应为接闪带、杆 防雷电波 , 应为“防闪电电涌” 漏电保护,应为剩余电流保护 漏电火灾监控系统,应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桥架,应为电缆梯架、电缆托盘或槽盒 应急与备用电源 要区分 地下室普通排污泵(非消防电梯排污泵)用电是否可以作为消防负荷对待?如果可以,是否应在设计说明中明示? 答:严格来说,属非消防负荷,独立配电。 但可分两种情况: 1) 地下室普通排污泵数量较多 , 容量总和较大应尽量采用单独回路供电 ; 2) 若地下室普通排污泵数量较少 , 容量有小,如 0.55kW,0.75kW , 1.1kW , 1.5kW, 设置双电源切换装置技术上不合理时 , 可按消防负荷设计。 住宅的地下各层有明确的防火分区,是否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答:原则上应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 但在特殊情况下 , 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 可跨分区设置 , 如一个大的防火分区旁有一个小的 100~300m 2 防火分区,但要采取下列措施: 跨越防火分区的线路应采用满足疏散照明持续时间的耐火电缆; 全程暗敷。 如何理解消防设备应设专用供电回路。请参见 GB50016-2006 11.1.4 条。 答:按 《 高规 》 和 《 建规 》 条文说明的解释,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在执行时,不能把非消防负荷配电箱配出回路用于消防负荷。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2006 第 11.4.1 条 8 款 老年人建筑、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 200 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不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儿童活动场所是否需要设置火灾动报警系统? 答:是否为儿童活动场所由建筑专业决定,但不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儿童活动场所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儿童活动场所亦受 1500m 2 或 3000m 2 限制。 某建筑两层商店,每层 30 户,每户 51 平方米,是否应按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第 11.4.1 条 4 款(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6000 2 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任何一层超过 1500 2 的 商店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群房为商业服务网点 , 二层面积不大于 300 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设置应急照明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如果群房商业网点的总建筑面积超 3000m 2 或单层建筑面积超过 1500m 2 就应置应急照明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小于上述指标可不设置。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在不燃烧体结构内暗敷设时是否必须穿金属管?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2006 第 11.1.6 条及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 95 ( 2005 年版)第 9.1.4 条的条文说明对此似有不同的解释,应如何执行? 答: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在不燃烧体结构内暗敷设原则: 1 )强电线路应采用 钢管 敷设, 2 )弱电线路宜采用钢管并满足暗敷保护层厚度要求。 关于 “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回路供电 ... ”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 JGJ16-2008(13.9.12 条 ) 。 答:按规范执行。因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的工作时间不同,要求不同故不应由同一回路供电。 关于照明设计中灯具数量与光源数量的争论。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7.2.7 条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10.7.8 条 ) 。 答:应按光源数执行。 关于电梯机房照明 、插座、排气扇的电源问题。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9.4.4 条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9.1.3 条 ) 。 答:电梯机房照明、插座、排气扇的电源不与电梯共用同一主开关。 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是指给电梯供电的双回路电源末端配电箱内的双电源切换装置吗?是否电梯的电源不能与 JGJ16-2008(9.4.4 条 ) 1 ) ~4 )相共用电源? 答: 1 电梯机房总电源开关是指给电梯供电的双回路电源末端配电箱内的双电源切换装置。 2 《民规》的规定是不与 1 ) ~4 )相共用同一电源,防止在双电源切换装置检修时,其他负荷均无电。 《 民规 》 3.2.2 条附录 A 规定:一、二类建筑的走道照明 … .. 等应为一、二级负荷供电(此负荷为非消防负荷),是否可以将其提高标准,等同于火灾应急照明设计,既满足火灾应急照明供电要求,又满足一、二级负荷走道照明停电长时间供电要求。 答:不可随意提高标准,普通负荷在火灾时可以切除,而消防负荷是不可切除的。 如何掌握 JGJ 16-2008 7.4.1.3) 条规定。对一类高层建筑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一类高层住宅是否也要求采用低烟无卤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答: 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看,每年住宅发生的火灾最多,死亡的人数也对多,为了降低火灾发生率和死亡率,提高高层住宅所用电线电缆的质量是防范电气火灾的具体措施之一。 建筑物防雷等级的划分,是否就是按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 GB50057-2010 执行即可。如:一类高层建筑按雷击次数计算若为 3 类防雷是否需要增加一类? 答:应按计算建筑物雷击次数决定防雷等级。 双电源线路在同一电缆桥架内敷设时,中间应设隔板。消防线路与非消防线路在同一电缆桥架内敷设时,中间可设隔板敷设吗? 答:消防线路与非消防线路应分别设置电缆 槽盒 ,不可以 在 同一 槽盒 中间设隔板敷设!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 GB 50052 中的第 3.0.3 条和第 3.0.9 条强制性条文,如何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合理应用? 第 3.0.3 条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加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 求。 第 3.0.9 条 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对于上述两条强制条文执行的难点是如何界定 “ 应急供电系统 ” 的范围。 1 对于电信枢纽和数据中心工程,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容量非常大。应急供电系统可由双重电源 + 发电机组和 UPS 不间断电源装置组成。 2 对于其他公共建筑由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容量不大,通常为几十千瓦,主要为计算机网络系统和部分电子信息系统的电源。这时应急供电系统可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双电源切换装置和 UPS 组成。 当建筑物由于功能性需要设置了发电机组时,作为第三电源的发电机组可为下列负荷供电: 1 ) 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此时 UPS 的容量(安时)可减少。 2 ) 为消防负荷供电。 3 ) 为保持大楼基本运营的用电设备供电(如 ; 普通电梯、生活水泵、重要办公室用电)。 为上述供电的发电机容量应为第 1 )项 + 2 )或 3 )项中较大者,火灾时可将第 3 )项的电源切除。对于第 3.0.9 条的理解应为“由低压双回路电源供电的一级负荷不应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即不能接入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双电源切换装置和 UPS 组成系统。 民用建筑中应急照明的设置 1 《 照明设计标准 》 与 CIE 标准中应急照明的分类 : 1 )疏散照明; 2 )备用照明 3 )安全照明 2 消防应急照明的分类: 1 ) 疏散照明; 2 )备用照明 3 备用照明又分为: 1 )火灾备用照明; 2 )非火灾备用照明(防恐慌 照明) 4 应急照明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 1 )疏散照明 5s 2 )备用照明 5s 、 1.5s (银行、交易柜台) 3 )安全照明 0.25s (手术室)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 lx ;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2.0 lx (注意: 3lx 为最新教育规范之规定);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 lx ;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 应低于 5.0lx 。 6 建筑内备用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1 )火灾时备用照明的照度为正常工作照度; 2 )非火灾备用照明(防恐慌照明)的照度为正常 照度的 10% 。 7 安全照明的照度为正常工作照度。 8 应急照明的供电 1 )疏散照明的供电:( 逃生 ) a 当疏散照明为一级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的 两个低压回路 + 蓄电池组供电; b 当疏散照明为二级负荷时,应由一路中压电源 的两台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 + 蓄电池组供 电; C 当疏散照明为三级负荷时,应由一路中压电 源的一台变压器的一个低压回路 + 蓄电池组供 电; 2 )备用照明的供电( 供专业人员操作 ) a 当备用照明为一级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的 两个低压回路 ; b 当备用照明为二级负荷时,应由一路中压电 源的两台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 建议加过渡照明(带蓄电池灯具) 3 )安全照明的供电 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供电,例如重 要手术室无影灯供电,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 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后,在通过医用 电源箱供电。 9 非火灾备用照明(防恐慌照明)的设置 例如:百货商场的营业厅照明由一路电源供电 时,应设备用照明。如采用两路电源交叉供电 时,可不设置备用照明。 10 对疏散照明供电时间的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 , 其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90min 、 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 2 的 公共建筑,其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不应少于 60min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30min 。 在此应特别强调和注意:疏散照明备用电源连 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60min 或 30min 。条文中“不应少于”给出了持续供电时间的下限值, 那么蓄电池的应急备电时间应选多大呢? 当疏散照明为 30min 时,其初装容量应保证 90 min 的供电时间。这是因为蓄电池在运行过程中不 断老化,容量不断下降。蓄电池老化极限放电时应 满足 60min 、 30min 的要求。因此,在设计中不应 选择初装容量小于 90 分钟或 180min 的产品。 11 对消防备用照明供电时间的要求 当消防泵火灾运行时间为 3 小时或 2 小时,消 防备用照明供电时间应大于 3 小时或 2 小时。 12 消防疏散照明的设置 除单、多层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 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 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 (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 3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 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13 相关规范的规定 1 )疏散照明与备用照明不应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2 )应急照明的供电回路不应连接电源。 3 ) 《 高规建 12.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 专用 的供电回路。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消防配电支线 不宜 穿越防火分区。 关于消火栓按钮直接启动消防泵问题 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第 8.4.3 条 8 款 : 高层厂房(仓库) 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 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 钮 , 并应有保护设施。 上述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下列问题: 1 )消火栓直接启泵实施起来在可靠性和安全性方面存在问题。 众所周知,目前国内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内的消 火栓成百上千个,这么多的消火栓并联起来引至消防水泵房,如 果有个接点松动或断线消防水泵就不能启动。 2 )另外,为防止消防人员招受电击,消火栓按钮上的电压不 应大于 50V ,这么长的线路和这么多的接点所产生的电压降太大, 使得中间继电器不能动作。可靠性和安全性方面降低。 3 )作为公安部的三部防火规范应协调统一,则将造成建 筑电气设计方案不合理。 因为 《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 》GB50116 规定:当采用 总线控制模块控制时,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机的控制设备, 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可见在消防控制 室已经有了两套可靠的控制装置,再设一套消火栓直接启泵 装置亦属重复设置,浪费大量管材、线材及防火涂料等。 此条款应按下列原则执行: 1 )此条仅适用于未设消防控制中心的 7 层及以上住宅 和其他公共建筑 ; 2 )当建筑及建筑群设有消防控制中心室,应经由消防 控制中心控制。 二级负荷(非消防)如何供电? 1 )当有两路 10kV 电源满足一级负荷供电时,可在 低压配电系统首端变电所或配电室切换,单回线路 到末端,利用双电源的可靠性弥补了单回线路供电 可靠性的不足; 2 )一路 10kV 电源,两台变压器供电时,应采用 双回线至低压配电系统末端切换; 3 )一路 10kV 电源,一台变压器供电,能否满足 非消防二级负荷要求?作为专用电源供某种二级负 荷(如空调机组)可满足要求,应该指出这是为二 级负荷供电的最低要求,如果不为专用则不能满足 要求。 一级(二级)非消防负荷的切换时间多长合理? 此问题在国内的规范中均无明确交待,不像消防 负荷的切换时间均有较详细的规定。如何确定其切换 时间?就这一问题与业内人士多次交流探讨,认为 20min 之内如能将备用电源投入运行,对建筑物运营 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可认为符合设计要求,据此确定 采用手动切换还是自动切换。如备用电源在 20min 之 内能为全部一级(二级)负荷供电,则允许采用手 动,否则,应采用自动切换。这一观点是基于客梯、 生活水泵及电动扶梯等在短时中断供电不会造成太大 影响来确定的。 消防负荷应急电源要求 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通常有三种 : 1 )独立于工作电源的市电回路 ; 2 )柴油发电机 ; 3 ) EPS 应急电源装置。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 EPS 作应急电源时,其容量应满足应满足各消防用电设备设计火灾延续时间最长者的要求,在此值得一提的是 EPS 应急电源装置的初装容量应保证蓄电池组在更换之前的任意时间内都能满足消防设备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应急 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消防设备 3 小时,一般场所疏散照明为 30 分钟, 100m 以上超高层疏散照明为 90 分钟。蓄电池初装容量为 3 倍规定应急时间。 消防负荷供电要求 1 一级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 10KV )的两个低压回路供电,并 在末端自动切换; 2 二级负荷可由市网引入一路或两路( 10KV )电源的两个低压 回路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3 三级负荷可由市网引入一路( 10KV )电源的一个低压回路供 电。 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供电有何区别? 消防负荷由双回路(双回线)电源供电,并在末端配电箱 处自动切换。而非消防负荷未强调自动切换,即可手动切换, 也可自动切换。设计中采取何种方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功 能的要求确定。 新的消防负荷供电要求 因此,正在修订的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作了下述规定: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和普通负荷的电源应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分别设置主断路器。除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的隔离电器外,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不应与普通负荷的电源共用同一断路器。 作此规定的主要目地: 1 提高消防电源的可靠性,使消防电源最大限度地不受 非消防负荷故障的影响。 2 方便消防人员在火灾现场迅速拉掉非消防负荷的电源。 符合新规要求且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采用低压配电系统分组 设计方案。 图三:负荷分组方案 特点: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分开,非消防负荷对消防负荷影 响较小。 电源 Ⅰ 电源 Ⅱ 1TM 2TM 1QF 2QF 3QF 4QF 5QF 6QF 消防负荷 消防负荷 非消防负荷 非消防负荷 0.22/0.38kV 0.22/0.38kV 0.22/0.38kV 0.22/0.38kV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采取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主断路器等方式保证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