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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1 发布

《经济法》案例分析【优秀6篇】

经济法案例题 篇一

  经济法案例思考题

  1、甲、乙、丙3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1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其中1人为财务负责人。

  问: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应为3—13人,本案为14人。

  (2)董事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

  (3)董事会无权解除董事职务。

  (4)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

  (5)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王某、张某、陈某及吴某4个人拟共同设立一生产塑钢窗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王某以劳务出资,作价人民币10万元;张某以现金30万元出资;陈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40万元;吴某以其塑钢窗实用新型技术作价30万元。张某将现金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吴某将其实用新型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经全体出资人同意,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王某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4人拟定了一份公司章程,推选张某为董事长,并由其在公司章程中签字、盖章,然后将公司章程及其他材料报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

  问:本案中该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1)王某以劳务出资不合法。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的货币出资未达到30%

  (3)股东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本案中陈某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违反了有关规定。

  (4)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案中陈某出资最多,应由其召集和主持。

  (5)公司章程应有所有股东的签名和盖章,本案中只有张某的签名和盖章。3、2002年初,9家国有企业共同设立“盼盼奥运纪念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不合法之处,予以纠正。2002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依法设立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设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全部由出资的股东组成。5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3年5月,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增加到6500万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63%;有4家股东不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3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2004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榆林分公司。榆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是榆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2)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是否合法?为什么?(3)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组成是否合法?

  (4)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5)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6)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是否应替榆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1)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本案中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是不符合规定的。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不合法。该公司是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有职工董事。

  (4)不合法。出资不实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5)不合法。股东会对公司增资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同意的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2/3。

  (6)应当。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所掌握的客户来源出资,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的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来,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潮流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

  (1)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3)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原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1)符合。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于公司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或者按约定享有,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的任何一方为被告,因为二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衡水市有两家生产经营电池产品的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认募300万元。在经过该市工商局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2个发起人各认购300万元,其余3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打8.5折。1个月后,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1/3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参与经营,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违法之处甚多。此时,发起人决定放弃,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人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0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3的债务,各发起人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到法院状告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自损失各自承担。现问: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两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3)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的利息损失应当如何解决? 答案:(1)①公司登记之前不可以向认股人交付股票,只能交付认股书;②股票不可以打折发行;③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④发起人擅自撤资违法。

  (2)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发起人之间为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6、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A、李某因为买房于2006年4月借了一笔本金为6万元,年利率为15%的高利贷,需要在2008年北京开奥运会时还款。现其所在的公司以其背负个人债务数额较大为由,解除了其公司副经理的职务

  B、孙某于2005年12月担任一家私营化工企业的厂长。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使该企业负债累累,积重难返,终于在2006年4月破产,孙某也因此离职。现担任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

  C、万某于2006年12月担任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曾于2006年3月以实物券的形式发行过债券,并由公司经理赵某在债券上签了字。后经工商局查明,万某在提交的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获得了公司登记,情节严重。工商局因此吊销了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8个月后,另一家上市公司聘任万某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

  D、高某于1995年11月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6年5月高某被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委派到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一职

  答案:B

  7、甲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技术产业为主的乙股份有限公司。乙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甲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乙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乙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请回答:

  (1)对甲等3家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的下列何种答复是正确的?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发起人可以为2-200人 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乙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2)甲公司拟认购乙公司股份1亿元以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其主要是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对甲公司的这种出资,下列何种意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一定股份

  B.考虑到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允许高于评估值协商作价 C.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可超出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

  D.必须依法办理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3)乙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通过了公司章程,但参会股东仅代表乙公司股份总额的60%,公司登记机关按该章程准予乙公司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该章程效力如何?

  A.对乙公司产生效力

  B.只对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时的股东有约束力 C.乙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必须遵守 D.对乙公司的债权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4)现乙公司业已成立,其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大股东甲公司欲将其持有的1亿股法人股减少至6000万股。对甲公司减持股份的计划,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甲公司须经乙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B.甲公司要等乙成立1年后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C.甲公司原则上只能原价出售股份,若加价出售,应征得乙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D.甲公司必须将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 答案:(1)B(2)ACD(3)AC(4)B

  8、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未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由于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于2001年6月2日举行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修改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人数。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现问:(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以及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于2001年6月2日举行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法定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月之内举行。将修改章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会议记录应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9、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纸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24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责任。(D)A、根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没有成立 B、乙公司的要求改包装的电报只能是反要约

  C、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D、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0、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15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而且满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ABD)

  A、鞋厂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B、鞋店并不能因为自己发出了要约,且该要约已生效,而要求鞋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C、鞋厂修改了鞋店所发出的要约中关于数量条款的内容,故其已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鞋店的要约因反要约的出现而失效。

  D、鞋厂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时间为1月30日,而该鞋厂撤回要约的通知于1月28日到达受要约人,符合要约撤回的条件,其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前即失效。

  11、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000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6000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达至商店。

  一般讲,4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现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6000余公斤的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待第二天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双方遂起纠纷。

  本案应当认为(BCD)。

  A、李某在商店前去购买之前,即商店作出承诺之前,以卖出货物的行为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虽未送达商店,但李某也不再受该要约的拘束。

  B、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做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根据本条的规定,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交易。

  C、商店在18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这一要求,双方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成立。D、李某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保留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应负违约责任。

  12、农民贾某有一幅齐白石的画,由于贾某文化不高,并不知道该画的价值,一日,干部刘某下乡检查工作见到此画,刘某便以极低的价格买下了这幅画,后来,贾某看电视才知道了齐白石画的价值,便找到刘某要求退画,刘某拒绝,为此,贾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该画,正确说法是(C)A、齐白石的画价格很高,双方以口头合同形式成交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贾某有权要

  求刘某返还该画

  B、双方是自愿进行买卖,刘某并未威胁、欺骗贾某。故贾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画

  C、因为双方的口头合同的履行违背了公平原则。所以,贾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该画

  D、双方合同既已成立,贾某就不应反悔,只能怪自己文化低

  13、某偏僻乡村,陈某取妻李某多年无子,后经医院检查发现陈某无生育能力,陈某治疗多年无效深感愧对祖先,邻居齐某俊朗健壮,陈某便向齐某要求请其代为生子,齐某开始反对,后经陈某一再恳求,并且在李某也同意后,陈、齐、李三人达成了生子协议:该协议规定,李某怀孕后,齐某可得到2000元人民币,但不得与李某继续来往,否则,齐某将赔偿陈某5000元人民币,三个月后,李某怀孕但其间与齐某感情日深,以致难以分开,数月后,李某生下一子,齐李二人经常暗度陈仓,终被陈某发现,李某决心与陈某离婚,并公开宣布孩子是齐某之子,陈某见此同意离婚,但要齐某依协议拿出5000元赔偿费,后因齐某拒绝,陈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三人签订的生子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应受法律保护 B、陈某依约要求齐某赔偿5000元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C、陈某、齐某、李某间的生子协议严重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德,是典型的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D、齐某先行违约,又与李某私通,于情于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陈某5000元的赔偿费

  14、甲厂欲向乙厂订购一套设备,经双方讨论,甲厂将一份载明价格、交货时间、设备的安装调试等方面内容的合同签字后交给乙厂,乙厂厂长因出国未能签字,但保证回国后立 即签字。甲厂怕影响生产,又口头上要求对方做采购原料,组织人力等工作。乙厂依照甲 厂要求做了准备,后甲厂又与丙厂接触,因丙厂开价低于乙厂,甲厂遂与丙厂签订了订购 合同,同时,甲厂又向乙厂发出传真,要求撤销与乙厂的合同,乙厂不同意,并由厂长委 托的副厂长在合同书上签字,由于甲厂不履行合同,乙厂诉至法院。下列错误的说法是(ABCD)

  A、因为甲、乙两厂没有正式合同,所以,甲厂的行为并无过错

  B、丙厂在此案中也有过错,它不应再与甲厂订立合同 C、订立合同应以自愿为基础,乙厂不应强迫甲厂执行合同

  D、乙厂在合同上的签字是在甲厂提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是没有效力的

  15、请看下列一组电文,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A于星期三向B发出电报:“松香W级100吨,每吨4000元,现货现金交易,星期五电复有效。”

  (2)B于星期四复电报:“松香W级,100吨,每吨4000美元,你能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

  (3)B于星期五下午一时二十五分,在没有收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出接受电报:“松香W级,100吨,每吨4000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我接受。”

  答案:A与B之间的合同不成立。A于星期三向B发出一个要约,B于星期四的复电对该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变更了交货期),是一个新要约,原要约失效。B于星期五的接受电报是对星期三的要约的回复,但原要约已失效,因此对该电报内容只能视为一个新要约,而A并没有对该要约回复,故合同没有成立。16、1996年7月11日,A公司应B公司的请求,发出“优质大豆1.5万吨,每吨5000元,本月底复到有效”的要约。B公司接到要约后,于7月20日电传A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的有效期,A公司最后将产品数量增加到2万吨,价格降为每吨4500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0日。8月3日,B公司再次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请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适合运输的良好包装”,但A公司对此未予答复。B 公司随即又组织资金,并于8月10日将货款汇至A公司的帐户,A公司接到汇款后马上电告B公司,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引起大豆的价格上涨,已将货物卖给他人,B公司接电报后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问:(1)B公司8月3日回电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2)A、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若合同成立,成立时间从哪日起计算?合同内容以谁为准?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其是否还能要求其他补救方法? 答案:(1)B公司8月3日回电构成承诺。因为B公司虽然对要约内容作了修改,要求提供产地证和卫生检疫证明,但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对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异议,否则合同成立。本案中,A公司未予答复,视为未表示异议,因此B公司承诺有效。

  (2)A、B公司之间合同成立。因为既然B公司8月3日承诺有效,说明双方已形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3)合同成立时间是8月3日,合同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是合理的,因为合同已经成立,A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另外,B公司除要求实际履行外,还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

  17、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问:(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甲能否要求退车?

  (3)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4)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5)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答案:(1)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甲能够要求退车,解除合同。

  (3)甲不能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4)甲能够请求工厂赔偿经济损失。因为该经济损失属可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5)甲能够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这两个违约金属于不同性质,并不冲突。

  18、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 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 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3)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4)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6)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00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案:(1)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3)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

  (4)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为 吨价16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6)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间为海天水泥厂收到第二次函件后发货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5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19、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即予以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甲公司应负什么义务?

  (5)设法院查明,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则甲公司应负什么责任?(6)丙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为什么?(7)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答案:(1)合同有效。因为虽然甲公司董事长越权,但乙公司并不知情,甲公司董事长的越权行为仍然有效。

  (2)成立。这是先履行合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不安抗辩权人在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甲公司应立即恢复履行合同。(5)甲公司应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6)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因为作为保管人,依保管合同依法享有该权利。

  (7)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行使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现甲公司已经提走留置物,丙公司无法行使留置权。

经济法案例题 篇二

  2006【案例1】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2】1995年2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A、B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1996年7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订了两份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丰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计价款9.9万元。同年9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将皮衣和西服运关至服装公司仓库。10月20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并且,也有多个债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至1997年5月11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还付凯丰服装厂4万元货款。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如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

  (1)凯丰服装三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案例3】案情: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A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A公司。2000年3月,A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A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A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A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A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A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A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A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A公司成立无效,A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2004年司法考试卷四)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A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A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5)甲公司应否承担A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A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案例4】

  A、B、C三人协商创办一家合伙企业,关于如何合伙,他们经过讨论形成以下几种方案:(1)三人共同出资,A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B、C分别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企业债务;(2)A负责找一家公司与其投资入伙,B、C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3)由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由三人共同出资,但B为公务员,不想辞职,也不想让单位知道,所以他要求不公开姓名,不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要求:分析以上4种方案的可行性,并分别说明理由。【案例5】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经济法案例题 篇三

  经济法案例题(自编,仅供参考)

  一、案例分析

  某服装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公司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1)其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其中1、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公司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2)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弟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4)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2、公司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公司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分析一下,本案中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公司破产财产应如何分配? 答: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财产如何分配:

  破产财产:2400(总资产)-150(押给工商银行的房产)-100(汽车)+20(追回无效清偿)+12(追回皮衣)=2182 破产债权:350+100(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借款)+320(税)+1830万元-150万元(工商银行)=2450万元

  普通债权的清偿(2182-150-450-320)/(1830-150)(对债权人负债-工商银行的债)=无担保债可得清偿比例

  二、案例:

  2002年2月10日,天龙公司委托白马公司为其生产一批通用机械配件,双方约定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内天龙公司支付货款。3月1日,白马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天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并与天龙公司交涉,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3月25日,白马公司在天龙公司仍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通知与其解除合同。

  l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l(1)天龙公司享有何种抗辩权?

  l(2)白马公司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天龙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l(3)天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白马公司享有何种权利? l(4)白马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三、案例:重大情势变更,合同可解除

  2010年4月12日,张先生与房主宋女士签下合同,购买位于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的一套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555万元,张先生计划贷款200万元购买。第二天,他向宋女士支付了15万元定金。但就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因“新国十条”出台(《通知》提高了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暂停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无法得到银行贷款。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

  l 新政导致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是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因此张先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宋女士须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15万元。

  四、案例:(订金不等于定金)

  今年6月,岳阳市民高某将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称今年2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意愿书,并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交纳了2万元作为定金,但4个月后房屋开盘时,他订购的房屋却被别人买走。高某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房产公司却声称从来没有收过定金,当初从高某那里收取的2万元是订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上面写的是“订金2万元”。高某这才醒悟,房产公司利用自己的粗心设下了一个文字陷阱,使他丧失了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l

  法律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实际是一种债的担保,它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订金”却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所以高某无权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

  五、案例:延伸“不可抗力”业主索赔败诉

  去年3月,河南郑州市民巴某与郑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6月,但房产公司却未能按期交房。随后,巴某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巴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以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房产商因为资金不到位导致未能如期交房,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巴某的诉讼请求。

  l 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呢? l 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l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和违约责任性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界定,是预付款 • 小结:

  •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它反映了一个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是履行合同的法律保障。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方式惩罚方式。除了后两者不能同时使用之外,其他方式均可同时使用,直至被违约方的损失全部得以弥补。

  六、案例: 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

  例:某皮衣店发出一则消息称:“本星期六上午有两件原价值3万元的水貂皮大衣,将均以五千元的价格出售,先来者可享受此价格待遇,售完为止” 问: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答: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l 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要请的目的是引诱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l 要约邀请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任何合同都有要约行为 l 要约应当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l 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往往向不特定人发出

  七、案例分析: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梅花牌热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达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电:“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5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20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热水器存入丙方(一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热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该案应如何处理?试分析。l 甲方寄送价目表为要约邀请(15条)l 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14条)l 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30条)

  l 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l 甲方送货100台,为新要约,乙方收货为承诺(均为以积极行为做出),合同成立。(36条)

  l 甲方另送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由甲方自担(142条)

  l 甲方将货物存放丙公司,与之成立仓储合同,大雨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损失由丙公司承担(394条)。

  八、案例: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于2000年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王某得知,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以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l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l 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l 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l 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l 李某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l 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九、案例:

  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40万元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 这是不是要约?

  回答:是要约。“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表明广告发布者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问:自动售货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商品标价陈列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悬赏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回答:以上三种都是要约。标的物、价格都是确定的。

  十、案例: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

  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

  问题:(1)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3)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4)如果经鉴定,电饭锅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兴盛商场赔偿后。对东风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解释: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王女士在受到损害1年后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兴盛商场属于电饭锅的销售商,王女士作为受害人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电饭锅商场应当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兴盛商场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和制造电饭锅的厂商追偿。

《经济法》案例分析 篇四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徐某、朱某、谢某、吴某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某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某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某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某任董事长,吴某、朱某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某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某兼任。(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7家股东出资总额为5830万元),4家股东反对(4家股东出资总额为417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11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有什么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5)光中公司是否应为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3、国有独资公司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自然人张某(24岁)准备设立一家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的贸易公司,三方就设立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准备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建发实业公司”。

  (2)公司注册资本为12万元。其中甲以现金3万元出资、乙以商标权作价6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万元出资。商标权和劳务出资的作价,以三方协商为准。股东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内一次缴纳,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 应向其他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3)由于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决定公司成立后,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张某担任;同时,为节约管理成本,决定由公司财务经理兼任监事。

  (4)公司成立后,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的货源主要由张某个人开设的一家服装厂提供。三方同意将此内容写入公司章程。

  (5)公司的税后利润由三人平均分配。为保持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公司规模的扩大,甲、乙提议在公司成立

  后6年内不进行分红,将公司利润用于积累。张某对此表示反对,提出公司应每两年分红一次。经协商后确定,公司成立后是否分红,视实际情况而定,由三个股东投票表决,但必须少数服从多数。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张某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股东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2)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公司成立后的货源由张某开办的服装厂提供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4)公司税后利润由三人平均分配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如果在公司成立后,根据甲、乙的主张,公司连续6年未分红,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张某可以如何处理?

  4、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无记名股为1.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总额达人民币7000万元。甲股东据此请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研究,公司决定于次年3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月24日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向所有股东发出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重新审查公司的经营方针,调整公司的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部分董事,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3)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4)更换公司总经理;(5)就公司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合并作出决议。在如期举行的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该房地产公司发生亏损后,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为什么?(2)该房地产公司在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说明理由。

  5、甲公司于9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优质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电后一周内回复为盼。”

  试分析:

  (1)如果乙公司于9月5日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2)如果乙公司于9月12日给甲公司复电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3)如果乙公司于9月3日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甲公司未予答复。乙公司又于9月7日电告甲公司:“愿意按照贵方报价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购买当年产优质玉米50吨。”甲公司仍未置可否。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6、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刷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如下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具体商品价格请见本广告内页。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

  一小学老师乙发现广告中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商场一般要卖到1500元以上。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该品牌化妆品,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应为1280元,遂要求乙补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丙的父母知道后非常生气,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拒绝。

  问:(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甲与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3)甲与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7、2004年2月,某电子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汽车公司供给电子公司轿车2辆,单价24万元,交货期限为2004年6月;电子公司于2月20日前预付货款18万元,其余货款交付车辆后15日内付清。合同还对所购车辆品质、规格、颜色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电子公司按期支付了18万元预付款。3月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电子公司分立为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两个单位。

  电子公司向汽车公司购买的两辆轿车作为公司的财产分配给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有。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还约定,所购汽车剩余款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6月份,汽车公司送货时被告知将汽车运至电子元器件公司,电子元器件公司向汽车公司支付了15万货款。汽车公司索要剩余的15万元,电子元器件公司按照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协议,提出其对这笔债务只负担一半,其余部分应由电器公司支付。汽车公司向电器公司追款,电器公司认为自己并未占有、使用这两辆轿车,这是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欠的货款,与已无关。汽车公司追索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1)电子公司分立时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关于所购汽车剩余款项债务分配的约定效力如何?(2)原电子公司所欠汽车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8、甲、乙两公司以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分析:(1)甲、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3)甲公司是否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

  9、A市自来水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采用A市给水设备厂生产的全自动给水设备。2003年9月,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邀请A市自来水公司的三位主要领导到黄山旅游,回程途中,双方达成由A市自来水公司帮助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促销给水设备的协议,销售利润实行三、七分成。为此,A市自来水公司和A市市政府下属的节约用水办公室于2003年11月联合发文,规定:“二次加压给水设备必须采用指定的定型产品,我市一律采用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生产的DWS系列定时定压、变频调速全自动节能型微机控制给水设备。今后凡采用其它给水设备的单位,自来水公司一律不予供水。”该文件实施后,A市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受到很大影响。

  请分析:(1)A市自来水公司和A市节水办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3)上述行为应由哪个机关进行处理?(4)A市给水设备厂可否要求A市自来水公司、A市节水办和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赔偿损失?为什么? 10、2009年3月20日,王女士在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次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经及时救治,仍造成手指轻度残废。2010年4月9日,王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向人民商场索赔,而应向产品生产者某省宏达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都不成立,最后判决人民商场败诉。

  问:(1)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2)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3)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可以取得什么权利?

  11、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回家使用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才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

  问: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为什么?

经济法案例分析 篇五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

  (1)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经济法案例分析 篇六

  199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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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 篇一

  经济法案例思考题

  1、甲、乙、丙3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1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其中1人为财务负责人。

  问: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应为3—13人,本案为14人。

  (2)董事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

  (3)董事会无权解除董事职务。

  (4)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

  (5)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王某、张某、陈某及吴某4个人拟共同设立一生产塑钢窗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王某以劳务出资,作价人民币10万元;张某以现金30万元出资;陈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40万元;吴某以其塑钢窗实用新型技术作价30万元。张某将现金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的临时帐户;吴某将其实用新型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经全体出资人同意,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王某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4人拟定了一份公司章程,推选张某为董事长,并由其在公司章程中签字、盖章,然后将公司章程及其他材料报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

  问:本案中该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答案:(1)王某以劳务出资不合法。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的货币出资未达到30%

  (3)股东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本案中陈某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违反了有关规定。

  (4)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案中陈某出资最多,应由其召集和主持。

  (5)公司章程应有所有股东的签名和盖章,本案中只有张某的签名和盖章。3、2002年初,9家国有企业共同设立“盼盼奥运纪念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不合法之处,予以纠正。2002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依法设立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设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全部由出资的股东组成。5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3年5月,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增加到6500万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63%;有4家股东不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3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2004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榆林分公司。榆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是榆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2)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是否合法?为什么?(3)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组成是否合法?

  (4)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5)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6)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是否应替榆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1)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本案中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是不符合规定的。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不合法。该公司是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有职工董事。

  (4)不合法。出资不实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5)不合法。股东会对公司增资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同意的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2/3。

  (6)应当。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所掌握的客户来源出资,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的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来,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潮流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问:

  (1)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3)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原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1)符合。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属于公司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共同或者按约定享有,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厂的任何一方为被告,因为二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衡水市有两家生产经营电池产品的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认募300万元。在经过该市工商局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2个发起人各认购300万元,其余3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打8.5折。1个月后,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1/3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参与经营,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违法之处甚多。此时,发起人决定放弃,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人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0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3的债务,各发起人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到法院状告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自损失各自承担。现问: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两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3)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的利息损失应当如何解决? 答案:(1)①公司登记之前不可以向认股人交付股票,只能交付认股书;②股票不可以打折发行;③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④发起人擅自撤资违法。

  (2)应当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发起人之间为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6、下列哪些做法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A、李某因为买房于2006年4月借了一笔本金为6万元,年利率为15%的高利贷,需要在2008年北京开奥运会时还款。现其所在的公司以其背负个人债务数额较大为由,解除了其公司副经理的职务

  B、孙某于2005年12月担任一家私营化工企业的厂长。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使该企业负债累累,积重难返,终于在2006年4月破产,孙某也因此离职。现担任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

  C、万某于2006年12月担任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曾于2006年3月以实物券的形式发行过债券,并由公司经理赵某在债券上签了字。后经工商局查明,万某在提交的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获得了公司登记,情节严重。工商局因此吊销了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8个月后,另一家上市公司聘任万某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

  D、高某于1995年11月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6年5月高某被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委派到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一职

  答案:B

  7、甲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技术产业为主的乙股份有限公司。乙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甲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乙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乙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请回答:

  (1)对甲等3家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的下列何种答复是正确的?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发起人可以为2-200人 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乙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2)甲公司拟认购乙公司股份1亿元以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其主要是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对甲公司的这种出资,下列何种意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一定股份

  B.考虑到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允许高于评估值协商作价 C.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可超出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

  D.必须依法办理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3)乙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通过了公司章程,但参会股东仅代表乙公司股份总额的60%,公司登记机关按该章程准予乙公司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该章程效力如何?

  A.对乙公司产生效力

  B.只对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时的股东有约束力 C.乙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必须遵守 D.对乙公司的债权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4)现乙公司业已成立,其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大股东甲公司欲将其持有的1亿股法人股减少至6000万股。对甲公司减持股份的计划,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甲公司须经乙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B.甲公司要等乙成立1年后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C.甲公司原则上只能原价出售股份,若加价出售,应征得乙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D.甲公司必须将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 答案:(1)B(2)ACD(3)AC(4)B

  8、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未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由于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于2001年6月2日举行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修改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人数。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现问:(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以及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于2001年6月2日举行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法定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月之内举行。将修改章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该项内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该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内容。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会议记录应有会议记录员的签名;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9、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纸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24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责任。(D)A、根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没有成立 B、乙公司的要求改包装的电报只能是反要约

  C、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D、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0、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15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而且满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ABD)

  A、鞋厂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B、鞋店并不能因为自己发出了要约,且该要约已生效,而要求鞋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C、鞋厂修改了鞋店所发出的要约中关于数量条款的内容,故其已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鞋店的要约因反要约的出现而失效。

  D、鞋厂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时间为1月30日,而该鞋厂撤回要约的通知于1月28日到达受要约人,符合要约撤回的条件,其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前即失效。

  11、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000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6000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达至商店。

  一般讲,4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现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6000余公斤的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待第二天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双方遂起纠纷。

  本案应当认为(BCD)。

  A、李某在商店前去购买之前,即商店作出承诺之前,以卖出货物的行为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虽未送达商店,但李某也不再受该要约的拘束。

  B、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做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根据本条的规定,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交易。

  C、商店在18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这一要求,双方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成立。D、李某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保留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应负违约责任。

  12、农民贾某有一幅齐白石的画,由于贾某文化不高,并不知道该画的价值,一日,干部刘某下乡检查工作见到此画,刘某便以极低的价格买下了这幅画,后来,贾某看电视才知道了齐白石画的价值,便找到刘某要求退画,刘某拒绝,为此,贾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该画,正确说法是(C)A、齐白石的画价格很高,双方以口头合同形式成交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故贾某有权要

  求刘某返还该画

  B、双方是自愿进行买卖,刘某并未威胁、欺骗贾某。故贾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画

  C、因为双方的口头合同的履行违背了公平原则。所以,贾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该画

  D、双方合同既已成立,贾某就不应反悔,只能怪自己文化低

  13、某偏僻乡村,陈某取妻李某多年无子,后经医院检查发现陈某无生育能力,陈某治疗多年无效深感愧对祖先,邻居齐某俊朗健壮,陈某便向齐某要求请其代为生子,齐某开始反对,后经陈某一再恳求,并且在李某也同意后,陈、齐、李三人达成了生子协议:该协议规定,李某怀孕后,齐某可得到2000元人民币,但不得与李某继续来往,否则,齐某将赔偿陈某5000元人民币,三个月后,李某怀孕但其间与齐某感情日深,以致难以分开,数月后,李某生下一子,齐李二人经常暗度陈仓,终被陈某发现,李某决心与陈某离婚,并公开宣布孩子是齐某之子,陈某见此同意离婚,但要齐某依协议拿出5000元赔偿费,后因齐某拒绝,陈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三人签订的生子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应受法律保护 B、陈某依约要求齐某赔偿5000元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C、陈某、齐某、李某间的生子协议严重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德,是典型的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D、齐某先行违约,又与李某私通,于情于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陈某5000元的赔偿费

  14、甲厂欲向乙厂订购一套设备,经双方讨论,甲厂将一份载明价格、交货时间、设备的安装调试等方面内容的合同签字后交给乙厂,乙厂厂长因出国未能签字,但保证回国后立 即签字。甲厂怕影响生产,又口头上要求对方做采购原料,组织人力等工作。乙厂依照甲 厂要求做了准备,后甲厂又与丙厂接触,因丙厂开价低于乙厂,甲厂遂与丙厂签订了订购 合同,同时,甲厂又向乙厂发出传真,要求撤销与乙厂的合同,乙厂不同意,并由厂长委 托的副厂长在合同书上签字,由于甲厂不履行合同,乙厂诉至法院。下列错误的说法是(ABCD)

  A、因为甲、乙两厂没有正式合同,所以,甲厂的行为并无过错

  B、丙厂在此案中也有过错,它不应再与甲厂订立合同 C、订立合同应以自愿为基础,乙厂不应强迫甲厂执行合同

  D、乙厂在合同上的签字是在甲厂提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是没有效力的

  15、请看下列一组电文,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A于星期三向B发出电报:“松香W级100吨,每吨4000元,现货现金交易,星期五电复有效。”

  (2)B于星期四复电报:“松香W级,100吨,每吨4000美元,你能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

  (3)B于星期五下午一时二十五分,在没有收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出接受电报:“松香W级,100吨,每吨4000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我接受。”

  答案:A与B之间的合同不成立。A于星期三向B发出一个要约,B于星期四的复电对该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变更了交货期),是一个新要约,原要约失效。B于星期五的接受电报是对星期三的要约的回复,但原要约已失效,因此对该电报内容只能视为一个新要约,而A并没有对该要约回复,故合同没有成立。16、1996年7月11日,A公司应B公司的请求,发出“优质大豆1.5万吨,每吨5000元,本月底复到有效”的要约。B公司接到要约后,于7月20日电传A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的有效期,A公司最后将产品数量增加到2万吨,价格降为每吨4500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0日。8月3日,B公司再次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请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适合运输的良好包装”,但A公司对此未予答复。B 公司随即又组织资金,并于8月10日将货款汇至A公司的帐户,A公司接到汇款后马上电告B公司,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引起大豆的价格上涨,已将货物卖给他人,B公司接电报后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问:(1)B公司8月3日回电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2)A、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若合同成立,成立时间从哪日起计算?合同内容以谁为准?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其是否还能要求其他补救方法? 答案:(1)B公司8月3日回电构成承诺。因为B公司虽然对要约内容作了修改,要求提供产地证和卫生检疫证明,但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对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异议,否则合同成立。本案中,A公司未予答复,视为未表示异议,因此B公司承诺有效。

  (2)A、B公司之间合同成立。因为既然B公司8月3日承诺有效,说明双方已形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3)合同成立时间是8月3日,合同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4)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是合理的,因为合同已经成立,A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另外,B公司除要求实际履行外,还可以采取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

  17、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问:(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甲能否要求退车?

  (3)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4)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5)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答案:(1)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甲能够要求退车,解除合同。

  (3)甲不能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4)甲能够请求工厂赔偿经济损失。因为该经济损失属可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5)甲能够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这两个违约金属于不同性质,并不冲突。

  18、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 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 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3)丰华水泥厂能否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4)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6)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00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则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案:(1)丰华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的行为构成违约。

  (3)丰华水泥厂不可以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拒收行为致丰华水泥厂的损失。

  (4)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是要约行为。

  (5)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于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为 吨价16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6)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间为海天水泥厂收到第二次函件后发货时。合同内容除价款为吨价1500元外,其余依建筑工程公司的第一份函件内容为准。

  19、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即予以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甲公司应负什么义务?

  (5)设法院查明,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则甲公司应负什么责任?(6)丙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为什么?(7)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答案:(1)合同有效。因为虽然甲公司董事长越权,但乙公司并不知情,甲公司董事长的越权行为仍然有效。

  (2)成立。这是先履行合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不安抗辩权人在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甲公司应立即恢复履行合同。(5)甲公司应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6)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因为作为保管人,依保管合同依法享有该权利。

  (7)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行使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现甲公司已经提走留置物,丙公司无法行使留置权。

经济法案例题 篇二

  2006【案例1】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2】1995年2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A、B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1996年7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订了两份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丰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计价款9.9万元。同年9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将皮衣和西服运关至服装公司仓库。10月20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并且,也有多个债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至1997年5月11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还付凯丰服装厂4万元货款。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如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

  (1)凯丰服装三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案例3】案情: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A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A公司。2000年3月,A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A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A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A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A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A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A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A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A公司成立无效,A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2004年司法考试卷四)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A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A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5)甲公司应否承担A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A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案例4】

  A、B、C三人协商创办一家合伙企业,关于如何合伙,他们经过讨论形成以下几种方案:(1)三人共同出资,A为负责人,承担无限责任,B、C分别以各自的出资为限承担企业债务;(2)A负责找一家公司与其投资入伙,B、C为企业工作,拿固定工资,;(3)由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由三人共同出资,但B为公务员,不想辞职,也不想让单位知道,所以他要求不公开姓名,不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要求:分析以上4种方案的可行性,并分别说明理由。【案例5】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经济法案例题 篇三

  经济法案例题(自编,仅供参考)

  一、案例分析

  某服装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公司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1)其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其中1、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公司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2)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弟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4)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2、公司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公司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分析一下,本案中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公司破产财产应如何分配? 答: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财产如何分配:

  破产财产:2400(总资产)-150(押给工商银行的房产)-100(汽车)+20(追回无效清偿)+12(追回皮衣)=2182 破产债权:350+100(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借款)+320(税)+1830万元-150万元(工商银行)=2450万元

  普通债权的清偿(2182-150-450-320)/(1830-150)(对债权人负债-工商银行的债)=无担保债可得清偿比例

  二、案例:

  2002年2月10日,天龙公司委托白马公司为其生产一批通用机械配件,双方约定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内天龙公司支付货款。3月1日,白马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天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并与天龙公司交涉,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3月25日,白马公司在天龙公司仍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通知与其解除合同。

  l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l(1)天龙公司享有何种抗辩权?

  l(2)白马公司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天龙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l(3)天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白马公司享有何种权利? l(4)白马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三、案例:重大情势变更,合同可解除

  2010年4月12日,张先生与房主宋女士签下合同,购买位于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的一套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555万元,张先生计划贷款200万元购买。第二天,他向宋女士支付了15万元定金。但就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因“新国十条”出台(《通知》提高了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暂停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无法得到银行贷款。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

  l 新政导致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是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因此张先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宋女士须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15万元。

  四、案例:(订金不等于定金)

  今年6月,岳阳市民高某将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称今年2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意愿书,并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交纳了2万元作为定金,但4个月后房屋开盘时,他订购的房屋却被别人买走。高某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房产公司却声称从来没有收过定金,当初从高某那里收取的2万元是订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上面写的是“订金2万元”。高某这才醒悟,房产公司利用自己的粗心设下了一个文字陷阱,使他丧失了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l

  法律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实际是一种债的担保,它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订金”却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所以高某无权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

  五、案例:延伸“不可抗力”业主索赔败诉

  去年3月,河南郑州市民巴某与郑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6月,但房产公司却未能按期交房。随后,巴某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巴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以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房产商因为资金不到位导致未能如期交房,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巴某的诉讼请求。

  l 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呢? l 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l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和违约责任性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界定,是预付款 • 小结:

  •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它反映了一个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是履行合同的法律保障。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方式惩罚方式。除了后两者不能同时使用之外,其他方式均可同时使用,直至被违约方的损失全部得以弥补。

  六、案例: 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

  例:某皮衣店发出一则消息称:“本星期六上午有两件原价值3万元的水貂皮大衣,将均以五千元的价格出售,先来者可享受此价格待遇,售完为止” 问: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答: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l 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要请的目的是引诱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l 要约邀请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任何合同都有要约行为 l 要约应当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l 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往往向不特定人发出

  七、案例分析: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梅花牌热水器,价格每台500元。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达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电:“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5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20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热水器存入丙方(一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热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该案应如何处理?试分析。l 甲方寄送价目表为要约邀请(15条)l 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14条)l 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30条)

  l 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l 甲方送货100台,为新要约,乙方收货为承诺(均为以积极行为做出),合同成立。(36条)

  l 甲方另送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由甲方自担(142条)

  l 甲方将货物存放丙公司,与之成立仓储合同,大雨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损失由丙公司承担(394条)。

  八、案例: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于2000年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王某得知,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以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l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l 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l 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l 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l 李某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l 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九、案例:

  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40万元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 这是不是要约?

  回答:是要约。“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表明广告发布者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问:自动售货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商品标价陈列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悬赏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回答:以上三种都是要约。标的物、价格都是确定的。

  十、案例: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

  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

  问题:(1)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3)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4)如果经鉴定,电饭锅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兴盛商场赔偿后。对东风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解释: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王女士在受到损害1年后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兴盛商场属于电饭锅的销售商,王女士作为受害人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电饭锅商场应当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兴盛商场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和制造电饭锅的厂商追偿。

《经济法》案例分析 篇四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徐某、朱某、谢某、吴某均是A市小有名气的服装个体户。四人欲联合成立万鹏制衣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名称:××县万鹏制衣公司。(2)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3)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徐某以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谢某以家传制衣技术出资,作价12万元;吴某以设备出资,作价20万元;朱某提供货币资金18万元。(4)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徐某任董事长,吴某、朱某任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分别由吴某和公司聘请的销售人员王某兼任。(5)分公司: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公司债券: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公司拟发行30万元公司债券。

  请分析:上述内容哪些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乙两家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使公司资本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由甲负责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10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7家股东出资总额为5830万元),4家股东反对(4家股东出资总额为4170万元)。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11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规定有什么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合法?说明理由。(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5)光中公司是否应为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3、国有独资公司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自然人张某(24岁)准备设立一家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的贸易公司,三方就设立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准备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建发实业公司”。

  (2)公司注册资本为12万元。其中甲以现金3万元出资、乙以商标权作价6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万元出资。商标权和劳务出资的作价,以三方协商为准。股东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内一次缴纳,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 应向其他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3)由于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决定公司成立后,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张某担任;同时,为节约管理成本,决定由公司财务经理兼任监事。

  (4)公司成立后,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的货源主要由张某个人开设的一家服装厂提供。三方同意将此内容写入公司章程。

  (5)公司的税后利润由三人平均分配。为保持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公司规模的扩大,甲、乙提议在公司成立

  后6年内不进行分红,将公司利润用于积累。张某对此表示反对,提出公司应每两年分红一次。经协商后确定,公司成立后是否分红,视实际情况而定,由三个股东投票表决,但必须少数服从多数。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张某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股东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说明理由。(2)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公司成立后的货源由张某开办的服装厂提供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4)公司税后利润由三人平均分配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如果在公司成立后,根据甲、乙的主张,公司连续6年未分红,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张某可以如何处理?

  4、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其中无记名股为1.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总额达人民币7000万元。甲股东据此请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研究,公司决定于次年3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月24日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向所有股东发出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重新审查公司的经营方针,调整公司的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部分董事,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3)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4)更换公司总经理;(5)就公司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合并作出决议。在如期举行的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该房地产公司发生亏损后,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为什么?(2)该房地产公司在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过程中,有哪些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说明理由。

  5、甲公司于9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优质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电后一周内回复为盼。”

  试分析:

  (1)如果乙公司于9月5日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2)如果乙公司于9月12日给甲公司复电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3)如果乙公司于9月3日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甲公司未予答复。乙公司又于9月7日电告甲公司:“愿意按照贵方报价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购买当年产优质玉米50吨。”甲公司仍未置可否。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6、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刷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如下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具体商品价格请见本广告内页。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

  一小学老师乙发现广告中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商场一般要卖到1500元以上。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该品牌化妆品,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应为1280元,遂要求乙补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丙的父母知道后非常生气,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拒绝。

  问:(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甲与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3)甲与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7、2004年2月,某电子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汽车公司供给电子公司轿车2辆,单价24万元,交货期限为2004年6月;电子公司于2月20日前预付货款18万元,其余货款交付车辆后15日内付清。合同还对所购车辆品质、规格、颜色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电子公司按期支付了18万元预付款。3月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电子公司分立为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两个单位。

  电子公司向汽车公司购买的两辆轿车作为公司的财产分配给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有。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还约定,所购汽车剩余款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6月份,汽车公司送货时被告知将汽车运至电子元器件公司,电子元器件公司向汽车公司支付了15万货款。汽车公司索要剩余的15万元,电子元器件公司按照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协议,提出其对这笔债务只负担一半,其余部分应由电器公司支付。汽车公司向电器公司追款,电器公司认为自己并未占有、使用这两辆轿车,这是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欠的货款,与已无关。汽车公司追索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1)电子公司分立时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关于所购汽车剩余款项债务分配的约定效力如何?(2)原电子公司所欠汽车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8、甲、乙两公司以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分析:(1)甲、乙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3)甲公司是否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

  9、A市自来水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采用A市给水设备厂生产的全自动给水设备。2003年9月,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邀请A市自来水公司的三位主要领导到黄山旅游,回程途中,双方达成由A市自来水公司帮助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促销给水设备的协议,销售利润实行三、七分成。为此,A市自来水公司和A市市政府下属的节约用水办公室于2003年11月联合发文,规定:“二次加压给水设备必须采用指定的定型产品,我市一律采用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生产的DWS系列定时定压、变频调速全自动节能型微机控制给水设备。今后凡采用其它给水设备的单位,自来水公司一律不予供水。”该文件实施后,A市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受到很大影响。

  请分析:(1)A市自来水公司和A市节水办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3)上述行为应由哪个机关进行处理?(4)A市给水设备厂可否要求A市自来水公司、A市节水办和B市东方给水设备厂赔偿损失?为什么? 10、2009年3月20日,王女士在人民商场购买了一只电吹风机。次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经及时救治,仍造成手指轻度残废。2010年4月9日,王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向人民商场索赔,而应向产品生产者某省宏达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都不成立,最后判决人民商场败诉。

  问:(1)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2)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3)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可以取得什么权利?

  11、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回家使用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才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

  问: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为什么?

经济法案例分析 篇五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

  (1)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经济法案例分析 篇六

  199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