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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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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3200KVA 永久用电增容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xx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制定
xx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1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
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3200KVA 永久用电增容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
项目地点:xx
建设规模:将 xx 现有配电房建筑(面积 200m2)安装改造为 3200KVA 永久用
电新配电房,新建 10KV 电力电缆、新敷设高低压电力电缆电线、
新装干式变压器、高压柜、低压柜等电房设备、新装应急灯、红
外线灯、电房控制箱等电房照明设备、新装电房环境控制箱、新
建电房设备基础、电房接地、新建顶管、新建排管、新建工井、
电缆沟开挖和清淤、破复水泥路面、安装电房相关附属设施,以
及配电接驳与送电和拆除原有电缆等工程。具体以招标施工图纸
内容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项目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xx 发改社会函【xx】xx 号、xx 规建证【xx】xx 号。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承包范围、承包方式:
(一)承包范围及内容:
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所
规定的全部内容,将 xx 现有配电房建筑(面积 200m2)安装改造为 3200KVA 永久
用电新配电房,新建 10KV 电力电缆、新敷设高低压电力电缆电线、新装干式变
压器、高压柜、低压柜等电房设备、新装应急灯、红外线灯、电房控制箱等电房
2
照明设备、新装电房环境控制箱、新建电房设备基础、电房接地、新建顶管、新
建排管、新建工井、电缆沟开挖和清淤、破复水泥路面、安装电房相关附属设施,
以及配电接驳与送电和拆除原有电缆等工程,即属本工程项目规定的实施范围内
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程、电缆工程
等】,均包含在施工承包范围之内。具体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如下:
1、新配电房采用 10kV 双回路电源供电,采用两路电源一主一备的供电方式。
主供电源:原 xx 高压室(原有)主供电源由鹿鸣 F19 供电,增容改造后改由
鹿鸣 F17 供电;
备供电源:原 xx 高压室(原有)备供电源由鹿鸣 F1 供电,增容改造后改由
鹿鸣 F6 供电。
2、主供电源:由鹿鸣 F17 供电,在淘金北路#75 开关房原有柜对侧新建母排,
新建母排新装全绝缘开关柜(KKK)1 组,编号为 G21、G22、G23;
将淘金北路#75 开关房至恒福路#49 开关房 10KV 电缆在适当位置斩断,再由
淘金北路#75 开关房新敷电缆 2ZRYJV22-8.7/15KV-3240/20m 至斩接点驳接
原有电缆 2YJV22-3240/240m 至恒福路#49 开关房。在淘金北路#75 开关房内
原有 G10 柜新敷 10KV 电缆 ZRYJV22-8.7/15KV-3300mm2/15m 至新装 G21 柜,再
由 淘 金 北 路 #75 开 关 房 新 装 G23 柜 新 敷 10KV 电 缆
ZRYJV22-8.7/15KV-3240mm2/790m 至 xx 高压室(新配电房)。
备供电源:由鹿鸣 F6 供电,由鹿雅居开关房新装半绝缘(K)柜 G04 新敷 10KV
电缆
ZRYJV22-8.7/15KV-3240mm2/380m 至 xx 高压室(新配电房);在鹿雅居开关房
新装 1 套 1 间隔半绝缘环网柜(K)。
3 、 再 由 xx 高 压 室 ( 新 配 电 房 ) 分 别 新 敷 10KV 电 缆
ZRYJV22-8.7/15KV-370mm2/12m、12 m 至 xx 专变房(新配电房)#1、#2 变压
器高压侧。
4、安装改造现有配电房高压室 1 间、安装改造现有配电房专变房 2 间、安装
改造现有配电房低压室 1 间;高压室内新装 KYN 高压柜 6 台、GZDW-30Ah 直流屏
1 台,专变房内新装 SCB10-1600KVA 专变 2 台。
5 、 拆 除 原 麓 鸣 F6 血 站 支 #03 杆 至 xx 高 压 室 ( 原 有 ) 电 缆
3
ZRYJV22-8.7/15KV-370mm2/153m。
拆除原麓鸣 F19 大金钗开关房至 xx 高压室(原有)电缆 YJV22-350/20m +
YJV22-370/173.7m。
拆 除 原 麓 鸣 F1 淘 金 北 路 #1 开 关 房 至 xx 高 压 室 ( 原 有 ) 电 缆
YJV22-350/574.7m。
6、招标施工图纸(设计项目编号:SQ0104201407004556F1-Y-1505A00092)
规定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内容。
7、新配电房所有内外高低压电缆的敷设、接驳并送电、调试。
备注:
(1)施工前必须核对馈线名称,并做好停电、验电、接地等保证安全的技
术措施。
(2)承包人根据本项目现场情况以及不低于图纸的技术标准进行设备选型。
8、工程开工所需的各项工作
办理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报监手续、余泥排放
证、道路挖掘、排污手续等,并承担相关费用(政府规定由建设方承担的相关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劳动保险金等发包人代承包人垫付的全部预缴费用,从发包人
按合同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逐期扣回)。
9、本合同的工程范围不包括:
新建独立式二层配电房、低压柜出线起算至各楼配电箱接线、发电机系
统。
10、其它
在上述原则下,最终发包工程具体内容和要求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
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为准。
(二)、承包方式:
根据招标文件、招标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规定的发包工程全部内
容,承包人以包工、包材料设备供货、运输、装卸、拆除、安装、系统整合及相
关服务、包机械、包技术措施、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报建、
包施工深化、包保险、包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运行、验收、税费(包括关
税、增值税等)、包维护、包风险、包保修、系统的培训、技术服务、包施工停
4
送电、继保整定、耐压检测、包送电和交付使用、包报办涉及本工程相关手续和
费用及相关服务等其他的全部内容和费用、包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备案移交、包现
场总体组织和协调、包整体竣工验收(含资料汇总、整理)合格并取得相关政府
主管部门认可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的大包干形式实行总价包干,投标中标价即
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投标综合单价不调整,即固定合同总
价包干。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签订后 90 日历天。
1. 计划于 2016 年 月 日进场,暂定开工日期为 2016 年 月 日,
实际开 工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或开工令为准。
2. 年 月 日前完成设备供货、电缆沟开挖等土建工程。
3. 年 月 日前完成设备安装、电缆敷设。
4. 年 月 日前完成系统整合安装、测试、调试。
5. 年 月 日前通过竣工验收及送电。
6. 施工节点工期要求:
序号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备注
1
设备和电缆供货、
电缆沟开挖等土建施工
2016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设备安装、电缆敷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系统整合安装、测试、调试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竣工验收及送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质量标准
1.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一次竣工验收合格,同时达到
供电部门送电的要求并送电。
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及设计变更均作为本项目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且各分项工程必须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招标文件所依据的标准和规范。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5
3、其他要求:
承包人须按投标(中标)文件中所报的达到招标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
资料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要求的全部材料设备(品牌、规格、技术性能等)投入施
工安装调试(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并包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含税金额,具体组成及综合单价详见经发包人复核的中标承包人
投 标 报 价 书 ):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小 写 )
¥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民币): (¥ );
暂列金额(人民币): (¥ );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人民币):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
用总价包干,合同履行和结算时不调整。
(一)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工程中
标签订合同,支付预付备料款为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
(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电房设备、电缆进场完毕,且电缆沟开挖等土建施工完成后,工程款(含预
付款)付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50%;
2、设备安装、电缆敷设完成后,付款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60%;
3、系统整合安装、测试、调试完成后,付款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70%;
4、经发包人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送电,并交付使用后,付款至合同总
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80%;
5、结算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送电当天提交该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给发
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资料(含第 82.6 条约定的全部竣工结算
资料,以发包人确认需完善的结算资料全部齐全之日为准)后 60 天内(其中含
监理人、发包人审计部门审核的时间)完成结算审计并支付至终审价的 95%工程
款。
6、余额 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 两 年后,如无扣除事由,
6
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上述暂定合同价款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
技术标准变更、政府行为造成的变更外一切风险。
(三)、暂估价项目:
本发包工程无暂估价项目。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合同附件组成,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
部分。
合同文本和合同附件组成一个合同整体,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按本合
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 2.2 款“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合同专
用条款》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承包人(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广电集团电网建设工程
认可备案资格,并已阅读、理解和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
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
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东省 xx 市越秀区
本合同壹式拾贰份,发包人持陆份,承包人持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
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发包人查验承包人具备有效的广电集团电网建设工
程认可备案资格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金额为合同价款 10%的履约银行保函后,双
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合同义务履行完成即终止。
【以下为签约栏,无协议书正文】
7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8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按照 xx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xx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穗建筑
[2013]598 号文)《xx 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F-2013-0204 版)范本执行。
9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本专用条款的序号与合同通用条款的序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
对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调整,其适用顺序优先于合同通
用条款。本专用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
总 则
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管理实际,本合同工程将实行社会化、
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
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以及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
等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2、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
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
规定的除外)。
3、考虑到本工程的重要性,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
人需充分考虑和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等方面及配合的需求,满足本
工程施工需要,所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已在合同报价中综合考虑并已包含上述所有
费用。
4、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企业生产总负责人)进驻施工现场,协调各种事项。发包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
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范围、施工内容作出适当的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以上工作。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全力保证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5、为保证本工程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
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向发包人报告并得到
书面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
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6、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10
1.定义
1.2 “协议书”此条款改为: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发包人查验承包人具备有效的广电集团
电网建设工程认可备案资格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金额为合同价款10%的履约银行
保函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合同义务履行完成即终止。
本工程因工期较紧,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天内签订。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投标单位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包括经济标书、技术标书(如有)、投标承诺。招标文件指发出的本工程招标文
件,包括文件的各组成部分(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招标施工图纸、
施工招标补充及澄清文件、招标答疑会纪要、附件与附表。
1.11 “承包人” 增加以下内容:
本合同承包人即为本工程的总承包人。
1.14 “设计人” 增加以下内容:
本合同所指设计人为:( / )设计院。
1.23 “开工日期” 增加以下内容:
合同工期的计算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确认的开工令当日开始计算。
1.28 “小时或天” 此条款改为:
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
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以日历天计算,包括所有节
假日、政府有关部门临时颁布的假期或停工指令、星期六及星期日、暴风、
暴雨等天气恶劣的日子。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下午5时。
11
1.43 单位工程
√ 名称:xx3200KVA 永久用电增容改造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
√ 内容: 详见合同、协议书
√ 范围:详见合同、协议书
1.53 “书面形式”此条款改为: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纸质文书
以上书面文件须经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有效。
增加以下1.55至1.63条款:
1.55 项目经理:指受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担
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直接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组织实施者,对建设工程
项目施工全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
1.56 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
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一定范围内的
风险费用(不含规费、税金)等。
1.57 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及安拆费:指工程所采用的所有大中型机械进退场及
12
安拆、运输及拆卸而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设备支撑的支承桩与基础
等。此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费中。
1.58 排、降水及清疏措施费: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对施工过程中的地下水、
积水而采用排放、降低、清疏等相应手段,以保障施工顺利的所有一切费
用,包括:抽水台班、修筑排水沟、池等。此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费中。
1.59 其他项目费: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材料保管费、预算包干费。
1.61 预算包干费: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雨水、地下
水、污水的排除;场内外料具二次运输;工程用水加压措施;施工过程中及完工
清场后的垃圾外运;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的各部位清洁费;垃圾外运;材料堆放
场地的整理;半成品、成品的保护;施工中临时停水、停电的应急措施;施工照
明、挖土方的塌方、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等。
1.62 规费: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费、工程排污费、施工噪声排污费等。
1.63 符号含义:
√ 表示选择此项内容;
□ 表示不选择此项内容。
2.合同文件及解释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此条款改为: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彼此相
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履行本合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13
(含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招标控
制价、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招标施工图纸、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
件等);
(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7)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本合同的附件;
(8)通用条款;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
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
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 3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
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
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条款第 86 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
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待正式裁决后
按有关部门的裁决执行。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2 “适用法律”此条款改为: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
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及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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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适用标准与规范”此条款改为:
按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包括但
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
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发包
人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
当没有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时,采用国内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当没有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时,采用所在地现行地方标准、规范。如施工期间国家、
行业或地方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动,承包人应无条件按新标准、规范执行,因由
此产生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考虑(变更、新增设计内容除外)。
双方各自购买本条所列的标准、规范。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
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有关审计机构的审核,包括派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提供有关
资料、解答有关问题。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图纸的提供”此条款改为:
图纸的提供和套数:
在双方签定合同后 7 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分阶段提供满足施工进
度要求的施工图纸 4 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数量,由承包人通过发包人向设
计人购买,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 1 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承包人需在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的要求提供足够套数的合格的竣工验收图的基础上,另外向发包人提供 2
套竣工图,编制竣工图纸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不得私自向设计人购取图纸;无论如何,承包人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图
纸都必须经过发包人的确认。
5.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此条款改为:
(1)提供的时间:不适用。承包人应组织技术人员认真周密对发包人提供
15
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图纸会审,对会审后的图纸负有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
(2)提供的数量:不适用。
(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不适用。
5.5 “图纸的使用与退还”此条款增加:
图纸的保密要求:
施工图纸除了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得在未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
准的情况下,许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本工程的图纸、规范及其他由发
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文件。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
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 通信联络
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xx
通讯地址:xx 市恒福路 60 号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
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
16
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7. 工程分包
7.1 “分包工程的要求”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必须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及关键性工作,不得将其承
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
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的任
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
解除合同,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发包
人将追加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或转包。可分包的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已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可进行分包的工程: 无 。
(2)禁止转包或违反合同约定分包工程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 124 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
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
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
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
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
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2)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① 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
的。
② 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
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17
③ 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
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于违法分包。
7.5 (1)指定分包工程: 无 。
(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无 。
8、现场查勘
8.1 “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此款改为:
发包人应按照第 19.2 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已作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以总价包干承包方式施工。如
发生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变更等事件,合同价款调整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
行。
工程索赔按合同规定执行。
8.2 “承包人现场查勘” 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声明是依据发包人按照第 19.2 款第(4)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承包
人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
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 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和特征;
(2) 水文和气候条件;
(3)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
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18
(5) 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 现场地表树木、障碍物等的清理;
(7) 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情况。
9.1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此条款改为: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合同条款和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
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无要求发包人对其做实质性修改
的权力。
9.2 “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此条款改为: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及其招标控制价等
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完整的,如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工程量偏差或漏
缺项目,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9.3 条及第 73 条约定。
9.3 (增加内容):招标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
合同签署及履行期间,发现有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与工程量清单
(含编制说明)不一致时,本工程实施按其中标准较高、要求较严格、符合最新
规范的要求执行(招标范围外工程内容除外),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其中:
(1)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设计与说明深度不够的项目,以执行深
化设计图纸要求为准;
(2)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漏缺的项目,以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
明)为准;
(3)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均没有的,
以合同为准;
(4)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合同均没
有的,视为新增工程。
(5)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施工需要,对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中已
有设计项目的施工深化产生的工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另行追加
19
合同价款。
13. 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进场前基本具备开工条件。
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按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13.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按发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
(1) 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 造价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3) 承包人代表(注册一级建造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16. 联合的责任
此款不适用本合同,删除。
17.2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
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18、财产
20
18.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此条款改为: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87.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利要求发包
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承包人不得留置施工现场,发
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
非发包人责任,承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采取停工、
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等手段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
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须应要求撤出施工现场。
19. 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
已具备开工条件,以发包人发出开工令的时间为准。发包人委托本合同承包
人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完成施工场地平整等工作,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
内。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
施工用电用水现场接驳点已经具备,由承包人完成从发包人提供的地点接驳
至施工场地内(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列项),场内施工所需的水、电和计量
表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按 xx 市政有关规定、发包人
规定的时间按期缴纳。通讯接驳与使用由承包人解决办理并承担费用。
(3)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
通道和场外设施按现状,若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承
包人自行处理相邻物业楼盘、单位的相邻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
(4)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
通用条款所述资料发包人已在招标时提供参考资料,但并不意味着减免承包
人对场地地质情况、现有管线和设施摸查的责任,承包人应自行摸查并充分预计
其风险,并承担由此风险引起的所有费用。
21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负责办理工程开工所需的各项手续,并不得
影响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
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所发生费用按本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各自承担。
(6) 现场交验的时间:
于工程进场开工前完成。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从规划部门
接收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做好交验记
录。承包人应对现场已实施工程的轴线、高程等控制点进行复核,其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7)发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约定:
施工图纸中特别提到的和发包人特殊要求的标准和规范,如不属于公开出版
的,承包人开工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提出,由发包人负责协调并按承包人的书面
要求提供给承包人,对于施工图中要求提及的已公开出版的标准和规范和项目实
施过程中需要的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9)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形关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补充约定:
(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做好本项工作。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
1)对本工程使用之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有权根据工程实
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暂定材料价格的主要材
料进行依法公开招标的权利,招标文件另有约定除外。
2)为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发包人
依据有关规范、流程和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方案对承包人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考
评办法和规定,承包人应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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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合同签订后或移交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时提
供。
19.4 发包人支付款项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 另作约定:
①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工程中
标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备料款为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
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电房设备、电缆进场完毕,且电缆沟开挖等土建施工完成后,工程款(含预
付款)付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50%;
2、设备安装、电缆敷设完成后,付款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60%;
3、系统整合安装、测试、调试完成后,付款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70%;
4、经发包人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送电,并交付使用后,付款至合同总
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80%;
5、结算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送电当天提交该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给发
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资料(含第 82.6 条约定的全部竣工结算
资料,以发包人确认需完善的结算资料全部齐全之日为准)后 60 天内(其中含
监理人、发包人审计部门审核的时间)完成结算审计并支付至终审价的 95%工程
款。
6、余额 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 两 年后,如无扣除事由,
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在工程款支付前,承包人应提供等额税务发票。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 本合同工程款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任何与承包人(中标
人)名称不一致的其他账号均不能接收本合同的任何款项。未经发包人同意,承
包人(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
23
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由中标人承担。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19.8 (增加条款) 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
(1)对本工程使用材料设备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
(2)发包人有权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和设计要求局部增加或减少工程承包范围的
部分工程等。
20. 承包人
20.2“承包人工作”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并承担违约、采用措施不当而造
成违约金、罚款、赔偿一切损失等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
书》、《廉政合同》。
(3)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的全过程监理。
(4)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应
提供文件、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十个日历天内向监理和发包人提
交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人员架构表(须符合承包人架构考核表要求)、总施工进
度计划及相关专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执行;
专项报告:承包人应提交下列专项报告或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提交的专项报
24
告:
a、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技术难题或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属于比较重要的工艺和
部位时,承包人应先提交解决方案和技术措施给发包人和监理审批后才能施工;
b、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事故情况报告,待事故处理完成后还须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施工周报:承包人须于每周例会前 1 个日历天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本周
施工周报(时间从上周例会至本周例会前 1 日)一式六份,施工周报应包含如下
内容:
a、本周工程施工质量的说明;
本周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说明(计划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的对比,说明提
前或延误原因)和下周进度计划(含拟投入材料、设备、劳动力计划);
b、本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说明;
c、本周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存在问题的说明;
d、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解决的问题;
施工月报:承包人须于每月 20 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当月施工月报(时
间从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一式六份,施工月报应包含如下内容:
a、当月工程施工质量的说明;
b、当月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说明(计划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的对比,说明
提前或延误原因)和下月进度计划(含拟投入材料、设备、劳动力计划);
c、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情况,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
d、当月计划使用和实际使用的材料数量(含甲供材料)统计;
e、下月资金使用计划;
f、当月原材料、构配件的送检统计情况;
g、当月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说明;
h、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说明(含当月工程事故情况说明)。如发生工
程事故、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须在 30 分钟内向总监和发包人代表报告;
i、上月工程进度款使用情况的《资金使用反馈表》,并提交已支付分包及
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
(5)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80.2 款、第 81.1 款、第 83.1 款等约定期限提交
25
支付申请和工程款报告,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调整合同价款
和发包人应扣留(回)的其他款项等。
(6)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护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及围护设施,
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
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在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应作为本项目的施工场地总负责人,负责施工场地
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并须符合国家、广东省、xx 市
关于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相关安保设施及安保费用已在投标报价
中综合考虑并已包含上述所有费用。
(7)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
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如有),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
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8)场内土方开挖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并按发包人的书面批
复进行调配平衡,不得任意处置,多余土方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外运,竣工退场时
必须清理施工现场,并达到发包人要求;若承包人未及时外运,则由发包人另行
委托外运,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
(9)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防
火和安全文明施工、城市管理等的管理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办理有
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由于自身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
费用。
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城市管理等手
续的时间:按 xx 市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缴费后 7 个日
历天内将书面告知发包人,具体要求:
a、根据工程需要,总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
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
等,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b、在总承包人进场后,总承包人应作为本项目施工场地总负责人,负责
26
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要求符合《xx 市建设
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62 号规定。
c、需总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管理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 xx 市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 2 个月内以书面形
式知会发包人。
涉及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运输
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包括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桥梁
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d、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使用
前,对自行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总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
承包人自费修复;移交后续施工单位使用后,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
由后续施工单位负责,发生损坏由后续施工单位自费修复。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
工程竣工并移交给发包人后,缺陷责任期间,发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或破
坏,承包人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10)在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
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并承担费用。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承包人应予以修复并承
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11)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
总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
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总承包人应及时报告,
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措施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标内
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总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
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
因总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总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本
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是否造成影响必须由中标人进行检测鉴定并采取措施确保
安全,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
27
(13)遵照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
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保证施工场地
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总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
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为现
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有效的和清洁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
书后的 10 天内,总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交付与发包人,运走全部施工
机械、拆除清运施工区域的围蔽砌筑、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
程的清洁整齐,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追加合同价款,承
包人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否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出售
或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因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之后,余额退还给承包
人。如总承包人逾期未退还场地,总承包人还须按每天 2000 元人民币向发包人
缴纳场地占用费。
(14)工程完工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按专用条款第
82 条规定提交。
(15)工程竣工验收时使用手册编写约定:须在竣工验收后 60 日内组织各参
建单位完成使用手册编写工作并提交成果文件。
(16)遵照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
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7)工程完工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按专用条款第
82 条规定提交。
(24)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审计机关
对本工程结算的认定,具有法定约束力。
(25) 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
①发包人在施工场地周边提供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设施及接驳点,承
包人自行接驳并承担费用。承包人进场后,如因施工组织及机械设备投入规模出
现用电、用水负载不足情况的,承包人须及时采取自行发电及自行采取施工用水
措施,按需求及时足额投入发电设备,不能以此理由减少设备进场数量或推迟、
拒绝设备进场,承包人所投入的发电机功率应满足施工需求,并不得据此向发包
人索赔任何临电或临水增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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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工程质监登记、合同鉴证、施工许可证、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购买印
花税等一切开工前的审批,申领手续,以及规划验收等所有后期验收工作。费用
按政府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③ 其它若有则另作协议,属发包人合同外应完善而未完成的工作委托承包
人负责完成的项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6)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内容和条款(含
合同附件全部内容和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
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其中还具体承诺以下内容:
①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补充文件、招标施工图纸
(含补充说明)、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招标控制价、技术说明书、招标文
件澄清、答疑文件等】并按照中标的投标文件、本合同所有条款和监理工程师的
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② 保证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由承包人或经发包人同意且有对应资质等
级和业务允许范围内的分包人完成。
③ 不采取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不报价或在工程内容中故意增项、漏项或以
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等来实现不平衡报价;保证全部合同合同工程按期竣
工,按时移交发包人。
④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款 10%的履约银行保函。
如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所
扣除的违约金额以发包人的通知为准,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如该履约保证金不
足以支付违约金,则不足的部分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⑤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移交竣工档案,并
取得《xx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且承包人完成合同全部规定义务和完
成工程结算最终审定后 15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将
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20.3 “承包人实施工作”此条款增加:
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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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将另行确定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外其他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和合同
承包价,本工程承包人无权干涉,并无条件配合对发包人另外发包的专业承包人
(后续进场)进行配合,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不得无理阻挠,否则按承包
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按本工程合同价款的 2%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发包人
并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2)本合同的承包人应无条件向各专业承包人提供:施工中的配合、协调
及竣工验收组织、竣工资料的归档、备案等其他需承包人配合协调的相关工作,
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3)承包人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履行总承包单位管理工作的责任,及时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
整理、汇总工作,同时应满足当地有关部门的备案要求。
(4)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个日历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工程
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四份(其中原件三份)和电子文档(原稿或扫描件)一份,经
监理人审核签收后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归档并同时提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
(5)合同价中已经包含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编制费用。
(6)承包人应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
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
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7)干扰与协调
a .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
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
调。
b.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及施工期间的各种困难及其对
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
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
扰减少到最小程度,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
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
加各种费用。
30
(8)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音的排
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国家、
省、市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
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
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对施工场地交通、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
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
投标报价内。
(9) 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大中型机械进退场及安拆、运输及拆卸而需发
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设备支撑的支承桩与基础等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及安拆费
用等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
(10)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对施工过程中的地下水、积水而采用排放、
降低、清疏等相应手段,以保障施工顺利的所有一切费用,包括:抽水台班、修
筑排水沟、池等排、降水及清疏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
(1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需按国家和广东省、xx市绿色施工有关规定施
工,为实现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保所采取的施工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
人投标报价内。
20.5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
(1)项目进度管理;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和管理;
(3)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
(4)综合管理;
(5)成品保护;
(6)设计配合与技术督导配合;
(7)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备案管理;
(8)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包含的其他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内容。
31
总承包人因上述工作引致的一切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本款中
承包人工作,无论是否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设施、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均不视为工程变更,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合同另
有规定除外)。
20.5.1 自承包人接到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正式办理手续移
交发包人期间,承包人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配套设
备负完全的照管责任,照管期间发生损坏及遗失,承包人负责予以赔偿。
20.5.2 承包人负责安装设立施工用水、电表,施工场地内水、电管线由承
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每月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和市自来水公司、市供
电局规定的施工用水、用电单价(含税金)计取,费用由总承包人支付。如发生
总表与分表出现差额损耗时,损耗金额按总承包人及分包人当月实际使用量比例
分摊。
20.5.3 承包人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进行施工以及修补其任
何缺陷所必须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和不适当的干扰,否则所
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公众的便利;
(2)公用道路及场所以及属于发包人或任何单位所属的道路的进出、使用
等。
20.5.4 无论工程材料和设备是分包人提供或承包人自购,均不解除承包人
所负的工程质量责任。承包人应对工程材料和设备按规范进行检验,拒绝不合格
产品用于本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品用于本工程,均由承包人承担所
有责任。承包人对进口材料和设备应向发包人提供进口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20.5.5 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因公安、交警、城管等执法部门规定
白天不准行车或晚上城市主干道不准行车带来的不便由承包人自行协调,承包人
不能要求追加任何费用,更不能据此延误工期。
20.5.6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
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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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20.5.7承包人须为发包人另行依法分包的工程提供总包管理、配合协调工作,
实施总承包管理协调工作,承担管理配合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提供临设用地,场地要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xx 市建
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要求硬地化,周边设置排水沟和整个场地
的排污排水系统相连接,场地内提供水电接驳点。
(2) 提供垃圾堆放点,并定期清运。
(3) 提供现有土建施工用的内外脚手架、爬梯、排栅、垂直运输。
(4) 按照专业工程的要求提供标高、墨线、轴线。
(5) 施工区按照专业工程的要求提供水电接驳点。
(6) 专业工程施工后的结构塞缝补洞及其它配合工作。
(7) 提供条件进行各种调试及联动调试。
(8) 竣工资料汇总整理归档。
20.5.7.1 承包人作为整个项目的施工总协调单位,还需为其他专业承包人提供
施工总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必须从全局角度分阶段制定适用的施工总平面布置,该总平面布置必须经
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查同意;
(2) 对整个工地范围内施工现场实施管理;
(3) 作好各专业承包人之间工作界面的收口、交接工作,提供接口或配合协调
等工作;
(4) 负责外部协调,并督促各有关专业承包人承包商按时提供有关资料;
(5) 组织竣工资料汇总整理归档,并在竣工资料盖章确认。承包人必须在工程
竣工验收后 90 天内,按 xx 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和移交办法提交一式四套
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经监理人方确认合格后,移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收
到完整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档案资料后 90 天内完成档案移交工作。为保
证工程竣工档案的正常移交,发包人在竣工结算审定后,保留 1 万元作为
竣工档案移交保证金。发包人完成向有关部门的档案移交后 15 天内,向承
包人返还档案移交保证金。
(6) 对整个工程实施协调管理,即对承包范围进行现场协调及总进度协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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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质量控制协调,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对发包人指定市政专业(或独立)
发包的项目进行积极配合,使其与总进度计划相协调。若由于专业承包人
不服从总包管理单位的协调、配合或配合不及时,或总包管理单位的管理
协调不力而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或其他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关的经济责
任,并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
(7) 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及发包人管理,否则经发包人发出三次整改通知书
后,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20.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1)在发包人组织初步验收前的预检时,承包人应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给发
包人进行审核,审核不能通过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在初步验收时还不能达
到要求时,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 1%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
收后 30 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要求,按规格
编制成册的、真实的、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书面
文档和电子文档),经监理人审核签收后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归档并同时提交有
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如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将竣工资料交给发包人,则每延迟一
天,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 0.1%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
(2)承包人于施工合同签订后十个日历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
项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和进度计划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并按发包人和监
理人审核同意后方案的执行。若发包人和监理人为满足本工程需要而对施工组织
设计(含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的优化和采取的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若承包人有异议拒不执行,则发包人按
承包人违约处理并有权取消合同,另行选择承包人。
(3)为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发包人
依据有关规范、流程和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方案对承包人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考
评办法和规定。
(4)因本工程承包人延误工期或本工程承包人拒不向专业承包人提供水电的
驳接口(水电费由其他承包人自理)、施工工作面及施工通道、材料堆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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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的配合、协调及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竣工资料的归档、备案等而造成专业
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一切索赔责任由本工程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不得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
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工人工资,则发包人
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得到补偿:
a、扣除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
b、在工人工资保证金中扣除,若在工人工资保证金不足支付以上扣除的款
项,则扣完后再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6)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
出通知 7 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
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
在应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
(7)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按照专用条款相关规定向承包人计
收违约金。如逾期累计超过 60 个日历天的(包括中间交工工程),则发包人有权
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8)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等原因所引起的增加费用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
(9)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应严格遵守消防部门或其他建设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以上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
20.8 (增加以下条款)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
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
进场后每日按审定格式申报人材机投入量及实物工程量完成量,以此作为工程款
(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
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
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
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总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
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总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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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
提前 7 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
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
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
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总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
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
情况,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
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总承包人须在变更或
变化确定后 3 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
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
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不力造成
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工程施工过程需占用部分道路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派出人员对
道路的交通进行维护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红线范围内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如发包人同意协调红线外场
地给承包人使用,红线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费、迁移费用、恢复费用等由承包
人自付,承包人同时应承担所占用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地下管网的保护和修复
费用;如发包人未能协调,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
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
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
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包括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
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
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
4、工人的意外事故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
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
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
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总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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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干扰与协调:
5.1总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
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
界进行协调。
5.2 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总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所有外界的各
种干扰。
5.3 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
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总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
义务。
6、总承包人或其专业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的损害或赔偿,总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负责任,且保证发包人不负担涉及这类损害与赔偿或与此
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相关费用,另总承包人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
发包人将不予顺延工期,其所有损失由总承包人自负。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
师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伤亡除外;
7、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做好现场内的临时排水设施,按要求利
用场区新老沟渠组织排水,并确保排水通畅,费用已在临时设施费用中一并考虑,
如遇非正常天气导致临时排水相关费用异常增加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
解决。施工期间水、电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总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
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
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不
得低于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否则,视为违约。
9、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表格及形式提交有关报表及文件。
10、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
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5】9 号等政府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的行业管理法规,切实规范用工制度。承包人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根据
《xx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7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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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
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等内容。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
条例》等相关要求,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
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其他支付内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等。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及时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
款,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单位工程款而引起的劳务单位滋事或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
讼,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其
它赔偿金等)。
(2)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签署《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并在每月工程月报中对本项目(含各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予以报告,
对发生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向发包人提出妥善解决方案,并预防和处理好拖欠
工资而引发的上访事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
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于每月
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并保存备查。
(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
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4)承包人应根据《关于 xx 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现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7〕3 号)要求,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完善与本项目相
关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各
方面的手续。对于分包项目,承包人有同样义务督促分包单位完善上述手续,对
分包单位拒不履行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
(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
员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
因此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
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 xx 地区省、市重大
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
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因承包人拖欠所聘用人员工资、未支付的各种伤害赔偿,导致发包人无
论因为任何原因先行垫付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工程款予以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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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和赔偿。如工人工资保证金、工程款不足以支付违约
金,则不足的部分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
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施
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
全、文明、和谐的环境。
(8)如承包人因拖欠工人工资或材料商材料款而被反映到发包人处,需发包
人出面协调,经发包人调查了解属实且确定为承包人责任的,每发生 1 次,承包
人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如因上述的拖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确属承包
人责任且经发包人出面协调 3 次以上承包人仍拒不执行的,承包人除必须承担严
重违约责任外,发包人还有权将其拖欠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被拖欠
方。
(9)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
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
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
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施工人员
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
11、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
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及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
12、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xx 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
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进出工地)的管理。
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
1)承包人应按照 xx 市建设委员会【穗建筑〔2006〕635 号】、【穗建筑
[2006]668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现行文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办理建设工程
平安卡;对其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实行
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
2)承包人应牵头负责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
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工作并予以落实。
3)发包人及监理人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
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承包人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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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
虚作假现象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总承包人应根据市建委的规定办理平安卡。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1)进行本工程现场管理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参加投标的项目经
理(项目负责人)保持一致;承包人应按中标的投标文件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
承包人代表(又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进行本工程现场总体管理,
承包人代表全过程负责合同工程。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
筑工程)、工程师(中级)以上职称,持有在有效期内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B 类),近 5 年已完成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单项施工中标价大于或等于 260 万元的电力工程或输变电工程或建筑机电安装
工程],且必须与中标的投标文件和本合同附件十《承包人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
员及技术骨干名单》列示人员保持一致,即 (身份证号码: )。
如发包人认为该项目经理管理能力不能满足本工程的需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更
换,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师(中
级)以上职称,持有在有效期内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近5年已完成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单项施工中标价大于
或等于 260 万元的电力工程或输变电工程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不满足上述要
求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收取合同价的 5%违约金,发包人将不接受承包人更改
项目经理的请求。经发包人认可的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
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承包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含安全员)不得同时承担除本合同工程外的
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的 5% 向承包人
计收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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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长驻工地(按全天国家正常上
班时间计算,每星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施工管
理工作,每次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召开的工程会议,发包人提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
人(工程例会和紧急会议的除外),该项目经理都必须参加;若项目经理因不可
抗拒的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书面说明原因(每月不超过一次),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后由承包人委派相应资质的代表人(该代表人必须事前约定)出席,
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4) 承包人委派本合同工程现场到位的项目组所有成员(含项目经理),必
须与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中《承包人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名单》项
目组成员保持一致,且人证相符。
b.项目组所有成员(含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长驻工地(按全天国家
正常上班时间计算,每星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
施工管理工作。项目组所有成员(含项目经理)原则上不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
项目组成员(含项目经理)或项目组成员(含项目经理)严重违反正常上班考勤
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收取合同价的 5%违约金。若项目组成员因不可抗拒等原
因不能担任须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更换,更换后的项目组成员
的资质、资历和实际工作能力不得低于原项目组成员的水平,并须达到原投标所
承诺的人员素质。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配备相应的足够的重要管理人员,
并不得随意替换离场,否则按合同违约处理。
21.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21.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
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
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在发包
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发包人将按“承包
人代表未到位”的相关违约条款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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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以下条款:
21.5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4)等,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和检查。
21.6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
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
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人的监督。如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
后,承包人投标文件所报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未按通知要求时间到位的,工期按
合同约定开始正式计算,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相关
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权利。
21.7 人员离场: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全职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
擅自离场。如因特殊情况须短暂离开的,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指
定可以接替工作并能承担责任的临时负责人,并按专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21.8 人员撤换: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
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监理人及发包人经共同确认,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相应人员;
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监理人及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 7 天内
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所
承诺的人员素质。如监理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拒不执
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 7 天后,可视为该岗位已空缺,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1.9 现场办公的定义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无特殊情况必须保证在施工现场
全职上班,负责工地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技术交底、协调例会、专题会
议等主要工作会议。
21.10 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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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人若擅自更换项目组成员(含项目经理)
而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更
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
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1.1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
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
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
的现场人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检验证实、或者承包人有合
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承包人可不
承担违约责任。
21.12 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
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
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2)离场 1 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3)离场 2 天以上(含 2 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
经发包人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5 天;
(5)项目经理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现场办公天数,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
人现场管理负责人按实计量。
21.13 承包人应在工地上提供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在相关专业领域中业务熟
练且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完成工程施工而需要的工人,劳务工人的素质
必须符合其岗位技能要求,技术工人需持有有关工种的资格证书,本合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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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全部施工人员持证上岗,且人证相符。
21.14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胜任合同工程、不称职的承包人的任何雇
员。对从工地撤走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尽快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人
员替代,同时做好撤走人员的思想工作,避免对工程的不利影响,如产生不利
影响的,由承包人负责全部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1.15 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其雇用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薪酬、
住宿、膳食和交通及按规定应予办理的各类保险等,有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
同价款中。
21.16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
式和时间间隔,提交表明承包人在现场雇用的职员、各种等级的劳务人员的姓名、
人数等相关情况及承包人设备的详细报告。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土建工程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xx 市越秀区恒福路 60 号 xx 邮政编码:510095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机电工程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xx 市越秀区恒福路 60 号 xx 邮政编码:510095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3)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作为现场管理代表,行使发包
人的权力,按照发包人的规章制度和合同履行相应职责,监督检查工程施工
进度、质量与成本、安全管理,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签证工程量的确认,
以及工程施工期间的其他事宜。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
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承包人已完全清楚了解发包人规章制度中对发包人代
44
表的责任要求和授权限制,发包人代表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对双方均不具约
束力。发包人更换现场代表或调整现场代表职责范围时,提前 7 天通知承包
人。
义务: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代表发包人
进行合同范围内的沟通与协调。
(4)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
作来往均先经过监理人,由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或者送承包
人。
23. 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发包人委托 为本项目的监理人,负责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
施工监理。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
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安全进行监理及竣工验收,对工程使用的
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及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约
定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必须经取得发包
人的批准:
(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
(4)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
(5)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
45
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
(6)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其他须取得发包人批准的事项。
23.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此条款改为:
(1)通用条款中对应的(1)~(11)项应在取得发包人代表的专项批准后方
可生效,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将指令、审批表、批准的变更抄送发包人代表。
(2) 通用条款中对应的(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监理工程师发出
的工期索赔审批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生效,同时应将批准的工期索赔审批
表抄送发包人代表。
23.4 “监理工程师指令” 此条款改为: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
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 小
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
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
指令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
出书面确认函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的,监理工程师应书
面回复说明延期原因。
23.5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此条款改为: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
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
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
定的,监理工程师应书面回复说明延期原因。
23.7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 此条款改为: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
46
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
包人向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索赔),工期按本合同条款第 36.3 款处理。
24. 造价工程师
本合同内造价工程师的权力和义务由监理人行使。在本合同的应用上,发包
人保留另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委托了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工
程师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相关约定履行职责。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 造价咨询单位: /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24.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此条款改为:
(1)通用条款中对应的(1)~(6)项应在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后方可生
效,同时造价工程师应将指令、审批表、批准的文件抄送发包人。
(2) 通用条款中对应的(7)项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造价工程师发出
的指令、费用索赔、批准的工程变更和工程款支付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生效,
同时将指令、批准的费用索赔、工程变更和工程款支付证书抄送发包人。
25. 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5.2 “承包人代表职权” 此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代表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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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人书面批
准,报发包人备案,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代表及承包人
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跟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25.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的责任”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
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
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
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
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属于承包人责任的,
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以下内容:
25.5 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
(1)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在开工
前必须全部到位。否则,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
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
承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批准。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
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自行更换承包人
代表及其它主要工作人员时,按违约处理。
(2)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
人不胜任或不适合为本项目工作时,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承包人应
及时予以更换,新更换的承包人代表应满足招标文件及本项目相应的资质要求并
能胜任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工作,否则承包人须按该岗位人员不到位承担违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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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指定分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
(1) 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
(2)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
专业分包内容以发包人另行书面确认的内容为准。
26.4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 此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总承包人对本工程实施总承包管理。总承包人根据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本合
同、专业分包合同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度或细则,并对专业分包人进行管
理、配合、协调和监督。
所有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的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由
总承包人负责指导与管理,由此导致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到合同价款中。
增加以下条款:
26.6 总承包人应严格督促专业分包人按其劳务合同或其它约定及时、足额支付
工人工资。总承包人应详细审查专业分包人提交的资料以确保专业分包人所有进
场施工人员、工作人员都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购买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如
发现专业分包人存在违反上述义务的情况,总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与监理工
程师。如总承包人未能尽到审查监督义务导致分包人违反上述义务,则应承担因
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26.7 本条规定的专业分包人不影响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所负的责任和义务。总承
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总承包管理范围和内容履行作为总承包单位的
义务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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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的任何疏忽及责任,均适用本合同有关总承包人违约责任承担的约
定,由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人必须与专业分包人就专业分包
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保修等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6.8 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总承包人须将其在分包合同中的权力
及义务无条件转让给发包人或转让给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
28. 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8.8.2;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 签定本合同时。
□ 另作约定:
(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点在 xx 行政辖区内的银
行开具的保函,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如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
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8.2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工程通过竣工
验收备案并移交竣工档案,并取得《xx 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且承包人完成合同全部规定义务和完成工程结算最终审定后 15 个日
历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和银行保函。
通用条款 28.4、28.5、28.6 三个条款不适用。
28.8 “约定担保事项” 此条款改为:
28.8.1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保函保证期为工程工期,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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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若出现保函期限届满而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承包
人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天向发包人提交等额和续期保函,再次提交保函有效期不
得早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
28.8.2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格式向发包人提交如
下各项履约担保: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额度为合同价款 10%的履约银行保函;
(2)银行保函:
1)承包人提供额度为合同价款 3%的工人工资支付银行担保,用作工程承包
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2)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银行保函:承包人中标价未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承
包人无需向发包人提供低价中标风险银行担保。
增加以下条款:
28.9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扣抵
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28.10 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的,则发包人
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0 承包人风险
30.2 承包人风险
增加以下条款:
本合同价款包含了(但不限于)以下施工过程的风险,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所需的施工风险处理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在本合同价款中已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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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造成附近建筑物、构筑物及现场已完成的构件破坏,由
此引起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凡施工图纸中未有详细注明的做法,则按国家及广东省有关的设计规范及
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和签订本合同时
已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
(3)承包人已在本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由发包人另外委托的其他专业承包人(例
如各种专业设备安装等非本次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等进入现场施工的管
理配合费用,并须在施工过程中在人力和机械方面给予配合和管理。
(4)承包人负责按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
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中。
(5)本工程按穗府办〔2009〕48 号《转发市建委关于 xx 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穗建经〔2011〕569 号《关于调整 xx 市建设工程劳
动保险金计算方法的通知》及穗建经〔2015〕1181 号《xx 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委员会关于到期后有关工作的通
知》 执行,所需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款中。
(6)本工程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工期需与其它标段配合,施
工需与其它标段穿插进行,相关费用及工期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发包人
不再另行增加费用及工期。
(7)发包人不提供取土点,土方的运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运距考虑进行计价,
因运距而引起造价变化属投标风险,发包人在项目实施时对相关影响不作
增减。
(8)根据《xx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xx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2]1767 号)第二条规定:“新
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单位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
的主体,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不应纳入投标总价。”因此,承包人在编制本
工程投标预算时,其他项目费中的材料检验试验费不应包含在投标报价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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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人承诺按照总价大包干方式总承包施工的价格涨落与工程量偏差等合
同风险。
31. 不可抗力
3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
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
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1)异常天气:仅指 20 年一遇以上(含 20 年)的洪水、7 级(含本数)以
上台风,持续 1 天 70mm 以上的大雨,直接淹没或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承
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气象部门索取台风、暴雨天气资
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
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
2)里氏 7 级以上的地震。
31.3 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
(1)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
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或施工总承包服务管理及协调不力,而导致专
业承包工程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4 “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此款改为: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经监理公司和发包人核实确认的延误),节点
工期及总工期可以按专用条款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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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 此条款改为: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方承担。
32. 保险
32.1 “发包人办理保险” 此条款改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详见专用条款 32.2 条(3)、(4)、(5)。
32.2 “承包人办理保险” 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在内)办理
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为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
(3)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4) 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5) 为发包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
保险;
(6)为通用条款第 32.1 款的第(4)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
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承包人应为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足额施工意外伤害支付保
险费,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保险赔偿不
足的部分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
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
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
32.4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此条款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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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
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
(1)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
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付。
(2)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发包人未能得到保
险人的赔偿,则该赔偿金应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将付
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32.8 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施工场所内自有人员未办理意外伤害及施工机械设备未办理保险等,由此而
引起的施工事故赔偿由承包人负全责。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 “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 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施工合同签订后十五个日历天内,根据本工程的有关图纸
资料、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意见,向发包人提供整个工程的
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在图纸不全的情况下,可分段
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在收图后七个日历天内,提交给
工程监理公司和发包人,以后逐步深化、优化。每月 20 日前提供该月完成
工程量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0 日前提供本季度进
度计划,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于每年最后一个月 20 日前
完成。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收到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的七个日历天内提
出审查意见并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和横道图);
(2)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道路平面布置图、各种临时设施、施工
用电、施工用水、监控设施、施工机具、材料、构配件存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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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的选用;
(4)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
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
(5)季节性施工措施,如台风、雨季、夏季等;
(6)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7)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8)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
(9)对各专业承包单位的组织、协调及配合服务的管理方案(包括在施工
项目部管理人员架构中设置针对各专业工程对口专业管理人员且明确
其职责);妥善处理与作业现场相邻的施工工地关系的措施;
(10)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11)工期、质量、安全、环保、扰民等方面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12)安全文明设施的计划和落实情况。
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承包管理范围
内的各专业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
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
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
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
程师填报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的计划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
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
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和工程进度计划后5个日历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工程师在3
个日历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2个日历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
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
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严格执行。
33.4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 此条款增加:
56
本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关键节点工期要求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第三条。
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将根据开工令发出日期及合同相关要求明确详
细的节点工期。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节点工期要求
进行合理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受延误,不得要
求为此另行增加费用。
33.4.1 计划的执行
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
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 20 日前向总监
理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
的计划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
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
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
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
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
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的承
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
布指令后 10 个日历天内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后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
改进且计划滞后达 30 个日历天的,或已明显造成对主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
按本合同执行,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
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
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
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34. 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签发开工令。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 42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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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作约定:承包人必须在接到从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后 7 天内组织进
驻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进场后 15 天达到开工条件;监理工程师应在
达到开工条件当日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
后 7 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合同工程竣工为止。本
项目最迟从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第 10 天开始计算工期,如果实际开工时间延误,
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34.4 “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此条款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 34.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
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增加以下条款:
34.5 工程延期开工
34.5.1 承包人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提前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
备工作,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
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3 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
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
承包人要求,工期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
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而无法实际开
工的,工期开始正式计算。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
承担违约责任。
34.5.2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文件及相关条款主动及时地履行其协调、配合服务义
务而造成专业承包单位无法开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
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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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暂停施工的指令” 此条款改为:
35.1.1 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
(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2)不可抗力;
(3)质量事故;
(4)安全生产事故;
(5)承包人材料供应发生重大变故;
(6)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现场混乱;
(7)承包人违规施工,经监理工程师通知改正但仍不执行。
因上述第(1)、(2)项原因导致工程暂停的,工期顺延。
因上述第(3)、(4)、(5)、(6)、(7)项原因导致工期暂停的,工期不予顺
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
任。
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
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1.2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
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工程发生紧急情况,而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
时,承包人应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
35.2 复工的要求: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答
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报经发包人同意后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未答复也
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承包人无故拖延
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此条款
59
改为:
一、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
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
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 拒绝监理工程师管理;
b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场施工;
c 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
d 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
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测、检验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e 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f 转包工程;
g 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h 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i 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
j 其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应予停工的情形。
二、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顺延,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
a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b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c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
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d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的停工的,工期顺延,因停工产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36. 工期及工期延误
60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按合同协议书。
增加以下条款:
工期控制与调整:
36.1.1 本工程工期划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二类控制。根据建设项
目工期网络计划安排,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下发的节点工期要求在施工
组织设计文件中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
并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36.1.2 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
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监理公司和发包人核实确认后,
一般节点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可以相应调整,但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
的赶工措施追赶延误工期,因赶工引起的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合
同价款)中,发包人不予补偿。
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
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
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
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可以
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个
日历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
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36.3 “工期顺延” 此条款改为: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
36.3.1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
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
(1) 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1
(5)不可抗力;
(6)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影响。
以上原因可作工期顺延,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均不予
考虑顺延。
36.4 “提交工期顺延报告”此款改为:
对于第 36.3.1 款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一次性延误天数在 5 天以内(含 5
天),涉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一次性延误天数超过 5 天的,承包人应
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监理工程
师提出书面报告,并由监理工程师加签意见后报发包人。
36.6 “拒绝延期”此款改为:
36.6.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36.4 款和第 36.5 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
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
弃顺延工期的权利。
36.6.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得顺延。
36.7 “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此款改为: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36.4 款和第 36.5 款(发生时)规定提
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 28 天内,按照第 36.3 款规定予以核
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
和资料后的 28 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
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6.8 “承包人误期的赔偿” 此条款改为:按专用条款第 66.2 款执行。
62
38. 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顺延的
工期竣工。
38.3 “延迟竣工的责任” 此条款改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
款第 66.2 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
期,延误所产生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并已包含上述所有费用,发
包人不作任何费用补偿。
39.提前竣工
通用条款第 39 条不适用本合同。
40.2 “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 此条款改为:
(1)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时间 — 计划竣工时间 — 发包人批准的延
期天数;
(2) 节点工期延误时间=节点项目实际进展(完成)时间 — 该项目计划进展(完
成)时间;
(3)施工进度滞后天数=检查期间(每月末)关键线路上项目实际进展(完成)
时间 —该项目计划进展(完成)时间。
41.2 “质量与安全的监管” 此款改为: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
63
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
理制度。
42. 质量标准
42.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42.1.1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一次竣工验收合格,同时达到
供电部门送电的要求。
42.1.2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一次
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2%
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无条件整改至合格,合同价
款不作调整。
42.1.3 设备通用要求
(1)本工程所有设备材料的产品等级要求均为优等品,并且为全新的、原
厂地生产的、未曾使用过的原厂产品。
(2)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维修保养、应用培训和专业调试培
训、售后服务等内容提供服务。
(3)对于应征材料中含英文的部分必须有中文解释,承包人必须保证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
(4)主要设备应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系列产品,产品必须在国内有相同档次
规模,并已经稳定运行的应用案例。选用的产品应是所选品牌符合本招标要求的
最新一代型号产品,不允许选用即将换代的产品。
(5)为了保证获得可靠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所选用的品牌产品制造商
必须在国内设有分公司,并在本地设有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充足的技术力量。
(6)所有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均应符合 ISO 等相关行业标准。
(7)设备外壳表面不能有皱纹、裂纹、毛刺或任何经修复等痕迹。
(8)本项目的所有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线缆及软件系统)均必须
为全新的产品,其保修封条、激活许可、认证码、注册码等须完好无损且在本项
目安装调试前未经激活使用。不允许设备、线缆等出现任何经修复的痕迹。
64
(9)承包人综合考虑本项目的现场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设备
选型,所选设备在安装后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42.3 “质量保证体系” 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TQC),以 2008 版的 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等国家有关标准为标准,
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
(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
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将上述人员
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
(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
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
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
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
告制度,等等。
(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
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
(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
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
产。
(5)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必须设立工地实验室,配备足够的
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质量自检,检
测频率要高于规范要求。
42.4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 此条款改为:
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由xx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5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45. 安全文明施工
45.1 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5.1.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
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
合同条款第 80 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45.1.2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和符合《xx 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62 号、xx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xx 州建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
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4〕1335 号)的规定。
(1)本工程的安全目标为: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
(2)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施工措
施和文明施工进行不定期检查。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承包人须进行整改,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本工程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45.1.3 安全防护措施要求
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
程中,都应当做到:
(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
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
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
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3)安全防护: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房间、易燃
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或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
66
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爆破或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事先向监理
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及监测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安全防护及监测措施费由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人不再支付相
关费用。
(4)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为预防
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
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
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
速向发包人和 xx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相应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
中。
45.5 治安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
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
安保卫工作。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
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
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
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45.6 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
45.6.1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xx 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 市人民政
府令第 62 号)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
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承包人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45.6.2 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
67
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45.6.3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
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 7 天内,
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含工地围蔽设施),保持施工
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
物品,所需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
46. 测量放线
46.1 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按通用条款第 46.1
款提交相关资料后 14 天内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国家相关测量规范要求执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
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
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
符合合同约定为止。
46.5 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
查,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作准确性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
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
人为止。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
68
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按合同约定方式列入工程结算(如有)。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此条款增加以下约定: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总体原则:
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规范要求采购材料及设备,
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产品清单,并对所采购的材料及设备的质量负责。发包
人在招标时已约定材料及设备品牌范围的【附件一《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厂
家)》】,由承包人在工程投标时从约定品牌范围中选定合格供应商并进行采购。
如原约定材料及设备品牌范围内所有品牌都出现停产或恶意垄断等特殊情况,经
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审核并书面确认,可以使用同等或更高技术指标和质量及档
次的其他品牌材料及设备,且价格不作调整。材料及设备采购前,须经发包人和
监理人书面认可后方可进行采购。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经确认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合同等
对主要材料及安装工程的设备、主材的具体(品牌、规格、等级、色泽、纹理等)
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样品及相应报价(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已有的材料及设备报
价不得高于其投标报价),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材料及设备样品审定签证后(签
证作为结算依据),立即对材料及设备的样品进行封存。进场材料及设备按封存
的样品(标准)进行验收。达不到封存样品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和要求
更换。在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时间内承包人仍然无法提供与样品同样技术指标和质
量及档次的材料及设备、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技术指
标和质量及档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有权指定同样(或更高)技术指标和
质量及档次的材料及设备并采购和支付费用,由产品供应商供货至工地现场,承
包人在工地现场验收,在此情况下,在工程结算时扣除发包人直接采购替换的达
不到封存样品要求的相应的材料及设备采购费用,其他费用按原中标价的其他费
69
用不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选定材料及设备样品后,承包人须马上展开计量及采
购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施工和安装并不能因此种原因拖延工程进度且必须
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如因此引起工期拖延和费用损失,所有责任都由承
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具体要求: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须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与规范、合同和工
程量清单全部项目的所有规定、施工图和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采购。所有产品等
级为优等品,并且为全新的、原厂地生产的、未曾使用过的原厂产品。承包人应
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
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另外,发包人有权委
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对本工程进行材料及
设备技术检验(包括到厂抽检)和现场技术质量管理,承包人应予无条件配合。
凡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及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的视同不合格产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拆除、更换或运出施工场地,或发包人自行组织拆除、更换或运出施工场地,
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完全响应并承诺:所有施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
合同、招标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全部项目的所有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要求选用,
并保证所有的材料及设备均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招标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全部
项目的所有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要求,且为全新的、原厂地生产的、未曾使用
过的原厂产品(产品等级为优等品)。
承包人保证材料及设备参数的真实性、有效性,满足合同规定要求,如发生
材料及设备货不对板、或以低品质材料及设备冒充高品质材料及设备、或以低技
术档次系列的产品冒充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的情况,该材料及设备不得在本工
程使用,发包人有权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要求承包人更换为满足设计要求
的高品质材料及设备或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且价格不作调整;同时承包人应
承担由此产生的有关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1)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选材范围:首先,在招标文件推荐的主要材料、
70
设备品牌范围内选取;招标文件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范围内没有的,在施
工同期的《xx 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的品牌范围内经监
理人和发包人共同确认后选取;招标文件推荐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及施工同期
的《xx 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的品牌范围内均没有的,
由承包人推荐质量档次与性能价格比相当的三个品牌供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选
定,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书面同意后更换。
(2)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牌(产地)与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及
产地相符时,承包人采用投标文件中的品牌,或者承包人在招标文件推荐的主要
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牌(产地)范围内选择其它品牌(产地)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
格仍按投标文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执行。
(3)如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工程量清
单要求的不符并未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查,或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或质量标准
要求的,或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更换原经审查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牌、
等级、规格、型号,或以次充好或使用假冒产品时,发包人有权直接调换该项材
料和工程设备,该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仍按投标文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
执行。如果发包人更换后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超出承包人投标价格时,材料和
工程设备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一切损失。
(4)对于投标文件中已有的材料或设备,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实,若在投
标时没有确定参考品牌的,承包人应按本款第(1)点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选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按原投标材料(工程设备)
单价执行。
(5)发包人保留更换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种类、品牌、产地、规格型号的权利,
发包人更换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种类、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时,或者在招标文
件以外新增材料及设备时,材料和工程设备按以下方式进行价格结算:
投标报价中已有的,按投标报价中的价格作为结算价;如中标的工程量清单
71
中出现两个以上的报价,则按最有利发包人的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中没有的,参
照施工期间的 xx 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xx 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
综合价格缺项的参考同期《xx 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相应
品牌的价格下浮 15%,若综合价格或厂商信息价均没有的,承包人按市场询价,
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确定。
(6)出现新增材料设备,或承包人拒绝按合同约定采购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发包人直接供料”,或“发包人负责招标,承包人负责采购”,
或“发包人确定样板,承包人负责采购”等方式确定该部分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及
结算价格。
(7)如工程实施中,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材料和工程设备被供货商恶意垄断,
采购价格异常波动严重偏离市场行情,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对工期造成不利影响
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实,承包人应按本款第(1)点约定提供材料和工
程设备,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共同审核选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按原投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执行。
(8)对于投标文件中选用材料和工程设备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或不符合设计
要求的,承包人须按招标文件和设计要求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
价格按原投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执行。由此产生的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一切损失。
49.2 “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条款改为:
在材料和设备订货前 15 天,承包人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主要材料、设备品
牌范围内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列明数量及质量标准,并提供
样板,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订货。承包人应按照上述约定,将各项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
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
到货前至少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共同清点检验。
72
49.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施工图设计要求和合同等
约定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
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
延。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无论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无条件到生产、制
造现场监造或验收,该类材料设备到达施工场地后经验收发现质量问题的,均应
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
偿发包人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9.4 “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 此条款改为: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施工图设计、招标
文件、合同等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拆除或重
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9.5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 此条款改为: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
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
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支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结算时从合同价
款中扣减该笔款项。
49.6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 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及设备时,代用的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质量和档
次不得低于招标文件或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材料及设备,代用的材料及设备应经
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相应扣减。承包人不得以材料及设备无
法采购或采购价费用增加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或工期索赔,否则按承包人
违约处理。
49.7 “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此条款改为:
73
(1)本合同工程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均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合格证
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用于本合同工程
的所有材料及设备进行抽检,经检验不合格或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材料及设备均为
(或视同)不合格产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调换或运出场地,或发包
人自行组织拆除、调换或运出场地,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全
部由承包人承担。
(2)监理工程师对本材料及设备的检验认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及设备缺
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49.8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
增加以下 49.9 ~ 49.11 条款:
49.9 承包人采购材料及设备的其他约定:
(1)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
料及设备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
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
材料等报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时须提供本批次材料(设备)采购清单,待批
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本
合同规定处理。
(2)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
应无条件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使
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
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
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含送检材料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
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含送检材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包人还
应当按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材料及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
74
1) 国家或行业现行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2) 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
3) 经设计人、监理、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
4) 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
(5)工程材料及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监理工程师必
须扩大对该批材料及设备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
须在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
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时,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或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采购相应符合的材料和设备,
承包人不得持有异议。
(7)承包人不得以开工令签发前或材料设备样板封样前已订货为由,向发包
人索赔。
(8)材料/产品施工样板的约定:
1)实物控制样板的封板:承包人应参照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产品设计控制样
板与清单,提交不低于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说明书或承包人投标时承诺同
品牌/同系列/同规格标准与档次的“施工控制样板”(材料/产品)实物与相关资
料,供发包人、设计师与监理人共同确认。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对实物控制样板及
材料档案有效性承诺书签字后,由监理人进行封板与保存材料档案有效性及承诺
书。作为材料采购进场、在批量中抽样对板、检测、验收及双方发生不同歧义时
进行第三方仲裁的依据;
2)非实物控制样板的约定:承包人对在发包人提供“材料/产品设计控制样
板清单”外的材料/产品(非实物控制样板),设计文件与“技术说明书”有约定
的,按相应要求报送“施工控制样板”(材料/产品)实物与相关资料,供发包人、
设计师与监理人共同确认。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在对施工控制样板及材料档案有效
性承诺书签字后,由监理人进行封板与保存材料档案有效性及承诺书。作为材料
采购进场、在批量中抽样对板、检测、验收及双方发生不同歧义时进行第三方仲
裁的依据;
49.10 承包人采购材料及设备:包含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产品设计控制样板与清
75
单中推荐品牌的材料及设备。
49.11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及设备时,发现
所检查的材料及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合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全部退货、返
工,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
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
10万元处罚违约责任;
(2)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承包人承担15万元处罚
违约责任;
(3)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
次达5次,承包人承担5万元处罚违约责任。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1 “进入现场检验试验” 此条款改为:
50.1.1 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
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0.1.2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
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招标文件、合同、施工图
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
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
合招标文件、合同、施工图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监理工程
师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
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
实施,其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将付给
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由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50.1.3 政府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扩大抽检项目的
76
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政府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承包人应返工,直到
达到抽检合格为止;如政府质监部门经两次监督抽检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
除本合同,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0.1.4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及有关规范要求施工,对施工各工序
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检。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
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
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50.1.5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
承包人必须在 5 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
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
整改的,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0.1.6 无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
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
50.1.7 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
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
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50.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 此条款改为:
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按穗建造价[2013]29号等文件的规定执
行。
50.5 “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 此条款改为:
50.5.1 当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要求进行反复检
77
查、检验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
但反复检查、检验后结果证明材料、设备符合本工程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检
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通过反复检查、检验后结果证明材料、设备不符合本工
程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全部工程或其部分工程未
能通过检验,则工程验收人员或总承包人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按照同样的条件
和情况重复该检验。对于这种重复检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应由总承包人承担。
50.5.2 除合同约定的检测、检验项目外,发包人可以另外委托国家质量检查机
构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储运
全过程,工程成品与半成品,施工过程等进行第三方检查、检验,承包人须提供
便利条件(含水、电及垂直运输等)。对检查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测费用由
承包人负责。
50.5.3 本工程除通过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验收外,还须通过有关
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及申请和领取使用许可证,其所需之一切费用视为
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0.5.4 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则总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查找工
程缺陷的原因。除非该缺陷是不应由总承包人负责的,否则总承包人为查找缺陷
原因工作的一切费用应由总承包人承担。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在本单位用地红线内提供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设施接驳点。
52 工程质量检查
52.2 “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 此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及时对关键工序和隐蔽部位在施工前、施工中、施
78
工后的典型阶段进行拍照留存。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发包人完整提供每一个
施工对象的同一角度、同一位置的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彩色对比照片(同
时提供电子文件)。
52.3 “工程质量不达标准”此条款改为: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
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
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顺延。
52.4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此条款改为:
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有权对合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对监理
工程师、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予以积极配合,避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此条款改为: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承包人在隐
蔽工程覆盖前或完成各专业分部、特种分项工程施工经自检合格后,在隐蔽
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书面申请,
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
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
要的资料和协助。验收人员组成包括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设计人、承包
人及后续关联工程承建等有关单位。
上述工程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确认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上述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
修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
79
53.2 “参加验收的限制” 此条款改为: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按第53.1款规定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
能隐蔽和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作业。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书面通知申请后48
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
行隐蔽作业,监理工程师应予承认。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
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会同验收的,监理工程师可拒绝验收
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监理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
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进度款,
监理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
责。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 54.1 款规定重新验收。
53.3 “验收结果的确认” 此条款改为: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
确认,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
返工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53.4 “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 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或留存样本,保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
能充分检查和测量覆盖或隐蔽的工程,并将结果保存作为日后检查之用,否则后
果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54.1 “重新验收” 此条款改为:
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
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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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合格的,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剥露、开孔费用及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
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4.2 “额外检查检验” 此条款改为:
当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进行规范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
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
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 50.5 款、第 52.3 款规定处理;没
有缺陷的,如属重新检查验收,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55. 工程试车
55.1 “试车内容”此条款补充: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试车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56、工程变更
56.2 “工程变更内容” 此条款改为: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内容、质量或数
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任何工作的增加或删减;
(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
(5)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
(6)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上述工程变更除专用条款第 68、72 条规定外的工程变更合同价款不调整(合
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工程变更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
同发出变更指令,没有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签署的书面意见,承包人不得
81
进行上述变更,相关工程造价发包人不予承认。
56.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本合同无此项奖励。
57.竣工验收条件
57.2 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求
57.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前 14 天内,应
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竣工图及有关资料一式六份(竣工验收时签发的文件除外)。
57.2.2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 市城
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
57.2.3 工程基本完工时,承包人在(预)验收完成后,认为满足工程竣工验收条
件时,方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单位工程预验收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预验合
格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58. 竣工验收
58.1 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全部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完成工程合同规定的全
部工程内容和义务,其工程质量达到工程合同规定标准。
58.2 “核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此条款改为:
核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8.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
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
82
58.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
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
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 28 个日历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58.2.3 发包人应在验收后 14 个日历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
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58.2.5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
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58.2.7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相关规定办理。
58.2.8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
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58.2.9 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
监理人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
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
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
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58.2.11 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
(1)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竣工验收要求对分包单位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
性审查。
(2)承包人有义务对专业管理、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
案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广东
83
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xx市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资料编制目录》等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
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
58.2.12 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
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
范制订的针对本标段工程特殊子项的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58.2.13 专业分包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再报监理人进行监
理预验,合格后由该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人、发包人
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参与验收。
58.2.14 专业分包工程不需要办理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再报监理
人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分包单位、承包人、施工监理人、发包人协商
验收。
58.2.15 承包人必须负责组织竣工联合验收,对联合验收意见积极整改。
58.3 组织验收和确认:
(1)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及规范要求后才向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竣工预(初步)验收通知书,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
行预(初步)验收。预(初步)验收发现的问题,承包人按要求认真整改。
(2)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预(初步)验收通过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
人提交肆套承包范围内完整且符合《xx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要求的工程
竣工图及有关技术档案资料一式肆份(均为原件),并按规划部门要求出竣工通
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协助发包人办理规划验收。
(3)承包人提交承包范围内的竣工资料后10天内,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审查并书面确认竣工资料是否符合合同及规范要求。自竣工资料符合规定的要求
之日起10天内由发包人牵头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通过评定达到合格标准之日
起则视为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日期。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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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施工,直到达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及规范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4)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天内办理工程交接并移交验收证明文件。
(5)承包人按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xx市城市建
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
的工作。
(6)竣工图及竣工备案资料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确定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
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双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约定进行工
程竣工结算。
58.4 “组织验收的限制” 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按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 7 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
收合格。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
√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
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
(1)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
包括:
(2)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时间为 ,其范围
包括:
(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
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
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按照第 58.2 款、第 58.6 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
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85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
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8.9 “施工期运行” 此条款补充:
√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
部位的名称、运行的时间如下:
(1)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2)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58.10 竣工清场
√ 另作约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
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照发包人要求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建筑物周边(含施工围蔽围墙等)及其附近道路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
工程师指示全部清理运出施工场地;
(5)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
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可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
的款项中扣除。
5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 另作约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7 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
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
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58.13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 此条款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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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 86.4 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
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增加以下条款:
58.14 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58.14.1 承包人的工程档案资料必须按《xx 市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
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279 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
定》(建设部 90 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不低于 GB/T50328-2001 版,按政府主管部门
最新要求)和《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不低于 GB/T50323-2001 版,按政府
主管部门最新要求)执行,并满足发包人对档案资料管理、收集、汇总、整理的
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做好整个工程的档案的收集、汇总、整
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 xx 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
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
(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六份:
(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
(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
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将竣工档
案提交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核,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
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承包人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及移交工作。工程
竣工验收后 1 年内不能完成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及移交工作的,承包人承担
违约责任。
58.14.2 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工程竣工
验收前,承包人在原来的施工图电子文件基础上重新绘制竣工图电子文件。竣工
图电子文件提交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新绘制的竣工图纸
一式六份。竣工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竣工图纸应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
87
所有设计修改通知单为依据,并出完整新图组成最后竣工资料。电子版施工图和
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8.14.3 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
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同时,并不免除承
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
58.14.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
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金额赔偿责任。
58.15 分包单位竣工资料管理
58.15.1 承包人应督促专业施工单位完成相关专业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收集、汇
总、整理,需要时签章。
58.15.2 统一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收集齐所有竣工备案资料(竣工资料一式六份,其中发
包人留 3 份),对于其他相关专业单位提供的资料,有责任进行跟踪和协调,
及时向发包人反馈收集进度和协调情况。
(2)收集齐所有竣工备案资料后,负责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备案资
料,并向发包人反馈备案办理进度情况。
(3)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合同中施工范围内符合规范要求和规定的竣工资料。
做到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缺项,不漏项,审批手续齐全,施工组织(方案)、
总结内容针对性强,原材料、建材送件检批数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记录、检测报
告、安全功能抽查记录齐全、合格。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88
59.1 缺陷责任期计算: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9.4 重新检(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
能,承包人应按照第 54 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合同
当事人中的责任方承担。
5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入工程
现场,并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59.10 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
方承担。监理工程师应会同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查清属于质量缺陷以外损坏的原
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
的费用。
61. 工程量
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另作约定:
(1)承包人承诺,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和承包总价所包含的内容与
工程量,与招标文件、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标准与规范相符,不存在
应在工程量清单或报价中计量报价而未计量的工作,所有综合单价作为日后结算
的依据(不平衡报价除外),不因任何因素进行调整。
(2)承包人承诺,投标文件已按其对合同条件、工料规范及招标施工图纸
(含补充说明)所述之理解及/或计算,并在此工程量及单价表内复核数量、填
报单价及总价,所交投标文件的工程量及单价(合价)表内的项目及数量准确与
否的风险归承包人,承包总价(合同总价)维持不变。
89
61.2 清单的工程量约定:承包人承诺,工程量清单和承包总价(合同总价)
所包含的内容与工程量,与招标文件、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标准与规
范相符,不存在应工程量清单或报价中应计量报价而未计量的工作,且答疑修正
后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本工程招标范围界定的全部施工内容不存在任何工程量
的遗漏,即使在合同签署及履行期间发现有工程量漏缺或偏差的清单项目,承包
人已在综合单价及总价中综合考虑并已包含上述所有费用。
62.工程计量和计价
62.1 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内容”此条款改为:
按专用条款 72.2 款约定。
62.2“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 此条款改为:
按专用条款 72.2 款约定。
62.3 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承包人应按照第 81.1 款规定向造价工
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 14天内核实工程量,
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按相关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送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批
后,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62.5 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通用条款的本款不适用。
63. 暂列金额
63.1“暂列金额的用途” 此条款补充:
本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元。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
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
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
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
额),在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时不包括此部分费用。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变
更事件进行计算,如未发生变更,将扣除全部暂列金额,变更计算方法按专用条
款第 72 条执行,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0
63.3 “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 此条款款改为:
承包人应提供全部工程实际发生费用(包括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
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等。
64.计日工
64.2 “计日工的确认” 此条款改为:
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 小
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八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
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14 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发包人审
核,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或支付的依据。
65. 暂估价:本发包工程无暂估价项目。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
(1) 提起竣工奖额度
√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
(2) 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 5%,即 元。
√ 另作约定: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66.2 误期赔偿费
(1) 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 / 。
(2)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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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作约定:
a.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工程设备和电缆供货、电缆沟开挖等土建施工节点工期完
工时,每延期一天(除合同规定可作工期顺延情形外),发包人暂扣承包人相应
工程合同价 0.5‰的违约金。如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设备安装、电缆敷设工程施
工时,将设备和电缆供货、电缆沟开挖等土建施工所延误工期追回,则根据追回
工期天数返回设备和电缆供货、电缆沟开挖等土建施工工程暂扣承包人的违约
金,返回时间与本合同工程设备安装、电缆敷设工程完工后进度款支付时间相同;
b. 承包人未按设备安装、电缆敷设工程节点工期完工时,每延期一天(除合
同规定可作工期顺延情形外),发包人暂扣承包人相应工程合同价 0.5‰的违约
金。如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系统整合安装、测试、调试工程施工时,将设备安装、
电缆敷设工程所延误工期追回,则根据追回工期天数返回设备安装、电缆敷设工
程暂扣承包人的违约金,返回时间与本合同工程系统整合安装、测试、调试工程
完工后进度款支付时间相同;
c. 承包人未按系统整合安装、测试、调试工程节点工期完工时,每延期一天
(除合同规定可作工期顺延情形外),发包人暂扣承包人合同价 0.5‰的违约金。
如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及送电工程施工时,将系统整合安装、测试、调
试工程所延误工期追回,则根据追回工期天数返回系统整合安装、测试、调试工
程暂扣承包人的违约金,返回时间与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及送电工程完工后进度
款支付时间相同;
d. 承包人未按竣工验收及送电工程节点工期完工时,每延期一天(除合同规
定可作工期顺延情形外),发包人收取承包人合同价 0.5‰的违约金。 若该工期
延误超过 90 日历天时(除合同规定可作工期顺延情形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承担发包人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67. 工程优质费
67.1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
92
√ 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已包含在投标价中。
67.2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额度:本款不适用。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1 “约定合同价款” 此条款改为:
合同价款的约定:
(1)本工程按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及施工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项
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等的合同全部要求和承诺,以合同价款:人民币(大
写)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即为中标价款。
(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投标
综合单价不调整,固定合同总价包干【除专用条款第 68.2 款规定允许调整的(合
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且任何形式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必须是经
监理人和发包人共同确认的书面文件和材料】。其他风险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3)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专用条款68.2条。
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此条款改为: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包括: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
√ 另作约定:按照第 69 条至第 76 条的规定执行。
69 后继法律变化事件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不予调整。
93
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70.3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调整价款的方法:
√ 按以下方法调整: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
对项目特征描述应被认为是与对应施工图完全一致的,如果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
出现招标施工图纸(含补充说明)与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的特征描述不一
致时,本工程实施按其中标准较高、要求较严格、符合最新规范的要求执行,合
同价款也不予调整。
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71.1 通用条款第 71 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的规定均不适用,本
项目承包人承诺,工程量清单报价和承包总报价的报价范围与答疑修正后的招标
工程量清单完全相符,且答疑修正后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本工程招标范围界定的
全部施工内容不存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即使在合同签署及履行
期间,发现有遗漏的清单项目,也视为承包人已在总价中综合考虑了并包含上述
所有费用。
72. 工程变更事件
72.1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此条款改为: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除发生下列情况外,合同总价不再调整:(1)
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确认的新增项目;(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
洽商、现场签证。以上可调整事项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共同书面确认,可以作为
工程变更费用调整的依据, 其增减部分工程量按实调整。新增项目、设计变更、
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结算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
(1)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项目,综合单价按中标的工程量
94
清单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
按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综合单价执行;
(2)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中标的投
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
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
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
(3)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或双方对类似项
目的认定有争议,则按下列办法执行:
1)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广东省
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
工程综合定额(2010)》、《xx 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1)》、《广东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粤建市函【2016】1113 号》、《穗建造
价【2016】30 号》文件及广东省 xx 市现行相关计价文件编制。工程费率沿用投
标报价中时相关工程的费率;若上述定额都没有相应子目,则由承包人提出报价
申请,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执行;人工、材料及机械单价按 2016 年第
一季度《xx 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的主材价格,部分材料参考 2016
年第一季度《xx 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情况调
整;
2)人工费的计取:按中标的投标文件人工单价不再调整;
3)材料费的计取:投标报价中已有的材料,按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作为结
算材料价;如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出现两个以上的材料价,则按最有利发包人的
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价,参照施工期间的 xx 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
“xx 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综合价格缺项的参考同期《xx 地区建设
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相应品牌的价格下浮 15%,若综合价格或厂商
信息价均没有的,承包人按市场询价,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确定;
(4)当实际施工中只发生主材【仅指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镀锌钢管管
材、镀锌钢塑复合管管材、镀锌电线管管材、电线、电缆、线槽桥架】设计变更
时,则只调整主材价差(核减原来材料含量×原来材料单价,增加变更后材料含
量×变更后材料单价)、规费和税金,其余一切费用不得调整;
95
(5)当实际施工中发生主材品牌在本合同文件所提供的推荐品牌范围内(或
按施工合同约定选用同档次其他品牌)的品牌调整,其单价不变;
(6)计日工: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
或工作产生的计日工,工日数量按现场确定的数量,工日单价按施工时期 xx 市造
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综合工日、借工和时工的日工资价格;列入其他项目费并计算
规费和税金。
(7)变更、调整、增减的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出报价书,送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由发包人审定。
72.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此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1)本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综合单价不调整(不平衡报价除外),固定
合同总价包干。若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第 80 条执行。
(2)投标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时的调整方式
A.严重不平衡报价指以招标控制价所对应的预算综合单价乘以中标浮动率
得出的综合单价为基价,投标综合单价>(1+100%)×基价的报价。
B.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不平衡报价投标文件(或
评标过程中未发现,而在评标后发包人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
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评标委员会(发包人)有权在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
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算术校核和修正,对不合理报价进行复核和调整。
72.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此条款改为: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措施项目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干使用,措施项目费不予调整。
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此条款改为: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以下方法调整:不予调整。
96
72.5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 此条款改为: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减少项目按相应项目的投标报价扣减,不予补偿。
增加以下内容:
72.6 其他:
(1)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
提出通知要求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
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
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
的时间是指承包人收取变更通知时进行登记交接的时间。
(2) 确定变更价款
1)发生上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 7 天内按合同
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建议送交监理人。
2)在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时,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编制变更工程的
预算,提供变更依据及详细的计算资料和所需的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
核。
72.7 工程变更管理
所有的工程变更必须以发包人签署的书面意见为实施依据,否则,所增加的
工程造价发包人不予承认。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
73.1 ~ 73.2 条款改为: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编制说明)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
其工程量已被认为是准确和完整的,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已确认其与实际施
工图工程量无差异或已接受了存在的差异(如有),并在综合单价及总价中综合
考虑其费用。即使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所指的差异,对应的分项工程结
算工程量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也不予调整(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7
73.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此条款改为:
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工程量存在偏差或漏缺项目时,措施项目费不调
整。
74.费用索赔事件
74.5 “无权索赔”此条款改为: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 74.2 款至第 74.4 款规定,则承包人无
权获得索赔。
74.6 “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此条款改为: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 28 天内
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
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协
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若任何一方
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86 条约定处理
争议。
74.7 “反索赔” 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
定向承包人索赔:
(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
其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2)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
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则发包人直接按合同
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3)如果发包人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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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
(4)如果上述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
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索赔额,否则发包人将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86
条的约定处理。
75. 现场签证事件
75.2 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
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
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
证要求。
若签证事件发生时,需使用没有被监理工程师批准过的施工方案,则必须
将该施工方案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发包人
将按最经济的施工方案对该签证进行计价。
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的时间提交。
√ 另作约定:按合同工程变更申报及审批程序处理。
75.4 现场签证的要求:
现场签证报告中须列明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机械台班数量,
单价及计价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2.2 条规定执行。
75.7 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编制相应签证的预算报监理人、
发包人审核。
增加以下内容:
99
75.8 现场签证的其它约定:所有涉及本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投标时承包人均
应已充分考虑,承包人不应以现有提供的各种条件不满足运输、制作、起吊安装、
堆放保管条件为由而要求签证。同时也不应以实际施工条件与招标时发生变化作
为索赔任何费用的依据。
76. 物价涨落事件
76.1 “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此条款改为: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76.2 人工费的调整方法:合同执行期间,人工费不调整,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
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另行追加合同价款。
76.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 此
条款改为:
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费用调整方法:
主材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5%时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当土建和市
政主材(主材仅指水泥、商品混凝土、钢筋)及机电安装主材(主材仅指镀锌钢
管管材、镀锌钢塑复合管管材、镀锌电线管管材、电线、电缆、线槽桥架)价格
的平均变化幅度超过投标时相应主材价格的±15%(用施工期间《xx 建设工程造
价信息》综合价平均值与投标时《xx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主材综合价相比较)
时,经发包人同意,对主材差价超出±15%的部分予以调整,±15%及以内部分不
予调整。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与其它材料设备价格不因物
价涨落而调整。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停工期间的主材价不参与主材平均变化
幅度的计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主材价格平均变化幅度值取实际施
工期间主材价格平均变化幅度和计划施工期间主材价格平均变化幅度两者中最
小值。
1)当价格上涨超过 15%时,按以下原则调整主材价差:
价差=[施工期间季度 xx 地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指导价格)— 1.15×
100
2016 年第一季度 xx 地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指导价格)] ×消耗数量
2)当价格下降超过 15%时,按以下原则调整主材价差:
价差=[施工期间季度 xx 地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指导价格)— 0.85
×2016 年第一季度 xx 地区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指导价格)] ×消耗数量
(3)当价格上涨超过 15%时,承包人须在施工时期 30 日历天内提出书面主
材价差调整要求,并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确认,否则主材价差调整不予调整。
(4)当价格下降超过 15%时,发包人在任何时期均可提出书面主材价差调
整要求。
76.4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确定”此条款改为:
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76.3 约定执行。
78. 支付事项
78.2 “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 此条款改为:
计算利息的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另作约定:不计利息。
79. 预付款
79.1 “约定预付款及管理” 此条款补充: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
预付款的约定:
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金额为合同价款 10%的履约银行保函后,合同双
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合同正式生效之日
起 10 天内支付承包人的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
101
79.3 “预付款支付的限制” 此条款改为:
发包人依照第 79.1 款“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约定,按时申请支付承包人
预付款,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施工,不得以因暂未收到预付款为由而暂停施
工,否则按违约处理。
80. 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 “内容、范围和金额” 此条款改为: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
(1) 内容和范围: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 另作约定:按通用条款,同时承包人进场后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施工
中所有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工伤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如承包人不向保险公司投保所致的工伤及安全事故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安全
及文明施工需按当地建设局有关规定及施工组织设计执行,安全施工措施费及文
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得调整。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 )。
80.2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 此条款改为:
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本工程按照《xx 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规
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独立费用,专款专用。承包人应按要求把安全生产措
施费的使用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报给监理人,接受监理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
监督管理。承包人不按要求接受监督管理的,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安全措施费,因
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80.3 “费用支付” 此条款改为: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相关部门、机构审定的本工程招标控制
价及《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
通知》(穗建筑[2008]967 号文)及相关补充说明执行,从工程施工中标
价中提取,专款专用。由建设安监机构和监理人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
安全生产检查,达到合格者经安监机构批准,一周内划拨给承包人。经
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 6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 30%,工程竣工,
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 10%。
81. 进度款
81.1 “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补充约定
支付期限:
(1)电房设备、电缆进场完毕,且电缆沟开挖等土建施工完成后,工程款(含
预付款)付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50%;
(2)设备安装、电缆敷设完成后,付款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60%;
(3)系统整合安装、测试、调试完成后,付款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70%;
(4)经发包人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送电,并交付使用后,付款至合同
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80%;
(5)结算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送电当天提交该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资料给
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资料(含第 82.6 条约定的全部竣工结
算资料,以发包人确认需完善的结算资料全部齐全之日为准)后 60 天内(其中
含监理人、发包人审计部门审核的时间)完成结算审计并支付至终审价的 95%工
程款。
(6)余额 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 两 年后,如无扣除事
由,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审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
103
起的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
等进度款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81.2 期中付款(即工程进度款)限额为 / 。
81.8 进度款的其它约定:
承包人应将进度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所需的施工机械、工程设备、材料及人
员等费用,如果发包人要求,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票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副本以
证明进度款确实专款专用。
82. 竣工结算
82.1 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 82.2 款至 82.5 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本工程的结算均以有关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编制本工程的
结算书送监理人审核,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终审结算为准。
82.4 “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 此条款改为:
复核结算文件:
承包人必须对其提供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如有)供应数量计划负责,若经最
终审核机构审定的工程结算数量与承包人提供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供应计划总量
有差额,此差额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在结算款中一并扣除。
(1)承包人迟延提交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
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
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
(2)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
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
(3)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审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
104
整引起的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
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4)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
格式签订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双方严格按照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
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5)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
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
间内又提不出正确理由时,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政府有关评审部
门共同盖章确认即可。
增加以下内容:
82.6 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要求:
(1)如招标文件中有对工程竣工结算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2)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交付使用后,承
包人应在 45 个日历天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并提供一份完整的工程结算资
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结算资料交到监理工程师后,监理工程师必须在 28
个日历天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发包人和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前,
按现行规范及验收标准向发包人提供两套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在工程竣
工验收时备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90 个日历天内将竣工资料(含竣工图)一
式四份(其中三份为原件)和工程结算连同竣工报告一式四份交发包人,不按时报
送按延误工期违约处理。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送交结算资料后,由发包人委
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经发包人审定确认后,再通知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3)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包括绘制本合同竣工图)由承包人全面负责
按规定整理一式四份提交给发包人,整个项目竣工资料(含电子文档)编制包含
在合同价中。
(4)承包人必须如实编制工程预算、工程变更、结算。如果承包人报送的工
程预算、工程变更、结算审减率超过 10%,超出部分的咨询费由承包人支付(按
《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 号)附
件收费标准表第 5 条执行),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并不需征得承包人同意。
105
(5)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审核单位有最终的结算审定权。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提供以下竣工结算资料:
1)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
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
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
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上述两部
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光盘。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及现场计量表)(含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应
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依
据的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
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书中反映。用电脑编制的
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拷贝光盘。
3)钢筋抽料表(土建、市政等专业适用):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
电子文件,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
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
4)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
其相关人员签字,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审核人签字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经
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
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减,在结
算审核中不予考虑,在竣工图编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
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
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
工程师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
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
的右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
6)图纸会审纪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
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106
7)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
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
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盖章确认。设计变更须符合本合同要求。
8)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
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9)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
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
知要求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发包人施工指令
要求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0)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
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
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盖章确认。
11)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
二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由承
包人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
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
12)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
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
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
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
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
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3)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
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工程师和
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
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
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
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工
107
程师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
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
14) 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
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
支付的费用证明等。
15)移交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
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
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
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16)材料设备进场进场报验单;
17)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
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
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以上资料,必须清晰工整,并整理成册。
82.7 结算方法
1)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价 款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的 价 款 (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其他增加款项-其它扣款- 暂列金额)。
2)白蚁防治工程: / 。
3)总承包服务费的结算方法: / 。
4)措施项目费的结算方法: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结算时不作调整)。
5)其他项目费的结算方法:
a、暂列金额的结算方法:按实际发生变更事件进行计算,如未发生变更,将
扣除全部暂列金额,变更计算方法按专用条款相关约定。
b、暂估价的结算方法:本发包工程无暂估价项目。
c、预算包干费及除 a、b 条款之外的其他项目费不予调整;
83. 结算款
108
83.1 提交竣工支付申请
(1)竣工支付期限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28 个日历天
内。
√ 另有约定:工程结算总价=合同价款+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其他增加款项
-其它扣款- 暂列金额。结算时,保修金部分的发票一并提供。发包人收到经政
府主管部门最终审核并经承包人、发包人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90
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111 个工作日起,每推迟
一天,发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竣工
结算价尾款的违约金。
84. 质量保证金
84.2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条款的 3%,即 元。
√ 另有约定:工程结算款(含补充合同、协议)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 3%扣
留。
√ 另有约定:工程结算时按比例扣留,扣留的比例为 5%。
8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此条款改为:
发包人无息返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完全履行缺陷保修义务,在工程竣工结算
完成且合同规定所有其他义务均已完成,则在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满 2
年后,14 天内支付质量保证金的 80%(如有发生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
偿费的,则须扣除该部分费用,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5 年期满后返还
109
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有发生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的,则须扣除该
部分费用,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85. 最终清算款
85.1 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1)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提交份数: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约定份数执行。
提交期限:承包人在质量保证期满,且完全履行缺陷保修义务后的 14
个日历天。
(2)最终清算支付时限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 14 个日
历天内。
□ 另有约定:
86. 合同争议
86.1 “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 此条款改为:
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
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
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 7 个
日历天内撤离现场。但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非发
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单方面停工或不按合同节点工期
按期进场施工和故意拖延竣工,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发包人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
的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6.4 调解或认定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
110
86.6 仲裁或诉讼
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向合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7. 合同解除
87.1 “协商一致解除” 此条款改为:
(1) 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解除书面协议后,合同解除。
(2) 因本合同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的,合同解除。
87.2 “不可抗力导致解除” 此条款改为: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签订合同解除书面协议后,合同解除。
87.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催促后的 28 天内仍未开工的;
(2)按照第 33 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 35.1
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 28 天或累计停止施
工时间达 56 天的;
(3)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
未按要求改正的;
(5)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
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
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
(7)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111
(8)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10)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11)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
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2)承包人违反第 18 条和第 51 条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合同约
定进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经监理工程师指
正后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部分或
全部解除合同。
(13)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
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
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
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4)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标准,承包人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
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
同。若连续 3 次或累计 4 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
(15)承包人违反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被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 3 天
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仍然不予整改及不发放拖欠的款项,导致民工
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
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
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
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6)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
87.4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 此条款改为:
(1)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 34.2 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
56 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112
(2)按照第 35.4.1 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或累计
停工时间超过了 70 天的;
(3)发包人按照第 5 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重大缺陷或按照第 48 条
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
包人多次催告后,发包人未修正或更换的。
(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
的;
(5)发包人未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8.1 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
催告后 56 天内仍未支付的;
(6)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
(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增加以下内容:
87.7 部分解除合同:
(1)因承包人违约导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
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
113
(2)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
对于未到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发包人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发包人只
确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
的工程,承包人应在 7 天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否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第三方负责拆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承包人在 7 天内未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
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
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
由承包人在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承担。
(4)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
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否则,承包人
须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5)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施工合同总金额的 5O%时,发包人有权全部
解除合同。
(6)由于合同解除导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全部
赔偿。
87.8 全部解除合同:
(1)因承包人违约致全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全
部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
(2)承包人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必须在 2 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 7 天内
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和支付。停工 3 天内,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
114
清点,清点规则参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
(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
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
单位签订施工
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否则,承包人须承担工期延误的违
约责任。
(5)由于合同解除导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全部
赔偿。
87.9 合同解除后资料移交:
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 14 天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
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
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87.10 合同解除后结算、清理及保修的权力及责任: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
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
87.11 合同解除后的保密约定:
合同文件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交还其持有的所有
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密码
等,并保证在承包人停止执行工程后的任何时间都不使用、利用、告知他人任何
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密码。
115
如因承包人未严格执行上述保密条款而导致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承包人均应负
责全部赔偿。
88.合同解除的支付
88.2 “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此条款改为:
根据第 87.2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
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承包人按施工进度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直接投入到施工现场,尚未形成成品(尚未完全达
到合同计价条件的半成品)的费用;
(4)根据第 31.3 条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82 条、第 83 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
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 56 天内将其差
额退还给发包人。
88.4 “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 此条款改为:
根据第 87.4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
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承包人按施工进度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
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89.合同终止
89.1 “合同解除后的终止” 此条款改为:
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 86 条至第 88 条规定的权利外,本
116
合同即告终止,但不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应享
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清算、保修等合同条款规
定的效力。
91. 保密要求
91.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94. 合同份数
94.1 约定提供合同文件
提供合同文本: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
□ 另有约定:
94.2 正副本效力
合同的份数:
正本 陆 份,副本 陆 份。
其中:发包人正本 肆 份,副本 贰 份;承包人正本 肆 份,副本 贰 份。
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补充条款
96.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转包,必须分包的少量子项工程和专业
工程,事先需取得监理人、发包人的审查和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否则,发
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承包人履约保
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
部分,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6.1 安全、文明、科学、规范的施工要求及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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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按照 xx 市有关要求办理好相应的施工手续,并
报发包人同意方可开工。
(2)施工范围的具体位置及可交付承包人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由承包人根据
现场勘察情况报发包人同意确定,建筑轴线控制基点由承包人联系规划局提供。
(3)承包人必须保证在收到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后 15 天内与发包人签署承包
合同,7 天内进场作好施工准备,15 天内提交有关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和进
度计划。在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相关工作(如主要材料厂家、材料品牌的选择报验、
配合比试验、土工试验、场地原地面标高测量、导线放线及复测工作、水准点加
密、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等工作),并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开工或下达开工
令后正式施工。
(4)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
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如果未经工程师及发
包人审批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
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
减更改部分的造价(该造价按广东省相关综合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不下浮);
同时,每擅自更改一次,承包人需支付 1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
(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开发区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
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
组织施工。如违反相关规定,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
5000 元违约金。
(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招标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
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
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7)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煤气管、绿化、路灯、
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
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不能按要求
修复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
(8)场内土方开挖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并按发包人的书面批复进
行调配平衡,不得任意处置,多余土方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外运,竣工退场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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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施工现场,并达到发包人要求;若承包人未及时外运,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
外运,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
(9)在本工程余泥渣土清运施工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
行《xx 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xx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xx 市建设工程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
建筑【2008】60 号)等 xx 市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落实“一不准进,
三不准出”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备资质的运输
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
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进行监管。因违反本款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承包
人承担。另外,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因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
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0)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
及时为专业工程(电信、电力管线、电力走廊、煤气、道路绿化、路灯、交通设
施等)提供工作面及为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各项配合工作给予方便,承包人应
在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的穿插工作面及工期,由于承包人
未能给予专业工程穿插施工,造成总施工工期的延误,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
人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
(11)在工程完成初验及工程实物移交给发包人接收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必
须拆除本工程全部的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清拆,
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12)本招标工程的保修期按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规定的保修期限实
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
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本合同工程规定验评标准组织验收认定。
96.2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机械设备、劳动力到位方面的要求及违约处理:
(1)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
主要管理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在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之前不得更换。如果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人每更换一次,
需支付 5 万元违约给发包人,违约金可直接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果
119
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更换一人,承包人需支付 2 万元违约金给发包人,
违约金可直接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监理工程师
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工程师请假,
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监理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
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3)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谴了各类管理人员,但
若监理工程师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
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
人和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
不得无故拖延。
(4)现场施工时,施工方的现场施工技术员不在施工现场不得施工,否则
发包人可随时要求停工,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若因不负责、或玩忽职守、或严重失职等
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连带法律责任。
(6)如果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文件(合同)中的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投入机械
设备,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未在限期
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需支付 1000 元违约金给发包人。
(7)如果承包人没按投标文件(合同)中的人力投入计划投入人力,经监理
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 1000 元违约金给发
包人。
(8)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超过三次没按投标文件(合同)承诺书承诺投入的
人力、机械、物力组织施工,发包人将作为不良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检查发现承包人没有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进度安排推进工程建设,使主要工序
的工期延误超过 10 天,没有按发包人的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或者按发包人的
意见撤换现场负责人后,仍然无法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发包人将发出书面警告,
警告发出后 15 天内,主要工序的工期延误仍然超过 10 天,发包人将作为不良
纪录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9)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防火负
120
责人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须无条件参加每周的工地例会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
重要会议。如有缺席,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 2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给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没按投标文件(合同)中要求的做好文明施工的相关措施,经监
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整改的,
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 1000 元违约金。
96.3 其他约定:
(1)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与其他工程发生重叠情况,发包人有权取消
重叠部分的工程量,并按照减少的工程量扣除相应的工程款,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另外,由于前述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发包人不予赔偿。
(2)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接受监理人的全过程
监理。
(3)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应积极
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工程结算的认定,具有法定约束力。
(4)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文件来往,双方不得拒绝签收。如果发生
类似事件,发文一方可以监理工程师签收为准,视为送达。
(5)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实际发生的违约金、罚款、扣款等费用,经监理
工程师核实并通知承包人后直接作为财务扣款依据(无需承包人签认或同意),
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工程款不足抵扣的,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6)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承
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7)承包人必须为本企业(含分包单位)现场所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及管理
的从业人员办理平安卡。
(8)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不得擅自变
更,如需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工程款的拨付,
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9) 因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或相关规定,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承包人警告、通报批评及作不良记录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可报请上级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121
97、其他
各投标单位递交投标资料参与投标,均视为接受及认同招标合同及招标人
(发包人)制发的各项相关建设管理办法。如中标人不按合同履约及未遵守招标
人(发包人)制发的各项相关建设管理办法,招标人有权依据合同相关规定要求
中标人承担相应责任,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
附件一 《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厂家)》
122
序号 类别 项目特征 推荐品牌
1 高压开关
1、ABB
2、施耐德
3、西门子
2 电缆
1、xx 电缆厂有限公司 2、
xx 南洋电缆有限公司 3、xx
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4、广东电缆厂有限公司
5、xx 市庆丰电线厂有限公司
3 0.4KV 低压
母线
1、xx 电缆厂有限公司 2、
xx 南洋电缆有限公司 3、xx
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4、佛山
新南达电缆厂有限公司
4 变压器 名称:干式变压器
1、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2、xx 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3、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5 高压柜 专变高压室内
10KV 开关柜
1、xx 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xx 市万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3、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6 低压柜 名称:低压开关柜
1、xx 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xx 市万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3、广东长电成套电器有限公司
注:投标人应从上述招标人(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厂家)表》中选择
本项目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厂家)或按合同约定选用同档次其他品牌(厂家)。
附件二
123
廉 洁 合 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洁建设,保证工程
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
合同工程的廉洁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
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
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为谋取商业目的而泄露商业秘密。
1.4 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警示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
电话,监督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建设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严重,及
时给予提醒和纠正,向所属上级行政部门、纪律检察等部门报告。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吃请、节礼、礼金、有
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
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
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
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
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经济活动。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
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124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
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
公用品等。
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
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
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据不良记录上报主管行政
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
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
或其上级部门 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 (工程名称)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
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 份。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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