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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15 发布
保险学
第一章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风险组成要素:风险因素(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
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价值的消灭或减少)、风险载体(人身或财产)
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个人为了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而进行决策和实施的过程
风险管理基本方法:风险规避、损失控制(防损、减损)、损失融资(为了偿付或冲抵损失而采取的资金融通的措施,称为损失融资:自留、转移)
风险管理的效率原则:要求期望损失的边际减少等于采用风险管理手段的边际成本。其中,“期望损失的边际减少”实际上就是采用风险管理手段的“边际收益”。)
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①是③产生和存在的前提。①的发展是③的发展的客观依据。③是②的传统有效的措施。③经济效益受②管理技术的制约
 
第二章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核心要点:(1)经济保障是本质特征(2)经济保障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3)经济保障的费用来自于由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4)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5)保险由经济保障的作用衍生出资金融通的功能
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1、有大量独立同分布的风险标的2、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确定的 n 3、损失在时间、地点和金额等方面是易确定的4、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5、巨灾一般不会发生6、经济上的可行性
近代保险的起源与发展:(1)近代保险制度发展从海上保险开始,意大利热那亚,冒险借贷(船舶货物抵押借款)是现代保险雏形(2)火灾保险为财产保险前身,1666年伦敦大火,次年巴蓬建立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差别费率制(3)1693年哈雷,第一张生命表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基本:分散危险(内在,手段)补偿损失(外在,目的)
派生:积蓄基金功能、监督危险功能
宏观: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有助于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和增加国际支付能力;有助于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有助于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
微观: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危险管理;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第三章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付保险金。但与一般双务合同也不同(2)射幸性:来源于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产险)。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3)补偿性: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4)条件性:规定条件满足才履行义务(5)附和性:一方提出内容,另一方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6)个人性:主要体现在产险。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本人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利益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经济利益:本人/血缘关系亲属,抚养扶养赡养/债权债务/劳动关系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体不合格、客体不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不合法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第四章
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保险市场特征:直接交易风险、交易具有承诺性、信息不对称程度高、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
保险市场的运作原理:风险聚集与转移、风险经营与损失分担、供求机制
市场机制及其内容:保险市场机制是指将市场机制应用于保险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及竞争规律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
保险供给(量)是在一定保险价格条件下,保险市场上保险供给者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保险需求(量)是指个人或经济单位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一定保险价格条件下,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从保险人那里收取佣金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为什么需要保险监管:(1)保险业决定了监管的必要性(2)监管有利于实现宏观经济调控(3)监管有利于公共政策的推行(4)监管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对保险人、保单格式与费率、偿付能力、保险中介、再保险公司、跨国保险活动
保险法律调整对象: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主要通过保险业法进行调整。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主要通过保险合同法进行调整。
适用范围:1、对人效力——《保险法》适用于保险监督管 理部门和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种类型:属人主义、属地、保护、属地为主,并与属人及保护结合
  1. 空间效力——《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2. 时间效力——《保险法》生效于2009年10月1日。
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一)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二)自愿原则
  • 境内投保原则(四)专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原则(五)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章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一)必然性(二)分散性(三)死亡风险随被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一)多为长期性业务,使用均衡费率(二)对每份寿险保单逐年提取准备金(三)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保单调整的难度大; 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三)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四)一般为长期性合同
年金保险也称养老金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期间, 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如未到领取日被保险人身亡, 退还所交保费(不计息)和现金价值中较高者
新型寿险产品:保额、保费、利率、现金价值等相对可变
创新型人寿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
特点:具有保险与投资双重功能;独立账户,运作透明;保障水平不确定;收益与风险并存
投资连结保险/变额人寿保险:基本寿险与投资账户的组合;同时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投保人所缴保费首先被扣除相关费用,然后分为保障成和投资资金;保费缴纳固定;保险金额不定;每期保费分为三部分:手续费+保险保障金+投资基金
分红寿险特点: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红利来源:死差益、利差益、费差异;红利领取: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缴保费、缴清增额保险;每年将不低于70%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万能人寿险特点:分为保障部分和投资部分;保费分为三部分, 保险人的手续费+提供保障利益的保险保障金+个人账户(可随时续缴保费和调整);基本保险金额可调;个人账户现金价值有最低收益率保障,投资者不能选择投资组合;个人账户中的现金价值可提前部分支取
变额万能人寿险:与万能基本相同。但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组合,投资帐户无保底收益率
健康保险特点:疾病的三个条件(非明显外来,非先天,非长存);保险金给付具有补偿性;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赔付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一年以上为长期健康险, 一年及以下为短期
观察期条款:一般90天;对因意外伤害引起的无观察期(费用共担)
人身意外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类似之处:保险事故类似;保险责任类似;保险期限类似;保费缴纳与费率确定原则类似。不同之处:人身无价,保险金额可以定得很高,部分给付性质:死亡和残疾保险金给付不受损失补偿原则约束;被保险人有时还可得到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财产险公司和人寿险公司都可经营这一险种
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义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费。条件:合同满两年;投保人未停止缴纳保费。意义: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
 
 
利率波动与寿险产品创新
(1)传统的人寿保险采用固定利率,但这样做有其固有的弊端:
A.若利率设定过低,会使产品失去市场竞争力,若利率设定过高,可能会使公司遭受利差损。
B.并且由于寿险保险期限长的特点,固定利率不能应对因通货膨胀而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
C.市场利率在长期具有相当大的不稳定性,若采用固定利率,无法确保收益。
D.在长期,为了使收益与预期相匹配,保险人的投资渠道受限,只能选择相对稳健而投资收益低的金融产品,不利于企业盈利。
(2)由于以上传统寿险固定利率的弊端,需要对寿险产品进行创新,使其能够应对利率的变动。
例如新型的投资连结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人寿险,将基本寿险与投资帐户相结合,在实现保险的保障功能前提下,实现其投资功能,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除了给付基本的保险金额外,还给付投保人个人投资帐户的净额。
宏观经济周期与寿险产品创新
经济周期是保险公司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从根本上说,人寿保险业的运行和宏观的经济周期的运行应该是一致的。人寿保险在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资产规模等方面都会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
作为经济周期的伴生物,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随着经济繁荣和萧条的交替而周期性地交替出现。
在经济繁荣,有通货膨胀时,要通过寿险投资应对通胀损失。
在经济下行期,通货紧缩,市场利率很低,投资收益下降,投资部分不足以吸引客户,则可以强化寿险保单的保单贷款业务来避免消费者因流动性不足提前变现保单而导致的退保率上升。
所以,因为寿险产品的长期性特点,要求其不断创新,以应对宏观经济周期对人寿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六章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特点:(一)合同是补偿性(二)合同是具有代位求偿法律效力(三)通常是短期性合同
分类:按保险标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赔偿原则前提:在损失发生的时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损失的近因不在范围以内,那就不能得到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例外:定值保险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变化,仍按合同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重置成本保险确实损失赔偿金额不扣除折旧而是按重置成本确定;人身保险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但是医疗费用保险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实施要点: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为限。建立在足额保险的基础上,若不是,要调整。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照金额与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共保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保险金额/规定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予以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的意义: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其意义在于使肇事方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并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利益。
代位求偿权的前提:(1)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2)保险标的的损失同时是由第三方的责任所造成,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请求赔偿,但尚未依法提出请求而先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几个问题:(1)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者的赔款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2)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3)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物上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 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该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委付(针对推定全损)指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行为。它是海上保险中的特殊规定之一
货物运输保险特点:1.保险期限起讫一般以航程划分,从出发地上路开始,到达目的地后结束2.保险金额一般以货物的购进价格加上运杂费、税款、保险费等费用,以及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为依据3.保险费率制定比较复杂。货物运输保险费率制定通常要考虑:运输方式;运输途径;货物性质。
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一般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全部由保险人承担,超出部分才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即使被保险人没有足额投保。
责任保险是在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故;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价值。纯粹属于一种法律的创造。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
责任保险的特点(1)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关系:保险标的:没有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受到赔偿请求;保险目的:补偿被保险人于法律上对第三者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2)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所承保的对象主要是致害人依法应负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的赔偿:(1)保险人参与权和赔偿条件(2)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绝对)
责任保险种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
信用保险: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
信用保险作用:有利于1.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发展2.促进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
  1. 促进出口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出口信用保险是认可的外贸政策工具)
 
第七章
社会保险特点(VS商业保险):非盈利性: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普遍保障性;权力与义务基本对等性:待遇的高低与缴费的多少不是一一对应
社会保险的功能:有利于:社会安定;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公平分配
实施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既要事后补偿,也要事先预防;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全面发展
社会保险保费负担比例决定因素:险种的性质;被保险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各自负担保费的能力;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
社会保险保费的负担方式:1、雇主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2、政府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3、雇主与政府共同负担4、雇主、政府和被保险人三方共同负担5、被保险人全部负担6、雇主全部负担7、政府全部负担  (目前1  4比较常见)
社会保险形式: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养老是体系核心
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1、现收现付式:根据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来确定基金的提取数额,即以支定收,由单位(或单位和个人)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社会统筹费率)来缴纳养老保险费。
特点:(1)养老保险负担为代际转嫁(2)提取基金的数额和比例逐年变化(3)不考虑储备,费率较低,易于建立制度(4)由于没有积累基金,无须在资金的增值上操心
缺点:人口老龄化、在职人员提早退休导致隐性债务规模快速增长
2、完全积累式:具体形式为储备基金式。从工作开始就建立账户。
特点:(1)个人对自己负责,因此激励机制较强,同时,也不大会引起代际转嫁负担的社会矛盾(2)度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有足够的基金,不存在支付危机(3)易于积累起大量的建设资金,从长远看,也减轻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缺点:(1)保险基金积累时间长,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基金的保值、增值难度大(2)被保险人之间的资金互不调剂,很难保证每个人到晚年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3、部分积累式:在现收现付式基础上,建立个人账户储备基金。我国也在改革
 
第九章
核保人职能:确定供需规模:1.被保险人2.公司的承保能力;确定价格:根据风险的不同性质和程度来收取保费;确定保单条件:一般大多数都适合于使用标准保单;核保条件分析:审核某一风险单位的风险是否与现行费率相匹配
理赔程序:1.确定理赔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差别:第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故保险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主要是依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和身体条件等来决定;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一般是不能超过其实际价值的。第二,从原则上来说,人身保险合同不必经保险人的同意可以自由转让;而财产保险合同非经保险人的同意不得随意转让。
2.确定损失原因:近因原则:不一定直接原因,而是一项结果的主要的或有效的原因。目的在于保障保险人的利益,明确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如果损失的发生为两个以上的原因所致,并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链未中断,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
3.勘察损失事实4.赔偿给付5.损余处理、代位求偿
委付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行为。海上保险的特殊规定。大多数财产保险禁用。
委付的条件: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不能附有条件;须经承诺方为有效
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是公司的开业资金,各国政府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资本金规定一定的最低限额,这一最低限额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根据精算原理,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费中提留的资金。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它是公司将于未来某一时期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的资金
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而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金。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2005.6.3, ABC保险公司签发了一张期限为2年的财产保险单, 总保费收入一次收清, 为10000元, 分别以1/2、1/8、1/24、1/365 法计算在2005年12月31日及2006年12月31 日这笔业务应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法:2年共16个“半季度”,至05/12/31,11/16×10000;至06/12/31,3/16×10000
1/24法:2年共48个“半月”,至05/12/31, 35/48×10000   至06/12/31,11/48×10000 1/365法:05/12/31, 519/730×10000=7109.6 n 06/12/31, 154/730×10000=2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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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第一章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风险组成要素:风险因素(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
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价值的消灭或减少)、风险载体(人身或财产)
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个人为了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而进行决策和实施的过程
风险管理基本方法:风险规避、损失控制(防损、减损)、损失融资(为了偿付或冲抵损失而采取的资金融通的措施,称为损失融资:自留、转移)
风险管理的效率原则:要求期望损失的边际减少等于采用风险管理手段的边际成本。其中,“期望损失的边际减少”实际上就是采用风险管理手段的“边际收益”。)
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①是③产生和存在的前提。①的发展是③的发展的客观依据。③是②的传统有效的措施。③经济效益受②管理技术的制约
 
第二章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核心要点:(1)经济保障是本质特征(2)经济保障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3)经济保障的费用来自于由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4)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5)保险由经济保障的作用衍生出资金融通的功能
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1、有大量独立同分布的风险标的2、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确定的 n 3、损失在时间、地点和金额等方面是易确定的4、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5、巨灾一般不会发生6、经济上的可行性
近代保险的起源与发展:(1)近代保险制度发展从海上保险开始,意大利热那亚,冒险借贷(船舶货物抵押借款)是现代保险雏形(2)火灾保险为财产保险前身,1666年伦敦大火,次年巴蓬建立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差别费率制(3)1693年哈雷,第一张生命表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基本:分散危险(内在,手段)补偿损失(外在,目的)
派生:积蓄基金功能、监督危险功能
宏观: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有助于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和增加国际支付能力;有助于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有助于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
微观: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和危险管理;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第三章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付保险金。但与一般双务合同也不同(2)射幸性:来源于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产险)。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3)补偿性: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4)条件性:规定条件满足才履行义务(5)附和性:一方提出内容,另一方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6)个人性:主要体现在产险。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本人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利益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经济利益:本人/血缘关系亲属,抚养扶养赡养/债权债务/劳动关系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体不合格、客体不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不合法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第四章
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保险市场特征:直接交易风险、交易具有承诺性、信息不对称程度高、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
保险市场的运作原理:风险聚集与转移、风险经营与损失分担、供求机制
市场机制及其内容:保险市场机制是指将市场机制应用于保险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及竞争规律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
保险供给(量)是在一定保险价格条件下,保险市场上保险供给者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保险需求(量)是指个人或经济单位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一定保险价格条件下,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从保险人那里收取佣金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为什么需要保险监管:(1)保险业决定了监管的必要性(2)监管有利于实现宏观经济调控(3)监管有利于公共政策的推行(4)监管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对保险人、保单格式与费率、偿付能力、保险中介、再保险公司、跨国保险活动
保险法律调整对象: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主要通过保险业法进行调整。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主要通过保险合同法进行调整。
适用范围:1、对人效力——《保险法》适用于保险监督管 理部门和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种类型:属人主义、属地、保护、属地为主,并与属人及保护结合
  1. 空间效力——《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2. 时间效力——《保险法》生效于2009年10月1日。
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一)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二)自愿原则
  • 境内投保原则(四)专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原则(五)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章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一)必然性(二)分散性(三)死亡风险随被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一)多为长期性业务,使用均衡费率(二)对每份寿险保单逐年提取准备金(三)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保单调整的难度大; 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三)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四)一般为长期性合同
年金保险也称养老金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期间, 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如未到领取日被保险人身亡, 退还所交保费(不计息)和现金价值中较高者
新型寿险产品:保额、保费、利率、现金价值等相对可变
创新型人寿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
特点:具有保险与投资双重功能;独立账户,运作透明;保障水平不确定;收益与风险并存
投资连结保险/变额人寿保险:基本寿险与投资账户的组合;同时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投保人所缴保费首先被扣除相关费用,然后分为保障成和投资资金;保费缴纳固定;保险金额不定;每期保费分为三部分:手续费+保险保障金+投资基金
分红寿险特点: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红利来源:死差益、利差益、费差异;红利领取: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抵缴保费、缴清增额保险;每年将不低于70%分配给保单持有人
万能人寿险特点:分为保障部分和投资部分;保费分为三部分, 保险人的手续费+提供保障利益的保险保障金+个人账户(可随时续缴保费和调整);基本保险金额可调;个人账户现金价值有最低收益率保障,投资者不能选择投资组合;个人账户中的现金价值可提前部分支取
变额万能人寿险:与万能基本相同。但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组合,投资帐户无保底收益率
健康保险特点:疾病的三个条件(非明显外来,非先天,非长存);保险金给付具有补偿性;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赔付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一年以上为长期健康险, 一年及以下为短期
观察期条款:一般90天;对因意外伤害引起的无观察期(费用共担)
人身意外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类似之处:保险事故类似;保险责任类似;保险期限类似;保费缴纳与费率确定原则类似。不同之处:人身无价,保险金额可以定得很高,部分给付性质:死亡和残疾保险金给付不受损失补偿原则约束;被保险人有时还可得到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财产险公司和人寿险公司都可经营这一险种
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义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费。条件:合同满两年;投保人未停止缴纳保费。意义: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
 
 
利率波动与寿险产品创新
(1)传统的人寿保险采用固定利率,但这样做有其固有的弊端:
A.若利率设定过低,会使产品失去市场竞争力,若利率设定过高,可能会使公司遭受利差损。
B.并且由于寿险保险期限长的特点,固定利率不能应对因通货膨胀而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
C.市场利率在长期具有相当大的不稳定性,若采用固定利率,无法确保收益。
D.在长期,为了使收益与预期相匹配,保险人的投资渠道受限,只能选择相对稳健而投资收益低的金融产品,不利于企业盈利。
(2)由于以上传统寿险固定利率的弊端,需要对寿险产品进行创新,使其能够应对利率的变动。
例如新型的投资连结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人寿险,将基本寿险与投资帐户相结合,在实现保险的保障功能前提下,实现其投资功能,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除了给付基本的保险金额外,还给付投保人个人投资帐户的净额。
宏观经济周期与寿险产品创新
经济周期是保险公司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从根本上说,人寿保险业的运行和宏观的经济周期的运行应该是一致的。人寿保险在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资产规模等方面都会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
作为经济周期的伴生物,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随着经济繁荣和萧条的交替而周期性地交替出现。
在经济繁荣,有通货膨胀时,要通过寿险投资应对通胀损失。
在经济下行期,通货紧缩,市场利率很低,投资收益下降,投资部分不足以吸引客户,则可以强化寿险保单的保单贷款业务来避免消费者因流动性不足提前变现保单而导致的退保率上升。
所以,因为寿险产品的长期性特点,要求其不断创新,以应对宏观经济周期对人寿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六章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特点:(一)合同是补偿性(二)合同是具有代位求偿法律效力(三)通常是短期性合同
分类:按保险标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赔偿原则前提:在损失发生的时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损失的近因不在范围以内,那就不能得到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例外:定值保险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变化,仍按合同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重置成本保险确实损失赔偿金额不扣除折旧而是按重置成本确定;人身保险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但是医疗费用保险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实施要点: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为限。建立在足额保险的基础上,若不是,要调整。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照金额与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共保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保险金额/规定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予以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的意义: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其意义在于使肇事方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并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利益。
代位求偿权的前提:(1)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2)保险标的的损失同时是由第三方的责任所造成,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请求赔偿,但尚未依法提出请求而先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几个问题:(1)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者的赔款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2)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3)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物上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 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该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委付(针对推定全损)指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行为。它是海上保险中的特殊规定之一
货物运输保险特点:1.保险期限起讫一般以航程划分,从出发地上路开始,到达目的地后结束2.保险金额一般以货物的购进价格加上运杂费、税款、保险费等费用,以及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为依据3.保险费率制定比较复杂。货物运输保险费率制定通常要考虑:运输方式;运输途径;货物性质。
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一般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全部由保险人承担,超出部分才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即使被保险人没有足额投保。
责任保险是在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故;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价值。纯粹属于一种法律的创造。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
责任保险的特点(1)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关系:保险标的:没有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受到赔偿请求;保险目的:补偿被保险人于法律上对第三者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2)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所承保的对象主要是致害人依法应负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的赔偿:(1)保险人参与权和赔偿条件(2)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绝对)
责任保险种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
信用保险: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
信用保险作用:有利于1.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发展2.促进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
  1. 促进出口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出口信用保险是认可的外贸政策工具)
 
第七章
社会保险特点(VS商业保险):非盈利性: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普遍保障性;权力与义务基本对等性:待遇的高低与缴费的多少不是一一对应
社会保险的功能:有利于:社会安定;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公平分配
实施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既要事后补偿,也要事先预防;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全面发展
社会保险保费负担比例决定因素:险种的性质;被保险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各自负担保费的能力;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
社会保险保费的负担方式:1、雇主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2、政府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3、雇主与政府共同负担4、雇主、政府和被保险人三方共同负担5、被保险人全部负担6、雇主全部负担7、政府全部负担  (目前1  4比较常见)
社会保险形式: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养老是体系核心
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1、现收现付式:根据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来确定基金的提取数额,即以支定收,由单位(或单位和个人)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社会统筹费率)来缴纳养老保险费。
特点:(1)养老保险负担为代际转嫁(2)提取基金的数额和比例逐年变化(3)不考虑储备,费率较低,易于建立制度(4)由于没有积累基金,无须在资金的增值上操心
缺点:人口老龄化、在职人员提早退休导致隐性债务规模快速增长
2、完全积累式:具体形式为储备基金式。从工作开始就建立账户。
特点:(1)个人对自己负责,因此激励机制较强,同时,也不大会引起代际转嫁负担的社会矛盾(2)度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有足够的基金,不存在支付危机(3)易于积累起大量的建设资金,从长远看,也减轻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缺点:(1)保险基金积累时间长,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基金的保值、增值难度大(2)被保险人之间的资金互不调剂,很难保证每个人到晚年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3、部分积累式:在现收现付式基础上,建立个人账户储备基金。我国也在改革
 
第九章
核保人职能:确定供需规模:1.被保险人2.公司的承保能力;确定价格:根据风险的不同性质和程度来收取保费;确定保单条件:一般大多数都适合于使用标准保单;核保条件分析:审核某一风险单位的风险是否与现行费率相匹配
理赔程序:1.确定理赔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差别:第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故保险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主要是依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和身体条件等来决定;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一般是不能超过其实际价值的。第二,从原则上来说,人身保险合同不必经保险人的同意可以自由转让;而财产保险合同非经保险人的同意不得随意转让。
2.确定损失原因:近因原则:不一定直接原因,而是一项结果的主要的或有效的原因。目的在于保障保险人的利益,明确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如果损失的发生为两个以上的原因所致,并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链未中断,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
3.勘察损失事实4.赔偿给付5.损余处理、代位求偿
委付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行为。海上保险的特殊规定。大多数财产保险禁用。
委付的条件: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不能附有条件;须经承诺方为有效
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是公司的开业资金,各国政府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资本金规定一定的最低限额,这一最低限额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根据精算原理,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费中提留的资金。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它是公司将于未来某一时期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和给付的资金
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而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金。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2005.6.3, ABC保险公司签发了一张期限为2年的财产保险单, 总保费收入一次收清, 为10000元, 分别以1/2、1/8、1/24、1/365 法计算在2005年12月31日及2006年12月31 日这笔业务应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法:2年共16个“半季度”,至05/12/31,11/16×10000;至06/12/31,3/16×10000
1/24法:2年共48个“半月”,至05/12/31, 35/48×10000   至06/12/31,11/48×10000 1/365法:05/12/31, 519/730×10000=7109.6 n 06/12/31, 154/730×10000=21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