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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14 发布

体育计划总结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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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计划总结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关于全市社区服务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实施意见》(南京市)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南京湖畔之星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日常活动,更好地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本单位的中文名称为:南京湖畔之星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英文对照名称为:Hu Pan Star Teeners Sports Club,缩写H.P.S.T.S.C。法定住所为:南京市建邺区台晔路发园18号。‎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体育工作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规定,为周边地区青少年学生和社区居民提供健身、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促进青少年学生和社区居民的健康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  第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 ‎  ㈠ 体育开放;‎ ‎  ㈡ 体育竞赛;‎ ‎  ㈢ 体育培训;‎ ‎  ㈣ 冬令营、夏令营。‎ ‎  第五条 ‎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  第六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使用政府资助资金,由南京市建邺初级中学出资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建邺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建邺区民政局。‎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  第八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决策机构是南京湖畔之星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董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及授权人员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职权:‎ ‎  ㈠选举和罢免法定代表人。根据董事会提名,决定总经理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 ‎  ㈡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  ㈢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  ㈣ 决定设立和撤消工作部门;‎ ‎  ㈤ 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㈥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成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二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湖畔之星青少年俱乐部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  第十三条 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部门。执行机构是:总经理。‎ ‎  第三章        总经理 ‎  第十四条 总经理的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 ‎  第十五条 总经理的职权:‎ ‎  ㈠ 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  ㈡ 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工作;‎ ‎  ㈢ 组织国内和国际的合作与对外交流;‎ ‎  ㈣负责向董事会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㈤ 拟订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  ㈥ ‎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总经理和其他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  ㈦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人员;‎ ‎  ㈧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总经理代理行使职权。‎ ‎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监事室。其职权是:‎ ‎  ㈠ 检查单位的财务情况;‎ ‎  ㈡ 对总经理、副总经理在执行单位职务时进行监督。‎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  ㈠ 开办资金由举办单位出资;‎ ‎  ㈡ 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助;‎ ‎  ㈢ 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  ㈣ 其他合法收入。‎ ‎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的处理按清算程序进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项资金,均按专项资金的管理的细则执行。‎ ‎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结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  第二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俱乐部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  第二十九条 ‎ 本章程自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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